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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法规
第一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
一、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1、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2、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
3、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决定新闻应该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的行为准则。
二、可运用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康德的绝对命令、英国的功利主义
第二章 新闻传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规则
一、新闻行为的评价标准
1、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2、符合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要求。
3、符合新闻工作惯例
新闻要真实、报道要客观、采访要深入、评论要公正等。
4、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二、道德总原则:利益净余额
1、道德的终极标准:善恶原则
2、善恶六原则:
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
三、记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项:
1、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新闻;
2、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
3、不能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
料。
4、记者不能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5、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
四、隐性采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暗访的出发点和目的应该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地沟油”的采访
2、别无他法原则。只有当显性采访之路
不通,又必须了解事件的真相时。比如《华氏911》
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暗访的场所有规定性,非公共场所不经同意,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
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记者暗访可能要
承担成为不法行为的旁观者或间接参与者的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和细节后,不该和盘托出,应省略一些细节,将潜在的有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三章 新闻传播伦理内容及实现
一、新闻工作者的品德结构
1、新闻品德的三种成分:
新闻传播伦理认识、新闻传播的伦理感情、新闻传播的伦理意志
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基本要素包括两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
3、新闻传播伦理意志
概念:新闻传播伦理意志是一名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行为从心理、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它包括2个阶段:
——采取道德决定阶段(这一阶段道德意志
主要表现在对动机冲突的解决、行为的选择上)
——执行道德决定阶段(这一阶段道德意志
主要表现在克服外部困难和内部困难)
二、新闻工作者的品德培养
1、提高道德认识:品德培养的首要环节。
2、陶冶道德情感:品德培养的基本环节。
3、锻炼道德意志:品德培养的最终环节。道德教育可以分为言教、奖惩、身教、榜样四种方法。
新闻伦理道德修养方法:学习、立志、躬行、自省四种方法。
第四章 新闻传播伦理规范体系构建
一、媒体传播伦理存在的问题
1、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两种具体表现形式:(1)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
(2)对刊播者提供服务,一条新闻收多少酬金。
(3)出卖版面
(4)以报纸版面或一定节目时间创收。如打
着协办或赞助的名目,或将月末版向社会公开招标(5)收受礼金
(6)参加新闻发布会、开业典礼,收受“好处”
(7)在采访报道中收“交通费”、“误餐费”
(8)某些地方、部门、企业采取奖励办法,吸引记者进行报道。
2、恶性竞争
体现:(1)在新闻资源的竞争中,为抢新闻不择手段。
(2)在征订发行的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巨奖促订手段。
(3)在人才战略、经营领域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
(4)盲目追逐报道热点,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不健康大众文化的流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假新闻
表现:伪科学新闻、“假事件”新闻
4、刊播虚假广告和低俗广告
二、媒体传播伦理失范的原因
1、媒介的编辑部门与经营部门混岗
2、混岗极易造成编辑部门或人员出卖发稿权与广告商交换。
3、在我国,从中央传媒到地方传媒,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而且作为基本工作之一,必须完成,否则会受到经济处罚。特别是广告,丰厚的回扣对于记者的诱惑力很大,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
4、记者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
5、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或记者有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单纯追求利益。
6、传媒职业规范亟待明确,自律意识亟待增强
7、传媒的职业意识,在学术上即“新闻专业主义。
三、解决传媒的职业道德意识缺失的问题应注意:
1、将传媒工作的“权力”意识转变为“权利”意识
2、立足于行业内控制,职业角色通过职业道德意识的内化而形成3、记者的形象、记者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职责,自觉遵循而不是由外在力量控制自己的职业行为,出自从业人员对其自身的控制,即“自律”。
四、建立网络传播伦理规范
概念:网络伦理是指人们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交流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媒体对象等等之间的关系。
1、网络传播伦理问题
(1)真实性问题:强烈而残酷的竞争促使不少网络编辑心绪浮躁,为 了提高网络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制造假新闻。(2)猎奇心理严重:少数媒体的另类价值观:正面报道是清汤寡水,无滋无味;负面消息才是臭豆腐,闻着臭吃着却香。
(3)商业利益驱使
2、如何建立健康的网络传播环境
(1)无论网络交往如何具有隐匿性,其行为主体不外是现实社会中的真实的个人,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将决定其网络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2)对现实社会的公民进行相关的道德教育,如社会责任感、民族自尊心、科学人生观等教育,是防止网络失范行为发生的基本前提。
(3)发挥专业传播队伍的作用
(4)提高网络传播主体的综合素养是网络传播的必然选择。
(5)网络传播应注意各方面信息的平衡。(6)在主流文化引导方面,建立网络社会健康的道德评价标准。
(7)强化网络新闻从业者的自律意识、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
3、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
(1)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涉及侮辱、诽谤
(2)通过网络散布他人隐私,使其社会评价降低
(3)在网络论坛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
(4)在博客上刊播对他人有侮辱、诽谤的言论和图片
4、大众传播法规包括:(8点)
(1)宪法与表达自由
(2)政务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3)大众传播与司法公开公正
(4)淫秽、色情、暴力等有害内容的传播限制
(5)大众传播与人格权(6)大众媒介传播商业信息规范
(7)大众传播与著作权
(8)新闻法律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宪法与表达自由
一、表达自由的概念及其价值 大众传播活动理论与实践中的表达自由涵盖一般国家的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条款。
1、表达自由对个人的价值:
自由表达是自我实现的组成部分,是个人增长知识和获得真理的一种手段。
2、表达自由对社会的价值:
表达自由能维持社会稳定,健全民主政治。
二、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
1、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
2、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3、科学研究自由
4、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1、内容限制
法律限制的是不可公开的信息; 法律限制的是有害信息;
法律限制的是虚假信息。
2、内容限制的标准
3、学者常提到的原则:恶劣倾向原则、直接
煽动原则、公共福祉原则、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则、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等。事先限制的三种方式:立法部门法律、行政部门审批、法院的禁令
事后追惩:指在媒介或当时人违反有关法律
和法院禁令继续传播或发表言论后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 汶川大地震救灾体现的3个开放:
信息开放、媒体开放、救灾开放
一、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知情权的概念及权利主体
(1)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在中国台湾、澳门地区又称资讯权。是指利用新闻媒介获得信息的权利,或者说是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2)知情权的权利主体:
我国知情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意义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行政机关;
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等; 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
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单位。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主动公开的。
3、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大厅、政务公开栏、听证会、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互联网、专线咨询电话、电子触摸屏等。
4、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1)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3)保障公民权利实现;(4)接受监督,防止腐败;(5)提高行政效率。
5、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自审,就是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自己进行审查。送审,就是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6、泄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罪
(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第七章 新闻传播与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
一、媒介(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件
1、媒介(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2、媒介(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需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媒介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在三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
二、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1、方式:侮辱和诽谤。
界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压人名誉权处理。诽谤:新闻或其他作品严重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
侮辱:新闻或其他作品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同,损害他人名誉
2、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诽谤:陈述虚假事实、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与排除
对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指控时经常采用的抗辩手段如下:
1、真实
传媒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新闻内容真实性的证据。
2、公正评论 其条件是:
(1)评论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2)没有恶意,诚恳庄重。(3)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4)可识别为评论(意见和事实区别开)
3、特许权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
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和恶意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 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和生活领域
(三)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与排除
1、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
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 包括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受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要小于普通人。
2、当事人同意
3、使不可辨认
四、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一、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肖像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三种情况:
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但给肖像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使用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
三、传播活动中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
(一)更正与答辩
更正,就是新闻单位发现新闻差错以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差错作实事求是的纠正。答辩,是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的相对人对于涉及自己的内容提出的公开说明或异议。
(二)精神抚慰
精神抚慰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赔偿损失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司法公开公正
一、司法活动及其特征
1.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诉讼案件的活动。2.司法活动的特征:(1)被动性,不告不理;
(2)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3)中立裁决性,无利害关系,否则适用回避原则;
(4)独立性,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5)专业性;司法活动中的人员一般都要求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6)合法性,严格依法审判。
二、传媒监督司法意义
一是作为司法不公的特殊救济手段; 二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三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中的司法机关、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支持。弊端:
易使媒体对自身角色定位出现错位,妨害到审判独立
四、媒介是否会影响司法审判?
1、什么是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自律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2、我国媒体审判的表现
(1)媒体采用煽情式的语言对案件进行片面的、夸张的甚至失实的报道,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憎恨以及对案件的关注,从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2)在案件报道中直接给犯罪嫌疑人冠上“败类”、“歹徒”、“变态狂”、“少年屠夫”、”淫魔”等称谓,过于简单、主观地分析报道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等。
(3)即使媒体对案件结果的预测与判决结果一致,媒体在案件报道过程中以事实为基准,秉承有理有据、理性客观的原则,这仍然是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和破坏。这种干预的危害性在于,超越审判程序宣判可能的案件结果,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不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除了媒体报道不当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有着中国的国情。
五、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应遵循的原则
(1)报道的应该是客观事实,与评论(观点)分开。(2)报道语言应该合法、理性。(3)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或公布审判结果,若有被告人不服宣判提出上诉,或者再判无罪、减刑的情况,媒体应该即时发布跟踪报道。在处理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建关系应坚持的原则:
(1)自由价值优先原则
(2)对限制锁进行的限制原则
(3)关于处理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紧张关系案件时所应设置的审理机构
六、对庭审转播的思考
庭审转播,即用电视转播法院审判现场实况,在各地已经频频出现,但仍属不无争议的新事物。转播包括直播(现场直接转播)和录播(录像后播出)。
1、庭审转播的优点
(1)显著的社会效益
(2)庭审转播符合公开审判原则
2、庭审转播的弊病
一是庭审直播对法庭秩序多少有点影响。二是律师和法官会多少增添一些思想上的负担。
第九章 传媒与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二)著作权的客体
1、定义: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2、著作权客体的要件:
(1)独创性:指可以同他人的作品区别开来的那种个性特征。
(2)复制性:指作品必须是能够固定于某种载体上,并能够进行复制。
3、著作权客体的种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主体
1、定义:著作权的主体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1)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也称继受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转让、赠与、继承以及通过委托等获得他人的著作权的)(4)国家
3、著作权的归属
(1)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2)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主要
涉及以下这些情况: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单位有权在气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其他人通过合同约定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初作者对
其作品有完整的著作权,演绎着在演绎前必须征求其原初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人享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四)著作权各项权利
著作权法在保护的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由作者独享,不能转让、继承,其受保护期不受限制(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的主体通过利用作品而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报酬权两项)【使用权】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广播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8)摄制权(9)改编权(10)汇编权(11)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这些权利,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这些权利,许可使用或者转让都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取得报酬)
1、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对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让出,便丧失了该权利。
2、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情形。
3、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又称“非自愿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三、传播者权利
1、传播者权
定义:传播者对自己在传播作品的过程形成的“传播作品”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即传播者权。这种权利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传播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性劳动为原有作品赋予了新的表现形式,由此产生了新的作品,获得了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另一类情形是,由于传播者的创造性不够,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被赋予另外的权利,即邻接权。
2、邻接权
有一些传播行为,其产生的传播产品的独创性还不足以形成一件新的作品,就成为邻接权保护的对象。由于这种权利是传播者在传播原有作品过程中形成的,是与原有作品相邻的,故称为邻接权。
(二)传播者的权力分说
1、出版者的权利
(1)依据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享有的对作品专有和非专有出版的权利。
(2)对作品进行编排、装帧、装潢形成版式的权利。
(3)对作品一定程度的修改和删减的权利。
2、表演者权
(1)是对作品进行艺术表演而获得的权利,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通过表演作品获得的权利。
(2)表演者的主要义务是:利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传播权。(2)许可权。(3)获得报酬权。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权(广播组织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是对自己通过
无线或有线等方式向公众播放内容的一种控制权。2001年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通过广播、电视播放的具有独创形式的录音、拍摄、剪辑、编排等,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投入了资金和精力,都应受邻接权的保护。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
第十章 广告传播法规
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对广告发布形式的规定
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2、广告中对商品与服务的性能、产地、2、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
(1)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承担的行政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和罚款三种形式。
(2)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的行政责任为: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连线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一类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提供者(ICP)。
四、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继续履行合同
(二)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1、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过错。
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1)教唆、引诱他人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2)“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的后果
2、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2)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和调解
2、仲裁
3、诉讼
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有表示的,应清楚明白。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礼品的数量和质量。3、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4、广告中涉及专利的规定
(1)涉及专利的,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5、广告不得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二、媒介传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中与媒介有关:仿冒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分
(一)禁止报纸形式广告
(二)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
(三)禁止以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
四、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1、虚假广告,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等)是否属实。
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业务。
第十一章 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及规
定 非法出版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
广电管理部门五个方面职权:
(1)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2)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
和管理;(3)节目制作、播放、交流、交易和进
出口活动的管理;(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的安装
使用和进出口管理;(5)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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