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江市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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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吴江市委组织部 吴江市监察局

吴纪发[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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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江市

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临沪经济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吴江市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动态监督作用,结合吴江实际,制定《吴江市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吴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吴江市委组织部吴江市监察局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档案通知

吴江市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系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在职副科级(镇、局)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情况;

(三)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四)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车辆配备情况;

(五)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七)领导干部出国出境情况;

(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父母因私出国出境情况;

(九)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婚丧喜庆操办情况;

(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十一)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上交情况;

(十二)领导干部廉政公示情况;

(十三)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

(十四)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

(十五)领导干部信访情况;

(十六)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情况;

(十七)领导干部接受廉政谈话情况;

(十八)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十九)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二十)领导干部奖惩情况;

(二十一)领导干部接受廉政教育培训情况;

(二十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设立、收集、移交:

(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审判、信访等相关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和市级机关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

(三)市纪委职能室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廉政信息材料,每季度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四)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档案材料经市纪委审核同意后,归入廉政档案并录入吴江市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软件;

(五)市副科级(镇、局)以上领导干部晋级、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廉政档案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条调阅廉政档案,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经市纪委批准,方可调阅允许查阅范围内的廉政档案。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纸质档案应专人管理,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具体按《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政电子档案应保持信息有效性,每季度对数据库更新一次,重要信息及时更新。具体按《关于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意见》及其它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调阅与自己有关联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吴江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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