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_财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7: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页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城投总公司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财务管理除本《办法》外,比照所属行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总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总公司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总公司董事会投融资决策,负责处

理相关财务事项等。

第六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总公

司另行规定。

第七条 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五)接受国资、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总公司、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子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命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并征求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干部管

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一)主持本级财务部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出财会人

员聘任或解聘意见;

(二)对本企业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三)参与企业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四)负责编制会计报告,组织清产核资;

(五)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的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的完整、合法合规性,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七)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 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入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

济核算。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按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分为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集体资本和其他资本。

第十二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任何债务均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第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与其他法人和经济实体合营合资、企业存量资产变现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源。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资金的应将融资方案报送总公司审批。报告的内容包括:准备获取外来资金的目的、方式、数额、持股情况、资金用途、前景分析、对本单位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期末股利分配制度以及不利因素等。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债额度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本企业的负债状况、偿债能力、投资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应向总公司申报备案。第十五条 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的资产。企业国有资本的任何变更应报总公司审批,国有资产的转让收益应按相应比例上缴总公司,具体分成办法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融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纳入偿债基金的来源不得作为他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增强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外汇帐户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批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严禁与个人

发生资金的借贷关系。

第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跨越财务部门借款,严禁不通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借款。

第四章 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企业的资金、资产使用效益,总公司、子公司均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总公司对外投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子公司对外投资前,须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计投资金额、立项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资料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投资建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由总公司委派被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作为投资的持股人。若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持股人的,须由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子公司每年必须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如发生亏损或严重潜亏,应由持股人派专人查明原因,向总公司领导报告,并制定整改和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或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

总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资的企业,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总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持股在20%以上时,由总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进行内部分割。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授权总公司经营管理企业法人资产。总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有权决定国有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兼并、分立和企业改组等形式对企业整合。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处理国有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和相应权限的处置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子公司均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计价、入库、发出、调拨、转让、折旧、盘点、摊销和报废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出纳管理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允许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保证帐实相符。

(二)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银行帐户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支票领用制度和保管制度,不得签发空白和空头支票,因特殊原因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三)加强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建立详细的核算体系,建立内部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收和报告制度,及时清结应收款项。建立应收款项准备金制度。

(四)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存货收发的会计核算办法可采用实际成本法、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发出存货的成本,信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法核算的,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确定其实际成本,并保持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若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机器、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资产管理部门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盘点一次。

第六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和当期发生的费用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规定及时入帐,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谨慎、合理、正确地核算各项经营业务收入,避免坏帐损失,真实、完整反映经济活动。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强化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的成本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项成本费用,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核算要求,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及时分摊、结算成本费用,严禁虚拟成本费

用和瞒报成本费用。

第七章 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照单纳税。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收入、成本、费用的具体规定进行核算,正确、完整地计算当年实现利润。

第三十七条 按照所得税条例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

以下次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部分)。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可供投资人分配的利润。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的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总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抵押和担保等。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均是或有事项的结果。第四十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或有事项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分析或有事项的最新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分别建立保函、信用证、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的管理档案。对到期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必须在一个月内取得相关的完整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中途出现新的情况或到期后不能注销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应由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按限额级次经有关领导、部门商讨后提出解决措施。

(三)如果发生或有事项损失的,该企业应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各企业在执行处罚措施的同时,不论金额的大小,均要向总公司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除对保函单位和总公司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外,不得对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5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500万元

以上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二)对总公司以外的保函单位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必须建立保函额度控制制度。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总公司审批。保函事项应客观、可信、严禁发生投机行为。第四十二条 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核保函条款。尤其应对以下内容严格把关,避

免或有事项的发生。

(一)保函开出行应选择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其他有密切联系的商业银行。

(二)严禁出现“无条件索赔”条款字样。

(三)严禁办理无失效期的保函。

(四)严禁办理开口保函。

(五)总包单位全额对业主提供保函时,分包或合作单位应出具相应的反担保函。

(六)严格按照额度审批权限控制担保行为,对惩罚严励的保函应量力行。

(七)其他特殊规定与上述内容有抵触的,应专题报总公司批准后办理。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出具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比照上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将以此为原则制定出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的管理办法,实际操作时按具体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高总公司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总公司内部会计电算化工作,总公司将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四十六条 为了便于财务信息的交流和对接,总公司将选择一款合适的财务软件作为基础,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予以个性化,将其改造成适合总公司需要的专用软件,并统一在总公司内指定使用,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将专用软件转借、拷贝提供给外单位使

用。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为财务部门配备性能稳定的硬件设施,开辟财务会计电算化专用区域,维护财务经济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配备专职的会计电算化人员,并为财务人员提供适当地会计电算化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应严格设置财务信息调阅权限,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五十一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不得编制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聘请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负责。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汇总合并报表,并将合并报表的工作底稿随表报送总公司。总公司编制总体合并报表,以综合反映总公司实力、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合并报表的范围包括总公司、总公司直属企业、总公司内集团企业以及直

接和间接方式控股的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可以编制简单汇总报表。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规定的其他各

种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的内容:

(一)报表的编制范围、计划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资金运转情况和经济效益综合分析等。

(二)财务指标评价与分析。

(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与分析。

(四)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过程。

(五)长短期借款、或有负债情况。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的计算说明及其他税款的缴纳情况。

(七)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八)各项准备的提取及实际核销情况。

(九)对外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和分析。

(十)各项统筹金的核缴情况。

(十一)编审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批复及各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办理的帐务处理事宜应单独说明。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等会计资料,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财务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和控制负债规模:;

(二)流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偿付即期支付债务的能力:;

(三)速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

(四)现金债务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可动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可立即偿付债务的能力:;

(五)应收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期限和流动程度:;

(六)应付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付账款的偿付期限:;

(七)产值利润率:衡量企业每完成百元产值可实现的利润:;

(八)资本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九)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总公司投入各企业的资本在企业营运中的完整性、保全性

和增值性:;

(十)社会贡献率: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第六十条 以上所有评价指标以年为考核期,以帐面数为依据。除特殊情况外,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不能以上述指标作为评价考核标准的,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另行制定评价考核指标,报总公司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货币资金管理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资金和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枣阳市寄宿制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为规范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合理控制饭菜价格,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小学会计制度》、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财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