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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建议书
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5月 日)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防患于未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报党组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务督察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发出《廉政监督建议书》:
1.要求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
2.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
3.要求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
4.人民群众举报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
5.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6.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审务督察中,需要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时。
7.专项检查、电话回访中、确认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制度规章、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8.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督部门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使用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监督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督业务的纪检监察部门填写,印发前须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纪检监察室公章后印发。
第三条 《廉政监督建议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被监督部门或个人签收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收到《廉政监督建议书》后,须严格按照建议内容进行整改和落实,并于三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五条
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收到《廉政监督建议书》后,不认真对待、切实整改的,除通报批评外,一律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对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监督部门或个人”是指人民法院所有部门;所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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