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考核实施办法概要_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34: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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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成都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县两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工作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及《成都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规范服务。

第五条

我市对公共汽车驾驶员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记分管理工作由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监督,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负责办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础分为12分,新进上岗驾驶员从上岗之日起,按每月1个分值核准当年基础考核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因低劣服务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扣除后所余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

驾驶员驾驶公共汽车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除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以及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依据行为的情节、程度一次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分值记分。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因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的,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的;

2、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的;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的;

4、驾驶检测不合格的公共汽车从事公交客运的;

5、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并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

6、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7、擅自将公共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员驾驶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2.逆向行驶的;

3.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4.拒绝接受交通违法违章纠正检查的;

5.违法侵占非机动车道的;

6.不按经营线路的运行走向,擅自改变营运线路营运的;

7.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违法强行超车的;

8.在行车前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的;

9.进站车速快、不靠边、截头进站的;

10.驾车时双手脱离方向盘的。

11.雨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开冒险车等。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4.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进入导向车道后违法变换导向车道的;

5.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超速行驶的;

6.在有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道路段不按规定行驶的;

7.运行途中无故甩站、甩客、发生服务质量纠纷事件或车门伤客事故的;

8.车门未关闭就起步,车未停稳就开门上下乘客的;

9.不及时维修车辆故障及车内服务设施设备故障,导致车辆带“病”上路的;

10.车内发生乘客斗殴、失窃等治安案件时不闻不问,不主动协助处理的;

11.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为的;

2.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3.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4.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防雾灯的;

5.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6.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7.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的;

8.滞留站台揽客的;

9.对待乘客态度恶劣或语言不文明的;

10.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

11.发生致人受伤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一般责任事故的;

12.车速超过道路限速或公司线路运行作业计划限速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行驶途中不报站或漏报站的;

2.不及时通过语音或语言提示乘客为老、弱、病、残、孕让座的;

3.驾车时吸烟、饮食、与旁人闲谈或驾驶室引擎盖上坐人的;

4.驾车时戴耳机听音乐,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赤膊开车的;

5.不二次进站的;

6.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的;

7.长时间单手持方向盘的;

8.进、出场站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或逆向行驶的;

9.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10.进、出站点不正确使用转向灯示意的;

11.违反鸣号规定的;

12.未佩带服务证上岗的;

13.不及时清洁车辆,维护车容车貌良好的;

1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15.在适应性驾驶时间内,不按规定驾车的;

16.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低劣服务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分别处理,累加记分分值。

第十三条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处理。

第十四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同的记分单位要对驾驶员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连续记分,并纠正和处罚。违章分值记入驾驶员服务证违章记录栏,作为驾驶员在公交企业间调动时,用人单位考核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之一。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分值被扣除8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由驾驶员所在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为期三天的停驾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记分分值扣满12分的,由驾驶员所在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为期3个月的停驾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应安排在拟重新上岗线路跟车适应性驾驶10天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单独上岗。一年内两次被记满12分或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责任事故者,由企业收回服务证,不得再从事公共汽车驾驶。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驾驶员考核与企业综合考核挂钩,检查结果纳入对该企业的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对企业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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