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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编办字„2006‟68号)
各区、市编办: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对原有的档案按要求进行全面整理,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市编办将根据执行情况适时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检查。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促进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档案,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是登记管理机关所属机关档案的主要内容,其档案归属于该机关全宗,不得分散保存与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第四条
登记档案管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及其信息的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
凡是反映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活动的文件材料均应列入归档范围。
第七条 属于归档范围的主要文件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
10、按规定应提交的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1、登记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文书;
12、其他相关材料。
(二)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变更的批准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9、举办单位变更的批准文件;
10、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相关依据文件;
11、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1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13、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文书;
14、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总表或审计报告;
(3)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5)住所证明;
(6)受奖惩和绩效评估的文件;(7)接收捐赠的有关文件;(8)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
3、其他有关材料。
(四)事业单位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2、现存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本或副本;
3、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公告;
4、其他有关材料。
(五)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收回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6、成立清算组织的文件;
7、完税证明文件;
8、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文书;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等每一项活动结束后,具体承办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于三个月内归档。
第九条 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应检查所交档案是否完整、齐全、清晰,符合相关规定。归档文件不得使用传真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实行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双套制。归档的电子文件必须转换成光盘储存形式,同时储存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作用、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形成环境等辅助信息。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二条 登记档案以登记单位分类整理。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可整理为一个或若干盒,不能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盒。
第十三条 一个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分别由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监督管理、证书补领、注销登记(备案)等五类的若干件组成。每类每件登记档案由若干份材料组成,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第十四条 按件装订好的档案装入盒内,并填写盒封面和盒脊,逐盒内置盒内目录。
档案盒内的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监督管理、证书补领、注销登记(备案)等五类应逐件附目录。
第十五条
档案盒内文件材料应逐件编号。档案盒内以件为单位编件内文件页码号,件内有图文的页面逐页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以二位阿拉伯数字编写。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与移交
第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档案的使用,要建立有关制度,对借阅档案的权限、程序、时限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在对社会开放档案时,应严格执行《档案法》的以下规定:
(一)利用的方式应限于阅览、复制和摘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时,须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三)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档案时,须经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为社会各方面阅览、复制、摘录档案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涉及保密的内容,事业单位因正当理由不愿公开而且没有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借阅、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档案借阅、归还手续时,应检查档案的完好情况;借阅、查阅档案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抽取、污损、撤换、添加内容等,严禁将档案带走。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建立档案数据库,为信息共享、统计汇总、决策咨询、查找利用等创造便捷条件。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后,原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移交方)应当及时将事业单位的档案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接收方)。档案移交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移交方
1、自收到登记管辖变更有关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当移交档案材料的事业单位名单,并向接收方发出关于变更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协商函。
2、自收到接收方关于变更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接收方确认的名单,将各事业单位完整的档案材料复印,并在每张复印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档案专用章,连同填写的一式两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材料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一并送达接收方。
3、将接收方送还的交接单与事业单位原始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二)接收方
1、自收到移交方协商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登记管辖变更有关文件的规定完成确认,并向移交方发出确认函。
2、自收到事业单位档案材料复印件和交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一式两份交接单中的有关内容,一份送达移交方,一份存入事业单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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