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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2009年12月10日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自流井区纪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谈话的原则
(一)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对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科级领导干部组织进行廉政谈话;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负责纪检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管理范围内股室、社区(村)负责人组织进行廉政谈话。
(二)防微杜渐,关口前移的原则
发现被谈话人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进行诫免提示性谈话,促其自查自纠。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坚持调查研究,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以保护和爱护干部为出发点,正确对待被反映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被谈话人及有关问题。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科级事业单位股室、村(社区)负责人;
(二)新提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及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科级事业单位股室、村(社区)负责人;
(三)被群众举报或反映有不廉洁行为的科级领导干部及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科级事业单位股室、社区(村)负责人。
三、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包括日常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免廉政谈话三种形式。
四、廉政谈话的方式和内容
(一)日常廉政谈话
1、谈话方式:区纪委、区监察局对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的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班子其他成员的谈话每年不少于三分之
一。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管和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对所属股室、村(社区)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二次。
2、谈话地点:可在区纪委、监察局或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实施。
3、谈话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各项决定情况。
(2)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及接受党内外监督方面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纠风工作的情况。
(4)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对分管干部廉洁行政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5)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纠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对干部群众反映被谈话人及其班子其他成员有关问题进行了解,或需要被谈话人说明的问题及应引起被谈话人和班子成员注意的问题。
(8)其他需要交谈的情况。
(二)任前廉政谈话
1、谈话方式:主要对新提拔任用或新上岗的科级领导干部,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各行政村(社区)负责人提出廉洁自律和“一岗两责”的要求,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2、谈话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领导干部执行“一岗两责”的要求。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遵守党纪法规的教育。
(3)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教育。
(4)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反对奢侈浪费,反对脱离群众搞特殊化的教育。
(5)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
(6)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和严格廉洁自律的教育。
(7)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拒腐防变意识的认识和态度。
(三)廉政诫免谈话
1、谈话方式:被谈话人主要是工作作风不扎实的、干群关系紧张的或被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的,或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人事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反映的科级领导干部、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2、谈话内容:
(1)在组织考察、考核中,对群众反映较大以及发现对单位和工作造成影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和解决的问题。
(2)经初核虽有轻微违纪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警戒性问题。
(3)群众反映的属于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及其它需要引起本人注意的警示性问题。
(4)领导批示要进行诫免批评、教育的有关事项。
(5)听取被谈话人对一些群众反映较大问题的说明和本人的认识。
五、谈话程序
(一)区纪委、区监察局和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部门,在谈话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列出书面提纲,并将主要内容、要求、时间、地点等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二)确定主谈人员、参与谈话人员和记录人员,其中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谈人员要认真做好准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谈话时要讲究方法,做到态度诚恳,平等待人,以理服人。
(三)廉政谈话须制作谈话笔录,经谈话对象阅看、签字,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做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谈话人须在谈话后10日内将书面说明和整改情况报实施谈话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
(五)对被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实施谈话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以采纳的,应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被谈话人。
(六)实施谈话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谈话的同时填写《自流井区廉政谈话登记表》,经被谈话人阅看、签字后存档。
六、谈话纪律
(一)被谈话人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讲清问题,不得拒绝。如
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时间接受谈话的,应主动向通知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讲明原因。
(二)谈话应注意保密,实施诫免谈话时,严禁将检举控告人透露给被谈话人。
(三)对需要被谈话人落实反馈情况和结果的,被谈话人应按要求及时反馈。无故不按期反馈答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做必要的组织处理。
(四)实施廉政谈话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被谈话人进行事后跟踪了解。对认识问题态度不端正,整改措施不力的,应提出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发生违纪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实施办法由自流井区纪委、监察局和各乡镇、区级机关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科级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由自流井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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