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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会计核算;监督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学校自筹项目和贷款购建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
(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一上”、“二上”投资方案,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
(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造价;
(三)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及费用支付手续;
(四)办理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本建设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基本投资计划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的基础和实施的前提。
第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投资计划,视学校财力状况,分年度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报教育部审批。使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学校财务状况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学校预期的偿还能力。
第十条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学校有关会议同意。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还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一)建设投资超投资计划10%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5%的中央财政投资项目;
(二)建设投资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30%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基本建设
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采购。按规定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必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审计等。合同应采用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按《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签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建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二)施工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款;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支付;
(五)甲供设备按市场情况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甲供材料不支付预付款。甲供设备、材料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且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等。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的管理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的管理规定。由基建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共同审核后支付。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款项,还须经分管
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签,按《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进度款。根据审定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工程进度审核通知书》和《拨付工程款通知单》,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审计决定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二)工程结算款。根据审计决定,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并按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分批支付。
(三)材料、设备款。根据供货合同和材料、设备验收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并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
(四)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在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用户回访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及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单》支付。
(五)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审核审计、评审、奖励、处罚等,按合同约定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前期费用。项目建议书已批复但尚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可垫付前期费用(包括:咨询费、勘探费、方案费、检测费、规费等),但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款。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七)无基本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
第七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基本建设处配合财务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报表和说明)的编制。
(一)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基建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的撰写;
(二)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基建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按下列情况报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重要建设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项目,由教育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和财务处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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