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_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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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本章参考书目:

1、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李世民在位期间,在魏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李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其主要思想有:

(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李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李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李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把民众看作是国家的根本,提醒太子诸王,如果不重视民众的利益,必将失去民心,招致家破国亡的命运。基于上述认识,李世民一再强调要安人宁国,特别是统治者要节制,国君清心寡欲,百姓则安居乐业。他把从民意、顺民心的重民思想作为制定国策方略的出发点,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在法治方面则倡导法务宽简,执法公正和严格吏治。

(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

李世民君臣深知,要维护封建统治,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以此为先”。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

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李世民主张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治理好国家。他说:“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强调礼法结合,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必须公平。

李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后来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魏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强调人君立法在于“公”,“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3、立法必须简约宽平。

鉴于历史代王朝繁法苛刑导致灭亡之教训,李世民再三强调法务宽简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李世民强调保持法令的稳定性,连续性,不轻出法令。强调法律一旦发布,使不可轻易改变,以免使人无所适从,丧失法律的权威。唐太宗强调君主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约束。他曾多次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可轻出诏令”,凡出法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他说:“法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使法难于实施。

以上几点说明,李世民君臣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他们关于立法的看法包含有不少合理的因素,值得研究。

(三)、“慎狱刑”思想

有鉴于隋炀帝滥施刑罚导致隋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意慎狱刑,创立了九卿议刑(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审理案件强调注重犯罪事实,禁止刑讯逼供。他说:“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旁求罪证),不多端(不要以为线索发展得越多越好),所以求实也”。毫无疑问,这种要求审判要事实,反对刑讯的主张,对于防止枉杀无辜,能起一定作用。

(四)、主张“赏当其功,罚当其罪”,依法断罪,“一断于律”。(五)、纳任贤良

在处理国家政务的过程中,太宋纳谏,敢于接受臣下的批评,积极改正。在求贤纳谏方面,李世民是历代君主中最开明的一个。在他的倡导下,唐朝初期,君主求谏,臣下直谏,成为一时的风气。唐代朝堂之上人才济济,太宗时的魏征、长孙无忌,玄宗时的姚崇 宋景及韩休,都是敢于争谏的名臣。在众多谏臣当中,首推魏征(被李世民称为“三镜”之一)。

二、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思想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祖籍河北(今山西运城西南永济县镇),故称柳河东。他是唐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历任校书郎、蓝田县尉。监御史、礼部员外郎,后被贬为柳州刺史。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好友刘禹锡为其编撰的作品集《柳河东集》中。

(一)、法律起源于“势”的君主法律起源于论

关于君主的起源,传统观念认为;帝王受命于天,代表上天来统治。柳宗元则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与法的产生,“非圣人之意也,势也”。君主,法律完全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平息、调解人们争杀、相互仇视、斗杀的现象)而产生的,绝对不是神或圣人所创造。

那么,何人能成为君主,帝王又是如何改朝换代呢?他否认君权神授,认为帝王受命不是来自天,而是来自人。他反对以符命来解释朝代的更替。认为世间只有人的仁德,没有什么天降祥瑞。只有人的仁德,才是真正的符命。他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得出结论:没有谁丧失了仁德而能够长治久安,美好的符瑞不是来自吉祥物。而是来自人的仁德。

他的这些论证,是希望皇帝能把注意力从天上转向人间,把争取民心看作帝王获得统治权和维护统治权的决定性条件。这就在理论上提高了人民在历史政治中的地位,也有利于破除人们对天和君主的迷信。

(二)、反对天罚论和司法时令说(秋冬行刑),强调“天人不相预”,主张“赏罚及时”。

在封建社会,天命论始终是统治阶级提倡的官方哲学,特别是董忡舒的天人感应论更是把天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它在暗中主宰人间的命运。人们顺天意则有赏,逆天意则被罚。以此愚弄自己,也愚弄人民,后世因之。

柳宗元则大胆坚持天人相分,“天人不相预”的唯物主义思想,反对天罚论。他说:“生植与灾荒,皆天(社会)也;法治与悖乱,皆人也(社会);二之而已(是两回事)。其事各行不相预”。即自然和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相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他进而批判天罚论,明确指出:“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一针见血地指出古时一些关于天命迷信的说法都是用来愚弄老百姓的。

柳宗元指出,统治者行赏施罚,目的是用它来发挥惩戒和劝勉的作用。春夏行赏和秋冬行刑,是骗人的。如果在秋冬做好事的人,一定要等到春夏才能得到奖赏,则做好事者必然会变得懈怠。而在春夏做坏事的人,一定要等到秋冬才被处罚,做坏事者必然不在乎,这实际上是驱使天下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柳宗元主张“赏罚务速”。“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这样鼓励天下人都作好事而避免犯罪,就能达到刑罚不用而实现教礼的目的。

(三)、“礼法一统”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是统一的。因为“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礼与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不可偏废。(四)。主张定经界,核名实(确定田界、核实土地占有情况)、均赋役(改革赋税制度,减免穷人负担的赋税)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2、“天人不相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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