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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区汉长安城申遗区域及未央宫 遗址生态公园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市“丝绸之路整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部署和要求,为了确保未央宫前殿遗址、西安门遗址、直城门遗址申遗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未央宫遗址生态公园的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未央宫前殿遗址、西安门遗址、直城门遗址申遗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为西安市文物局与未央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由国土未央分局牵头,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未央宫遗址生态公园建设项目征地(土地流转)拆迁范围:东起邓六路道路西侧,南临城市快速干道(未央段),西起西三环,北接直城门大街北侧,包含3个遗址保护项目和6条汉代道路。
第四条 拆迁人及被拆迁人
(一)拆迁人为西安市文物局。
(二)被拆迁人为征地范围内各有关村合法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三)拆迁人委托未央区汉长安城申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拆迁工作,具体拆迁工作由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方案按照市政发〔2005〕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的有偿划拨按照市政发〔2004〕62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6万元/亩;荒滩地、荒坡地不予补偿。
(二)临时或以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每年每亩地1500元。
第六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对未挂果的幼龄果树补偿2000元/亩,成年挂果果树及生态林和苗圃补偿5000-8000元/亩,苗圃也可整体迁移,迁移费2000元/亩;零星大树经现场评估后予以补偿;菜地补偿费800元/亩;其他青苗补偿费700元/亩;农业生产设施如大棚经现场评估后予以补偿;未砌护鱼池补偿3000元/亩;砌护鱼池补偿5000元/亩;坟地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灌溉机井补偿标准,根据口径、深度每眼补偿1000-8000元(未经审批的、低于单井控制灌溉面积的各类水井,不予补偿)。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通讯、管道、水井等(含地上、地下设施)不予补偿,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费用自理,其中国家重点电力设施及主干网通信设施的拆迁,可按材料费作适当补偿。
地面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公司评估作价后予
以补偿。
第七条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新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大棚和新栽(种)各类植物树木等,抢挖、新挖的各类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限期拆(铲)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铲)除。
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铲)除,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铲)除。
第八条 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面积以具体测量成果为准,由街道办事处与村组签订用地协议后交付未央宫遗址生态公园建设办公室。按照文物保护区总体规划,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征收临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第九条 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村民宅基地拆迁的,严格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次实施的工程属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任何人不得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对无理阻拦、强包强揽工程和聚众闹事者,交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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