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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8‟182号

《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进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

(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 扶持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

(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

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4、对省内企业软件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除外)。

5、对省内企业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6、以上资助可以累计享受,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全部申报保费的30%。

(二)进口贸易方面

对省内企业进口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资源类进口产品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包括进口信用保险和相应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三)对“走出去”项目方面

1、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2、对全省企业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包括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支付保费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节

开拓国际市场 第八条

扶持范围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参加国际展销会(博览会)的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境外广告宣传费用;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含香港、澳门等地区)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及境外广告宣传。

第九条

扶持条件

企业上年度出口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上。第十条

扶持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的主要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为 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

(三)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四)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进出口公平贸易 第十二条

扶持范围

(一)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等组织的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以及参与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进出口贸易纠纷和涉外法律事务等涉及到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

(二)省内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第十三条 扶持标准

(一)省商会、协会组织赴境外应诉、交涉、抗辩所支出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支持,最高上限不超过30万元;

(二)新立案件的律师费的9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复审案件律师费的8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日落复审案件律师费的7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人民币;

(五)向国外提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所需要律师费的7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发生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企业积极应诉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且所支付律师费用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以上支持项目不重复享受。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进出口公平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

(四)企业从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如是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四节 国际电子商务 第十五条

扶持范围

(一)“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补助费用;

(二)企业加入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入网费。第十六条

扶持标准

(一)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0万元。

(二)入网企业按入网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80%扶持,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国际电子商务促进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所加入平台或开发平台的介绍材料(包含其域名、ISP号等)

(四)与国际电子商务促进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五节 出口品牌 第十八条

扶持范围

(一)境外商标注册费;

(二)出口产品境外认证费;

(三)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的律师费;

(四)收购境外知名品牌的费用;

(五)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扶持标准

(一)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70%扶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50万元。

(二)获“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奖励20万元。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一)出口品牌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是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

(三)相关注册证书、合同、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四)与出口品牌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六节 科技兴贸 第二十一条

扶持范围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对自主研发成功并形成500万美元以上出口规模、带动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我省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现代装备)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

(三)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环保)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

(四)优势传统产业(纺织服装、冶金、轻工建材)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等。第二十二条

扶持条件

对符合二十一条规定的产业项目,上年海关统计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其中苏北企业100万美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扶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范围的出口研发项目,根据申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资金投入情况及进度,经济指标、自主知识产权、出口创汇、项目预期收益等情况,给予研发费用比例不超过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研发成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两年内形成500万美元以上出口规模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兴贸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科技兴贸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研发项目的查新报告;

(四)企业前两年年度审计报告;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出口业绩证明材料(软件出具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复印件或软件出口证明)。

第七节 出口基地 第二十五条

扶持范围

(一)经外经贸厅、财政厅共同认定的科技兴贸、机电、农产品、轻纺出口基地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二)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第二十六条

扶持标准

(一)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平台是由行业组织、企业或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出口基地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测试、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易、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对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给予投资额1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出口基地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从事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第八节 企业“走出去”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一般境外投资: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等,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项目。

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二)境外资源类投资: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等资源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三)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对经国家及省批准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我方投入情况,给予我省控股企业专项资助。鼓励企业进入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发展,对首次入区的我省企业给予扶持。

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我省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入区投资的我省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贴息:省内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贷款,项目合同在上年有效,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对企业上年度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60万元。

(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类保函:省内企业支付银行开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各类保函费用。对企业上年度支付的银行开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补贴,单个项目上限40万元;开具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70%补贴,单个项目上限为20万元。

(六)、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奖励:对省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给予奖励。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超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单个项目超1亿美元(含1亿美元)奖励6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除填写“走出去”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外,还需提供:

(一)申请境外投资补助项目: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二)申请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

1、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

2、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境内投资主体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

4、境外使领馆证明(合作区建设情况)或商务部确认文件。

(三)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需提供:

1、对外承包工程贴息项目需提供经商务部核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明。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上年付息一览表(见附表3)、项目合同副本(复印件);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发生劳务纠纷、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贷款支付凭证、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6、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关于项目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

(四)申请对外经济合作保函补贴项目:

1、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保函复印件(中文本或中译本);

3、当年度保函费用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4、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下保函费用补贴时,须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5、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书面意见,特别是是否发生劳务纠纷的说明;

6、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关于项目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

(五)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奖励: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

3、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

4、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书面意见,特别是是否发生劳务纠纷的说明;

5、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关于项目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第四章 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二)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报送统计资料。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苏北地区企业予以优先安排。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料申报程序

县(市)属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外经贸局,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件)分别报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同时抄报省辖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并将申报项目的具体材料一份报省外经贸厅。省属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以上申报材料送达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三十二条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共同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采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内容(绩效评价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发展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2008年省级扶持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苏财企[2008]5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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