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_涉法涉诉信访调研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5:28: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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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调查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涉法涉诉信访调研”。

关于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长效机制建立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从而引发了各种上访事件,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数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自2004年以来,按照区委政府和上级政法委的部署,我们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处理了一批案件,妥善解决了一突出些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仍然严峻,涉法涉诉信访量总体稳中有降,但处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久访不息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政法各部门当前面临和必须解决的严峻课题。因此,建立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特点

1、信访范围广、人员多,带有趋利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涉及刑事、民事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不仅有刚处理完毕的案件,还有时隔多年的案件甚至是历史老案,部分案件上访人因为来访未能解决或达到自己的要求目的,就转化为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

2、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类型多样,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问题的案件突出。这些涉法上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控告执法人员执法不公,违法办案两个问题上。

3、涉法涉诉信访呈现出“四个增多”。即群体性上访增多,重复上访的增多,越级上访的增多,无理缠访缠诉的增多。一些上访人因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及时处理,或虽然处理了,但对结果不满意,便出现反复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甚至进京上访,以期引起上级部门、上级领导的重视,达到上访目的。

4、上访形式多样,要求过高,对抗性明显增强,有的行为偏激,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性。一些上访人员决心大,要求高,不达目的不罢休,导致行为过激,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

5、息诉工作难度大。由于大部分上访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谈薄,对法律理解存在盲区,他们都是多年来四处申诉,虽然很多问题经过多家机关解决,但未达到其理想的目的就一再,缠访缠诉。尽管办案人员对他们做了大量的解释、说服工作,但部分上访老户固执己见,不听办案人员的合理劝解,导致久诉不息。

二、涉法涉诉信访高发的成因

1、刑事诉讼法没有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来调整,使其不受约束。申诉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盲目性,状子满天飞;

2、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一是缺乏预防机制。二是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相关部门不重视,信访部门催办无力,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

3、因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而引发的上访。这一问题在近来的涉法涉诉信访中较为突出。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因素很多,有当事人无执行能力的,也有被执行人在逃的,受害人一方转而到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有无抗诉权没有规定,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

4、执法主体工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个别执法人员为民执法意识不强,不能设身处地的为案件当事人着想,一些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处理、久拖不决;二是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三是部分案件质量不高,侦查工作不扎实,错过了搜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证据已不可能弥补。

三、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对策

(一)狠抓办案质量,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

高办案效率,使涉法涉诉信案件明显下降。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实现信访信息共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掌握和互通涉法涉诉信访群众的相关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处理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坚持“四长”接待日制度。政法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接访、批示和督办案件,包案到底,既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更便于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建立预约和约访制,一方面便于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

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接待上访为主动了解民意的下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可利用赶集、节假日等时机深人乡镇、社区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己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建立对上访老户、缠访缠诉户的特殊处理机制。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的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和缠访缠诉、闹访案件,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建立信访惩戒制度。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建立、完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经常性工作机制不仅是政法机关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需要政法机关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奋斗,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政法机关通过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预防和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将集中处理的各项措施加以运用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坚持不懈地做好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现公平和正义,推动政法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我区实现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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