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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意见
为全力确保出口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质量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及辽宁检验检疫局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
1、提高思想认识。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关系人体健康,关系对外贸易,关系国家形象。全局同志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要深刻认识农产品出口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敏感性和艰巨性,并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强化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主管部门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管作为全局的一项长期任务,摆在重要位臵,纳入工作计划,列入议事日程,全力抓好落实。
2、明确工作目标。要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以源头管理为基础、以风险分析为依据、以全程监管为重点、以严格把关为保证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全面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科学性、可靠性和实效性,全力确保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3、强化工作落实。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产品的出口现状和存在问题,找出有利条件,分析不利因素,确定主攻方向和工作目标,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规划,并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心无旁骛、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部门要逐一分析所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其备案基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时限,督促、帮扶、指导企业尽快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落实源头管理的各项规定。
4、推进基地建设。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务求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种植和养殖基地建设,全面实施“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形成企业与基地相对稳定、质量共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整体;要严格执行原料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全力确保备案基地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凡是达不到规定标准以及不按照要求操作的原料基地,坚决不予备案;要强化出口企业对所属备案基地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意识,并把企业对基地的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是不符合要求且整改无效的,坚决按照法定程序对出口企业予以处理;要加强对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回访、复核、年审力度,基地备案情况以及基地运行情况要在本局网站上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严重问题的基地,坚决按照法定程序暂停乃至取消其备案资质。
5、完善监控体系。要建立以国家质检总局残留监控计划为指导、以辽宁局残留监控计划为核心、以本局残留监控计划为补充的出口农产品安全卫生监控体系,按照本局研究确定的方式方法,全面加强对疫病疫情及药物残留的检测和监测。特别是要对进口国家或地区关注的安全卫生项目,加大工作力度,实行重点监控。
6、注重本底调查。要加强出口农产品产地特别是种植基地水质及土壤等环境检测和监测。出口企业、所属基地以及本局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出口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档案。
7、严格注册登记。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将所有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放单位纳入注册登记范围的要求,凡是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获得有效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予受理报检和检验检疫。
8、强化原料控制。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要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记录;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同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审验生产供货企业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出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合格供方制度,对国家明确要求所用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必须在备案基地采购,不得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并具有供方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需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对国家未要求所用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进货渠道、固定的产地和必要的来源证明并在本局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具有供方供货合格证明以及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药残等所需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本局主管部门备案。对允许来自非备案基地的原料,本局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实施抽样检测计划,确保所用原料的安全卫生质量。粮谷类及饲料类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要逐批建立产品配料成分档案。
9、落实报备制度。所有备案基地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的种苗、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以及出口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并建立进货核查、使用等管理制度和实施记录,必须向本局主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是食品级添加剂,并来自备案生产厂家,具有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本局主管部门要建立报备档案,并加强对备案基地及出口企业的经常性检查。
10、坚持申报制度。对出口农产品的原料来源、药物及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等情况要坚持逐批书面申报验证制度,对违反规定采用非备案基地的原料以及国家禁用投入品的商品一律不受理报检,确保源头管理的各项要求得到切实执行
11、完善合作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并与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要依靠地方政府在农产品出口中的主导作用,有效规范药物、饲料和化肥、土壤改良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管理以及违禁药物等的专项整治,及时掌握当地疫病疫情信息,对普遍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情况以及病虫害的多发季节、种类、地域分布做到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测和监控。
三、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以及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
12、落实质量责任。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必须熟悉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要求;要推行承诺制度,与农产品出口企业签定诚信责任书和一把手质量管理承诺书。特别是要责成出口企业对每批出口产品做出书面承诺,承诺所使用的原料不含禁用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着色剂,承诺所使用的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着色剂符合规定,不超过规定限量,承诺生产加工活动诚信守法,不弄虚作假。
13、细化监管措施。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重点,坚决杜绝重检验检疫、轻监督管理以及只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做法;要加强日常监管,每年年初时必须对分管企业逐一制定质量管理体系要素检查计划,并在每次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时,抽取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定期监管,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向辽宁局认证处上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对所有出口农产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上级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例如,对生产、加工出口肉类食品的屠宰企业,在生产季节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执行;要加强源头监管,每季度对所有备案的养殖基地、种植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加强检测监管,对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实验室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
14、确保监管成效。要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局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备案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以及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现象,确保规定执行到位、监管频次到位、检验要素到位、发现问题到位、问题反馈到位、整改督办到位、跟踪验收到位、依法惩处到位、工作记录到位、档案管理到位,以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出口产品质量的提高。尤其是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企业反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跟踪验证工作;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拓展监管内容,并把农业投入品进货核查和使用、原辅料进货检查验收、《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出口与监督检查记要薄》的填写以及质量档案的建立等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局规定的监管频次和格式记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认真填写各种监管记录,做到填写内容齐全、准确、规范,签字手续完备、合理、有效。特别是要改进原有方法,监管记录实行一式两份,监管情况实行逐次在企业端监管手册记录制度;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出口企业的惩处力度,对质量管理差、体系运行失效、产品存在重大风险和隐患的,根据《辽宁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暂停企业报检出口等必要措施。
15、加强诚信建设。要完善出口企业质量诚信体系控制程序,严格出口企业诚信评估,并根据所确定的企业类别或质量信誉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方式;要实施“良好企业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以及出口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推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奖罚机制,扶持一批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帮助企业创立农产品出口品牌。
16、建立追溯体系。要帮助企业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主动召回制度,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产品可召回。要指导企业严格建立以原料批为单元的企业产品流向登记记录,做到及时准确地从产品追溯到原料。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能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追溯,能迅速查找到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不合格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17、完善自控体系。要引导出口企业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和改进质量工作为着力点,以完善自律机制、建设自控体系、依法从事外贸工作为原则,以国际市场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整体素质。特别是要督促、帮扶、指导出口企业尽快完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药物残留控制体系、加工卫生控制体系、质量自检自控体系。
18、实施召回制度。要建立安全隐患产品的召回制度。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通知出口商停止出口,告知进口商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本局报告。出口商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出口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本局报告。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本局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责令出口商停止出口。
四、进一步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的施检把关。
19、完善预警机制。要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反馈的出口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出口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安全卫生隐患、国内外媒体热点报道的安全卫生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和快速反应措施,将出口农产品在国外被检出问题的情况通报和反馈给出口企业,监督其尽快进行整改和调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检疫和监测。本局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预警措施。
20、提高应急能力。要切实加强快速反应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有效提高妥善应对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决策、早处臵。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做到统一指挥、协调一致、协同作战、上下联动,迅速在生产、加工和出口检测等环节全面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可能对外贸产生的影响。
21、改进基础工作。要全面推行《厂检合格单》制度,出口企业报检时,必须提供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厂检合格单》;对《厂检合格单》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2、严格施检把关。要严格按照进口国及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特别是对进口国比较关注的药物残留、疫病疫情等重点项目要严格把关,不合格商品一律不予放行;要全面落实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加施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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