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精品范文 时间:2025-02-07 07:12: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汽车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范本

你知道如何制定汽车行业商会章程吗?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汽车行业商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

第二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是由xx省xx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服务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基本路线和纲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党委、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汽车销售企业和汽车服务企业及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支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服务。

第四条 xx省xx市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接受xx省xx市工商联(市总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三)面向全体会员,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介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增强业内经营管理素质,提高行业的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四)依法出版行业刊物信息资料,建立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企业形象;

(五)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渠道,反映会员和业内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发挥行业代表的作用,贯彻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意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内调解、论证、鉴定、查处、评审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八)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托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商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并参与其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四)团体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业户(如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保有设备、油漆、油料、汽车用品和摩托车配件供应商等),汽车技术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维护和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代行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随意不参加商会活动,连续多次不出席会长会议的,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商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商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商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专职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专职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范本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省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xx省各类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xx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xx地区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xx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xx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基础资料、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车流通规律、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我省的汽车流通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汽车流通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交易大会,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推动汽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六)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外、地区间汽车企业的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汽车流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九)创办会刊、网站,组织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信息及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十)组织xx地区的汽车交易会;

(十一)创办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经xx省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2篇:商会章程

协会章程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ociation)缩写为:XXEDA

第二条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乡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讨和总结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各种自助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建北小区,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遵守新乡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新乡市场趋势、走向,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会员搭建高品质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经营、融资、策划、审计、会计、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活动。

(五)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促进会刊物,传达新乡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新乡的经济动态及会员之间的各类信息和需求;

(六)组织考察与交流: 广泛开展会员间互学互助,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组织会员开展国内相关促进会组织的交流互访、投资考察和协作等活动;

(七)协调服务:促进会专职的部门与人员关心了解加盟会员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及牧野区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促进会品牌,提高促进会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户籍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业在新乡市牧野区分支企业、驻新牧野区办事机构等;

(五)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在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促进会在每月的会务大会上颁发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促进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如身体检查、新产品试用、红白事协助等).(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促进会的工作,随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会网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候选人由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大会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科技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资产账目,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第3篇:商会章程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章程(草案)

2013-04-26 13:58:29 东南网河北频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简称:河北省福建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福建商会是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河北省工商联的直属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的团结、联合和事业发展,为冀、闽两省经济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本会的工作机构

未完,继续阅读 >

第4篇:商会章程

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为:贵州省酒类流通企业商会

英文名:Guizhou liquor circulation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GZLMA)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是由酒行业生产、销售、包装业、印刷业、酒业营销咨询服务、市场流通和热爱支持酒行业流通事业的有关单位、个人联合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结合构建和谐社会,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更好的搞活市场经济大流通,促进酒业流通产业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一看三打造”的战略决策,增强贵州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力度,规范酒业流通

未完,继续阅读 >

第5篇:商会章程

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商会。第二条 本会是金家庄工业园内从事生产经营,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法人,自愿组成以共同创业、共同发展、互相联谊为基本原则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的徽商精神,弘扬中华文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进取,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家庄区工商联(商会)。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点在:马鞍山市金家庄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以“交流感情、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方针;以“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发展园区经济”为主要职责。同

未完,继续阅读 >

第6篇: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模板

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这是小编提供的商会章程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

未完,继续阅读 >

下载汽车行业商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
下载汽车行业商会章程.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