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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继承秦国时期法律思想的传统,即其基础主要是自商鞅变法后法家思想在秦国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秦国特色的法律思想,其直接思想模式源自韩非的“法治”理论。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徐祥民
【摘要】: 一,法家没有久远的谱系,法家的法律思想也难以在战国前找到其理论的前身。这种在战国时 期盛极一时的思想体系不是春秋或春秋以前已经存在的某种学说的发展的结果,而是伴随 着中国法的成文化,在制定法律、使用法律的摸索中,在对成文法及其应用的讨论中产生 的。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不仅“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而且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 也没有从根本上把周天下的法制从非成文法改变为成文法。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春秋 战国时期社会结构、政治结构等的变化,推动中国法走向成文化。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在战 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实施成文法的实践中与成文法一起走来的。二,儒家、法家等称号是汉代人在总结先秦学术时加给其前人的“谥号”,并非先秦时期本来就 形成了界限分明的“百家”。按照司马谈等人设定的法家标准,结合今人对法家的认识,可 以在春秋时期找到若干法家先驱。除管仲、子产之外,范宣子、邓析、赵鞅、越王勾践等 都各有与法家法律思想接近的政治或法制实践,或者发表过与法家类似的言论。法家学派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他们的 主要贡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
(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设。
(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实法家法律思想的 内容做出了贡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李斯 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设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 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立法家之学的统治地位,用法家思想去统一社会舆论,使法家 之学丧失了学术自身应有的生命力。汉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然是汉朝初年的基本统治思想。黄 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三,法家对法的起源,法的规范性、公共性、强制性、公开性等特征,对法的效用等法的基本 问题,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这些认识不仅指导了当时的法制建设,而且影响了后来的整个 中国法制的历史。在后来两千年的古代中国历史中,人们对法的基本理解即来自法家。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思想,也就是以法治国的思想。为了克服商、周以来形成 的传统以及儒、墨显学对法治的障碍,法家对法治的合理性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他们的 变法论、性恶论、用众论、中君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当时实行法治的合理。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主要包括:
(一)法治目的论。法家主张实行法治的主要目的是“王天下”。
(二)明法论。法家不仅要求法律公开,而且希望“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他们要求人人必 知法律是为了让百姓“自治”,即主动地趋法定奖赏之利,避法定刑罚之害。
(三)重刑论。法家主张用重刑严惩罪犯,以求止罪,也就是“以刑去刑”。
(四)行法论。法家主张信赏必罚,且要求赏不僧、刑不滥。四,在汉武帝以后的儒学独霸的时代,洁家洁律思想的影晌还在。其影晌方式主要有三。一是 某些思想观点已被社会广泛接受,构成了中国民众的一般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二是在诸 如三国时期这样的分裂战乱时期,特殊的政治需要使法家之学得以部分复兴。三是窝于法 律制度之中,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产生影响。在儒学独霸的时代,人们也常常使用一些创自法家的思想观点,如法度适时更革、重刑止 奸等。五,秦之强盛得益于洁家思想的指导,但不能因此便简单地把秦朝的短命而亡归结为法家的错 误。商勒、韩非思想有异,其对实践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前者促使秦盛,后者加速秦亡。韩非子不与臣“共”的独断使秦国家失去臣的支持:他的“术”论导致对洁治的破坏和君 王对权力的滥用;他对君臣矛盾的过分的渲染引导国家偏离了增强国力的航道,导致了民 穷财尽。商敦的法律思想有兴秦之功,也有理论不完务的缺失。主要是:
(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难以避免对法律的铬误使用;
(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有走向君王与臣民对立的可能性;
(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无法培植政权的道德基础:
(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种下了走向极端重刑的基因,从而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导 火索。六,法家的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其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具有相同的意义。以往的研究者不原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09.2 【DOI】:CNKI:CDMD:1.2001.012597 【目录】:
前言13-20 第一章 法的成文化与法家法律思想的产生20-47 第一节 战国前的中国法制没有进入成文法时代20-33
一、“禹刑”、“汤刑”、“九刑”不能证明夏、商、西周的法已经成文化21-23
二、《吕刑》不是周代成文法23-25
三、众多法律形式的存在使成文法无立足之地25-30
四、战国前条文化的规范尚未取得反复适用的强行性效力30-32
五、郑铸刑书、晋铸刑鼎不能根本改变周天下的法制状况32-33 第二节 社会变革推动法的成文化33-44
一、春秋时期的私有化运动33-38
二、社会结构的变化38-40
三、政治结构的变化40-44 第三节 法家法律思想与成文法一起走来44-47
一、战国时期各国法的成文化44-45
二、法家法律思想是关于成文法的认识成果45-47 第二章 法家学派47-75 第一节 法家学派的由来47-52
一、战国时期无“法家”之名47-49
二、法家学派出自于汉代的学术总结49-50
三、对法家的界定50-52 第二节 法家先驱52-62
一、管仲53-56
二、子产56-58
三、范宣子58-60
四、邓析60-61
五、赵鞅61-62
六、越王勾践62 第三节 法家学派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代表人物62-75
一、前期法家63-65
二、中期法家65-71
三、后期法家71-75 第三章 法家对法律的基本认识75-85 第一节 对法律起源的认识75-79
一、人类社会早期没有法律75-76
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76-77
三、法律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物质财富77-79 第二节 对法律特征的认识79-82
一、规范性79-80
二、公共性80-81
三、强制性81-82
四、公开性82 第三节 对法律效用的认识82-85
一、定分止争83
二、禁奸止邪83
三、生力生强83-84
四、制臣服虎84-85 第四章 法家对法治合理性的论证85-94 第一节 法家鼓吹法治的文化环境85-86
一、商周以来形成的传统是推行法治的障碍85-86
二、儒墨显学各有治国之术86 第二节 法家实行法治的理论86-94
一、变法论86-88
二、性恶论88-90
三、用众论90-92
四、中君论92-94 第五章 法家的基本法治理论94-107 第一节 法治目的论94-97
一、“工具”的一般效能94-95
二、商鞅的“治——富——强——王”方略95-97 第二节 明法论97-98
一、立法明白易知97
二、“治国贵不断”97-98 第三节 重刑论98-103
一、以刑去刑98-100
二、刑重而必100-102
三、行刑重其轻者102-103
四、刑用于将过103 第四节 行法论103-107
一、信赏必罚103-105
二、赏不僭,刑不滥105-107 第六章 韩非子对法家法律思想的发展107-119 第一节 对法家理论的完善107-115
一、赏誉同轨,非诛俱行108-111
二、保持法的稳定、划一111-112
三、明主治吏不治民112-115 第二节 对儒、道等家观点的吸收和运用115-119
一、对道家观点的运用115-116
二、儒术步入法治理论殿堂116-119 第七章 齐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119-127 第一节 齐法家形成发展的文化环境119-121
一、齐文化传统对齐法家的影响120-121
二、稷下学风对齐法家的影响121 第二节 齐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121-127
一、“以民为本”,“令顺民心”121-122
二、君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122-124
三、礼义廉耻,国之四维124-125
四、仓廪实而囹圄虚125-127 第八章 秦王朝的建立与法家学说的命运127-134 第一节 统一王朝的建立对法家学说的挑战127-130
一、商鞅虑所未及的问题127-128
二、吕不韦为统一所做的理论准备128-130 第二节 法家学说发展的终结130-134
一、秦王朝对法家学说的毫无保留的选择130
二、政府造学术则无学术130-132
三、腐败的权力与腐败的学术132-134 第九章 法家思想对汉初统治集团的影响134-141 第一节 汉朝初年的统治思想不是黄老之学134-136
一、“约法三章”与黄老思想无关134
二、萧何不信黄老之学134-135
三、刘邦及其诸大臣不得“无为”135-136 第二节 汉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法家思想136-139
一、刘邦对“水德”情有独衷137
二、汉承秦制的法制建设实践137-139 第三节 黄老“无为”“因”于汉高君臣的“有为”139-141
一、黄老之学的精髓是“因”139
二、刘邦君臣的“有为”为黄老之学立所“因”139-141 第十章 法家法律思想在儒术独尊时代的影响141-147 第一节 汉后法家学说的存在方式141-145
一、法家的思想观点被社会广泛接受141-143
二、法家之学在特定时期得以“复兴”143-144
三、法家的法律思想融进法律制度之中144-145 第二节 儒术独尊时代常见的法家法律观点145-147
一、法度适时更革论145
二、重刑止奸论145-147 第十一章 秦朝灭亡与法家学说的关系147-162 第一节 “集大成”的韩非子之学是亡秦祸首148-154
一、“独断”不“共”与天下之士“箝口而不言”148-150
二、术与滥罚150-152
三、罕言生力与大兴土木152-154 第二节 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154-162
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154-156
二、强国弱民的制民论156-158
三、只见人不见社会的人性论158-160
四、以奸止为度的重刑论160-162 第十二章 法家的法治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162-180 第一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162-167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的构成性要件162-166
二、“良法”对法治的意义166-167 第二节 法家法治的基本含义167-169
一、施治以法为据,不法外断事167-168
二、政事决于法不决于智168
三、行法不从私168-169 第三节 “西方法治论”者的观点不能成立169-174
一、法家也追求法的完善169-171
二、中、希法治理论都不以民主为基础171-173
三、法家的法治要求君王守法173-174 第四节 中、希法治观及其存在条件的区别174-180
一、中、希法治观产生的不同条件174-177
二、中、希法治观的区别177-180 结论18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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