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两抢”犯罪现象的调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无犯罪记录政审调查函”。
关于我市未成年人“两抢”犯罪现象的调查(摘编)近年来,我市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抢劫、抢夺等刑事案件发案一直居高不下,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市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方面性犯罪之一。据统计,仅2002年6至8月,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共发生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抢夺案件569起,占全部两抢案件的38%。如何切实防范和有效打击未成年人实施和参与两抢犯罪,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在我市的持续高发势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市未成年人实施“两抢”犯罪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市从事“两抢”、“两盗”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有1000余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外地来蓉人员,分别来自新疆、河南、内蒙古等地,也有部分是从我省的自贡、达川等地及我市的郊区、(市)、县流入我市市区的,年龄大多在11岁至16岁之间。经过对挡获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发现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父母离异或死亡等家庭原因辍学,离家出走或者被拐卖到我市的,他们往往开始以捡破烂、行乞为生,后来逐渐被一些成年人控制和利用,在威逼利诱下被迫学习各种犯罪方法和技巧,并在这些成年人的组织和教唆下,在我市的火车北站、青
龙场、站北地区等人口流量大、治安环境相对复杂的地区大肆进行抢劫、抢夺等犯罪活动。
二、我市未成年人实施“两抢”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市未成年人进行“两抢”、扒窃等犯罪活动主要采取所谓“带幺儿”的形式。即由一至两名成年犯罪分子,组织和教唆几名或十几名未成年人(即所谓的“幺儿”)进行犯罪,为其敛财。这些成年犯罪分子事先把实施“两抢”犯罪的经验、技能传授给“幺儿”,并采取暴力威胁和物质引诱等手段对“幺儿”们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操纵,由“幺儿”实施具体的侵财犯罪活动,抢得的赃款、赃物,由成年犯罪分子进行统一分配或销赃。以2002年4月站前分局打掉的叶俊中两抢集团为例,安岳来蓉的犯罪嫌疑人叶俊中在火车北站地区向李天贵、江军等未成年人传授抢夺、抢劫、转移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方法和技巧,带领这些幺儿到火车北站地区熟悉地形,教幺儿们谎报年龄、身份等方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这些经过系统培训的幺儿,在叶俊中的组织和教唆下,先后在火车北站疯狂作案达10余起。目前,我市部分两抢犯罪集团已经逐渐发展形成了老大带大幺儿,大幺儿带小幺儿的金字塔结构,其组织的严密性、系统性已经带有地方流氓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存在难度
由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成人犯罪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司法机关处置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也应当与成年人的犯罪有所不同。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未成年人方面的刑事特别法,司法机关主要是依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来予以定罪量刑,这使得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处置难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存在下列主要问题,亟需解决。
一是打击处理手段有限。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挡获的14岁以下的两抢涉案人员,因不满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进行处罚;14岁—16岁的两抢犯罪嫌疑人,最多也只能用少管手段对他们进行处理,据统计,2002年1—8月,全市只有6人被少管,2001年全年我市也只有6人被少管,打击处理力度明显不足。
二是有限的手段没有用好用足。由于运用少管收容手段必须要得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同意,而基层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往往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去找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或着由于确认不了未成年人身份,找不到监护人,因而在不能批捕的情况下,经过治安处罚就把这些未成年人放了。由
于这些孩子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差,在没有经过充分教育和转化的前提下回到社会,重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比例很高。
三是由于刑法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的不适用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唯一的处理办法是将其送至工读学校,但一方面工读学校基本上只收那些年满十二周岁未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十二周岁以下的人不适用;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与工读学校之间的关系未能完全理顺,公安机关将违法未成年人送至工读学校学习、转化的渠道不畅。因此,公安机关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几乎是束手无策。
四、对策思考
(一)明确标准,严格执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标准模糊的问题,特别是对“犯罪情节轻微”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法制部门应加强同检察院、法院的协调,明确统一标准。工作中,对够批捕条件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对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市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办理“两抢”“两盗”案件适用收容教养的意见》执行,该收容教养的要收容教养;对情节轻微,不够收容教养条件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轻予以治安处罚。实施治安处罚后,对
户口所在地不在本市的,要送市收容遣送站遣返回原籍,交由其法定监护人监管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二)建议成立专门的机构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鉴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上升的趋势以及检察院和法院已经设立未成年人相关违法犯罪的检控和审判制度,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侦查部门,派专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讯问,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办案方法,掌握其犯罪规律,便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三)建议市局会同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就下列问题进行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中的难点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一是对有“两抢”违法犯罪行为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能否强制将其送至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二是对外地来蓉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其原籍又没有工读学校的,能否在我市的工读学校就读;三是对吸毒或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能否先强制收治,再依法进行处理;四是对家庭或监护人无力承担工读教育、治疗费用的,能否由政府财政帮助解决。
(四)要加强对“幺儿帮”中“老大”的打击力度。针对“幺儿帮”中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老大”,公安机关要摸索出具有针对性、目的性的打击方法和手段,要尽可能地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取得确凿证据,将打击的重点和矛头指向在幕后教唆和组织未成年犯罪的“老大”。此外,在取证方面,公安机关要积极与法院、检察院联系,及时协商,达成共识,争取到他们的最大支持,有效地打击处理这些犯罪人员,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我市“带幺儿”形式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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