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崇义县委_中共崇义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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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崇义县委崇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崇发[2004]25号

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林业建设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县集体山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林农增收。为了提高林农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奔小康步伐。

(二)目标要求: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林农负担明显减轻;确保林区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三)基本原则:实行“四个坚持”。即:坚持权益平等。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多种形式,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不得借改革之名打乱重来,重新分山。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正操作,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在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各乡镇、村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范围

(四)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商品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林,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林权证。

(五)权属有争议的山林,暂不落实经营主体。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地从事除护林防火之外的其他林事活动。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六)明晰产权。集体山林的所有权依据“三定”时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执照)不变,属村归村,属组归组。此次林权制度改革要按照执照核定的山场位置和四至界址,勾绘面积,每宗山场的每条边界都需要权属相邻双方共同确定。对确定的山场,应在实地将山场位置和四至界址逐宗勾绘到1:1万地形图上,并登记造册。该项工作未落实到位的,不能进入明晰产权阶段。

1、自留山稳定不变。林业“三定”时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允许继承,也可依法流转。对划定了自留山但未发给自留山执照的,应核发林权证;对有证无山的,可在村民小组的山林内就近、按“三定”时人口人平1—2亩的政策补给;已划定的自留山但后来被村集体转让、租赁,自留山主要求归还的,在林木经营期内,其林木流转收入或租赁租金应归自留山主所有,经营期满后归还自留山主;“三定”时未划自留山的村或组,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按“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

2、保持责任山承包关系稳定。林业“三定”时分包到户的荒山、经济林和用材林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限期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对已由集体统一规划造林和合理流转的,维持现有经营主体不变,经营期满后,责任山主要求归还的,应归还责任山主。

3、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将山林产权以股权的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按现有人口均股到人,作为共享集体山林权益的凭证。然后因地制宜,采取租赁、拍卖、承包、协商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采取何种流转方式和流转底价,属村集体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也可对村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继续实行村集体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按3:7比例分配,3成归村集体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事业、7成应均分给本村村民。但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决定。

4、毛竹林。对已经租赁或以其它形式到户经营的毛竹林稳定不变,租赁期按县政府关于租赁毛竹林经营权的两个“十条”规定稳定二十年不变。租赁期满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收回进行新一轮发包,租赁期限30年。合同不完备、不规范的应完善合同;对一些尚未租赁的零星、边远毛竹林,可采取租赁、拍卖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改革租金收缴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由现在按销售数量缴交改为按承租面积收缴;对未履行合同,欠交租金的,要清理补交,否则,林地所有权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重新发包。

5、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对划给国有林场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场协议林),保持长期稳定。协议期满时,应续签合同。

6、对已经流转的集体用材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对召开了会议讨论通过的,合同不完备、不规范的,应尊重历史,维持其经营主体,完善合同。对少数暗箱操作、流转程序不公开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异议、意见较大的,要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7、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

(七)合理分配收益

1、调整国有林场协议林山价的利益分配,改过去国有、集体6:4分成为全部归林地所有权者所有,山价标准为:杉木主伐材每立方米52.5元,间伐材每立方米31.5元,松杂木每立方米45元,纤维材每吨10元,标准竹每根0.51元,篙竹按3根篙竹折一根标准竹计算;属村集体的,按3:7比例分配,3成留村委会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建设,7成均分给村民;属村民小组的,全部归村民小组;属农民自留山的,归自留山主。国有林场协议林划定为国家公益林的,其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按国家公益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国有林场协议林新的利益分配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所有村、组集体山林的其它方式承包经营,其承包费、毛竹林租金、林地

使用费、协议林山价等流转收入,林地所有权属村集体的,按3:7比例分配,其中3成归村集体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7成应均分给村民;属村民小组的,其中3成留村民小组由村委会监管用于林业发展,7成均分到本组村民;农户自留山的收入全部归自留山主。

3、集体山林规划为公益林的,其公益林补偿资金应进行分配,属村集体的,3成归村集体用于林业发展及公益事业建设,7成应均分给村民;属村民小组的,应全部归村民小组均分到本组村民;属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归自留山或责任山主;已流转转移了经营主体的归其经营主体。

4、2004年9月1日以前所有发生流转的山林是在当时的税费政策条件下流转的,本次政策性让利:农特税8.4%,增值税3%,所得税2.24%,林区建设基金9.6%,乡镇提留7%(山林流转时已交乡镇提留的应剔除)。已流转山林分树种林龄的平均亩产,由经营者和林地所有权单位双方根据山林实际情况确定,按全县木材平均销价每立方米400元计算让利额,其让利额3成留给经营者,7成返还林地所有权单位。属村集体的,按3:7的比例分配,3成留村集体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7成均分给本村村民;属村民小组的,全部归村民小组均分给本组村民;属自留山的,全部归自留山主。

本次政策性让利由经营者与林地所有权单位在补签协议的同时明确返还方式和时间。

(八)减轻税费

从2004年9月1日起,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林区建设基金、林价基金、乡镇提留和能源基金等收费项目;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保留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木竹检疫费项目。育林基金的征收比率按20%计征,木竹检疫费按2元/m3征收。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胸径10cm以下间伐材、非规格材计费价格调整为180元/m3;检尺径24cm以下松什木以及除杉木棍、杉皮篙外的杉条木、杉元木按360元/ m3计征;检尺径26cm以上松什木按450元/ m3计征;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篙竹按3根篙竹折合1根标准竹的比例计征。

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今后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其它木竹收费项目。

(九)放活经营

坚持木竹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加工。毛竹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毛竹生产由经营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即申即批。对毛竹加工不予限制,允许毛竹经营单位或个人自主加工毛竹。林农自产自销的鲜笋不征税费。

放活木竹经营,允许经营主体自主销售木竹和其它林产品。

落实到山场的木竹采伐指标应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得低于10天,无异议的,办理采伐证。

在搞活经营的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十)规范流转

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底价、林地使用费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集体经营山林的流转,属村集体的,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属村民小组的,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流转时都必须进入市场,合理作价,张榜公布,公开招标,公布结果。

山林流转必须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改革的步骤

(十一)为了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进行,各单位要分步骤,按要求,自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底为止,必须全面完成林改任务。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4年9月1日—9月20日)。召开各级干部会议,学习文件,传达省林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公布涉林收费项目,落实减负政策;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深入基层调查摸底,掌握现有产权基本情况,研究拟定林改意见和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9月21日—10月31日)。县、乡、村各级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印发宣传资料,各挂点包乡(镇)工作组进村入户广泛宣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改革。同时组织林改工作骨干培训,使参与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都成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明白人”。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1月1日—2005年4月30日)。县出台林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根据县改革方案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指导各村制定林改具体实施方案,村集体林改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村组明晰产权,对各单位所有权的山林进行登记造册,开展实地勘定界址,确定山场位置和面积,勾绘图纸;按照林改方案确定的原则,对集体山林采取各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对落实了经营主体的山林进行登记造册,确权认定,完善合同,并将结果张榜公布,二榜定案,经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登记,核发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验收阶段(2005年5月1日—5月31日)。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制订验收方案,各乡镇、村组织检查验收,县里进行抽查。同时认真搞好林改工作总结,向省、市林改办汇报。

五、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二)强化林业队伍建设,确保林业部门正常运转。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林业局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林业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按2003年机构改革时核定的人员编制,于2004年月日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给。林业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强化内部管理,节减费用开支。

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全额返还林业部门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并对未享受项目资金补助的造林,给予适当补助。

国有林场因此次政策调整而形成的政策性让利,主要用于提高协议林山价标

准返还林权单位和弥补企业职工养老金不足部分;林场提征的育林基金,按1:1:1:7比例分配,省、市、县各得1成,7成全额返还林场用于资源培育和林场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乡镇政府因改革形成的经费缺口,一是在育林基金省市让利部分中提取7%弥补;二是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适当补助。

(十四)对县城周围列入划定公益林的区域,参照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标准每年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十五)为使林地林木流转交易公平有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里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等服务机构,提供资产评估、交易登记、审核、确权发证、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十六)完善森林公安双重领导和内部管理体制,按照省委、省政府赣发

[2004]19号文件精神,将县森林公安纳入公安专项编制,县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由县林业部门副职或党委成员担任,森林派出所定为副科级单位。

六、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七)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应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将其列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成立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由财政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应根据批准的林改方案,组织、指导各村具体落实林改工作;要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协同各村共同搞好这项改革。

(十八)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过去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历史教训。把防止乱砍滥伐、纠纷械斗,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决不可掉于轻心,麻痹大意。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对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处理,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

(十九)严肃纪律,规范操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肃纪律,带头执法,廉洁从政,坚持按政策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应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循序渐进,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二十)建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发展激励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林业建设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不能因为利益格局调整而削弱对林业建设的重视程度,放松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各乡镇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每年对森林后备资源培育前五名的先进乡(镇),每5年对达到条件的林业生态建设先进乡(镇)进行表彰;要切实加强林政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我县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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