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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宝庆商会章程
2010-08-31 16:52:44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49次 评论:0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宝庆(现邵阳市、娄底市)地区在郴州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成立本会。
第二条郴州市宝庆商会,是由宝庆人在郴州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全市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郴爱乡;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整合优势资源,优化创业环境,打造核心动力,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强化郴邵娄三市经济合作,扩大郴邵娄三市经贸往来,拓宽郴邵娄三市交流渠道,立足郴邵娄,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郴邵娄三市的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郴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1号明桂园食府(万国酒店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并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
2、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宣传郴州市、邵阳市、娄底市三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三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三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三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4、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5、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敬业强企;
6、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加强友谊,增进共识,共同发展;
7、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在郴宝庆人认可本会章程的企业团体和经商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凡在郴州宝庆人承认本章程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士亦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名誉会员。会员或名誉会员
统称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籍贯系邵阳市、娄底市;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4、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改选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和各部门职责
1、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2、办公室职责:本室系商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主任、副主任交办事宜,协调领导及各部的关系,负责文秘档案、人事、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3、会员部职责: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4、经济发展部职责: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
5、宣传部职责: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6、维权部职责: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3~4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可兼任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顾问的条件:
1、曾经担任过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2、曾经在国营或集体大型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3、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4、从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
5、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顾问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运筹帷幄。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属商会集体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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