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五个直接不分管”。
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监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县级国家机关及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明确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不直接分管“,指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分工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整。
第五条 合理配置权力。分管财务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
第六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理制度。根据资金流量情况,确定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经费支出数额权限,并明确大额度资金的界限。超过规定数额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主要负责人会签审批;超过限定数额的大额开支(资产处置)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只有一个领导职数的单位,要成立3人理财小组,所有报销票据须由理财小组3人共同审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重大事项,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项目建设工作。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限额以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要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施工管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制度。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
局、水利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食药监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身主管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权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各乡镇(部门)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要加强对“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参与“三重一大”等决策过程,做好监督记录,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落实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规定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
(三)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九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二)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人事、财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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