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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侦查权看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 王亚军1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系列的一个警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成员,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辅助力量。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自身职责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在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近些年的警务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在参与自侦办案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为此,笔者拟从分析司法警察的侦查权入手,结合国外立法规定,探讨如何整合检察办案资源,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的积极作用,以期对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法警履行职责有所裨益。【关键词】检察院 司法警察 侦查权 【正文】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侦查权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侦查权,一直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中只有检察官才享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职责,而司法警察不具有这项职责和权力。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是通过检察人员统一行使,即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检察权的行使负责来实现的。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刑事案件侦查权。司法警察作为检察人员的一个重要组 1 作者简介:王亚军(1959-),男,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法警队队长。成部份,理所当然地与其他检察官一样具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分析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侦查权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这一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完成法律监督任务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警务机构和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定组成人员之一,有着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组织建制、工作内容和要求。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执行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可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设立的武装性质的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司法力量。它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这一条文,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与公安、劳改劳教、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不同的,有其特殊性。《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在此基础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又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制定并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 2 步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为: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从《规则》中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司法警察具有执行传唤、拘传和参与搜查,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职权,这些职权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因此,可以认定,司法警察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属于侦查人员,依法享有侦查权。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拥有的是不完全的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具有刑事侦查权力的。但就其法定职责来看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又不具有绝对、平等的侦查权,准确地定义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相对的协助侦查权。因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主要由依法任命的检察官,即: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承担,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只是协助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采取每一项法律措施、侦查工作每行进一步的决定权都不是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决定的,而是由该案的承办人,即检察官依法报请批准后进行。在上述工作中,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在决定下达后,则必须服从。由此可见,在侦查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检察官,他们在侦查中是领导和决定者,也是具体指挥者,而不是具体执行者。司法警察在侦查中是协助者、执行者,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侦查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它 3 在侦查工作中具有明显的辅助性特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辅助性的主要标志是不具有决定权和指挥权而只有建议和执行权。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依法应由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如传唤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在按程序执行过程中不受干扰;二是司法警察在配合开展其他侦查工作时,可以提出对开展侦查工作的不同意见,并有权直接向有关领导直至检察长反映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司法警察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的官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中属于辅助性官员,它就检察业务工作的实质问题没有决定权,只有执行权,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因此,可以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种不完全的侦查权。从目前来看,司法警察的协助侦查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参与方式,参与方式就是对于侦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如调查、讯问等等,在统一组织指挥下,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可以配合工作,这些侦查工作,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事,司法警察则处在配合、协助的地位。另一种是执行方式,就是在侦查工作中采取侦查措施如现场保护、传唤当事人、拘传等等,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
三、应改革侦查权配置,提高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地位和作用
(一)修订完善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较为完整的侦查权。《条例》和《规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这两个法规性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发展变化和司法警察履职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已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当前,修订完善这两部法律法规是检察工作的客观要求和必然反映。把司法警察参与自侦办案活动从法律法规上固定下来,并赋予司法警察较为完整的侦查权,包括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拘 4 留、监视居住、逮捕执行权和调查取证权应成为立法的改革重点。理由有二:
一是警察的身份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综观人民警察诸警种,除检、法两家的司法警察之外,其他警种都有其相对应的侦查权。既然公安民警可以询问证人、收集言词证据,拥有完整的调查取证权,那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同样应该享有此种权力。
二是检察工作的需要决定。现阶段,我国实行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检察官的准入门槛,保证了检察官的法律业务素质,但由于司法考试难度较高,造成全国检察系统普遍存在检察官青黄不接的问题,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检察院多年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部分基层检察院工作局面被动。如果将司法警察作为侦查力量使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显然可以缓解这一现实矛盾。实践也证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也只有和办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同频共振,其工作路子才会越走越宽,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如果司法警察的工作仅仅是站站岗和做做保卫,那么对这支队伍的全面建设就会明显不利,也不符合形势的要求。
此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司法警察的强制职能也能体现侦查活动的强制性,其有能力保障拘留、监视居住、逮捕的执行工作顺利完成。因此应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的执行权交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
(二)具体制度设计方案
1.人员配置。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人员配置可分为两类,一 5 类是助办警官,主要从事押解、协助搜查、现场勘查保卫、看管暂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安全保卫等协助办案工作;另一类是主办警官, 这类人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可以独立从事案件侦查工作。助办警官经过一定的实践锻炼并经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后,可以晋升为主办警官(主办和助办警官任用选拔等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司法警察在检察院中职数配置, 应当与从事业务活动的检察官职数相当。
2.职责分工。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在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时, 具体职责有: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等取证活动和执行搜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或侦查实验、侦查协作等侦查措施活动。司法警察只有侦查权,没有办案决定权,对侦查工作中的决定权,如立案权、撤案权、提出逮捕意见、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等的决定权,仍由检察官行使。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以后, 检察官不再从事具体的侦查事务性工作, 转而通过所控制的办案决定权,监督司法警察的侦查活动。同时,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拥有引导侦查权。检察官可以从是否有必要追诉犯罪和怎样追诉犯罪的角度,以提前介入的形式,对司法警察侦查取证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
3.工作机制。司法警察可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但不能独立决定启动侦查活动。司法警察对每一件案件的侦查,必须要有检察长的授权或检察官的交办。对于一般案件,检察官应将所获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交由司法警察进行初查,初查后司法警察应当将初查材料提交检察官进行审查,是否立案由检察官决定,报检察长批准。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以后,具体的侦查事务就由司法警察负责,检察官一般不干预。在侦查工作中需要采取侦查措施和侦查强制措施时,司法警察应提出意见,交检察官审查决定,报检察长批准。侦查终结后,司法警 6 察应当提出侦查终结、是否移送起诉的意见,交检察官审查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检察官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交由司法警察补充侦查, 也可以由检察官根据需要自行补充侦查。
4.监督制约。应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监督制约权,司法警察凡发现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及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时,可以及时指出并要求其纠正。如对于没有合法手续,检察官就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警察可以当场拒绝执行;对于超时限传唤、看管的,司法警察可以提醒检察官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予以纠正等等。如此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的效率,切实做到依法公正文明办案。
【参考文献】
1.钟长鸣.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与制约的探索.载于《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7期
2.韦东、莫文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载于《今日南国》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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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玉虎.浅谈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有效途径.中国检察网 http://www.daodoc.com/ 5汪强.试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侦查权.中国法治网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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