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答复(整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江苏省财政厅官网登录”。
江苏省商务厅还是相对比较务实的,尽管其答复意见也不一定全对。
问题5335:工作人员您好,我们是江苏省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内资公司,股东有自然人,请问:(1)有外国投资者想并购我们企业,现在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如果想成为并购后的合资企业股东,是否需要在企业持股一年以上?(我们查到《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相关规定,不知实践中是否仍在执行?)(2)并购后的合资企业将来想转制成股份公司,需要三年盈利记录,是否可以从内资企业设立时起算?非常感谢!(2011年9月15日)
答案:您好,(1)现在的中国自然人股东成为并购后的合资企业股东,不需要在企业持股一年以上。(2)并购后的合资企业将来想转制成股份公司,需要三年盈利记录,可以从内资企业设立时起算。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外第三方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可以由双方约定而不做评估,例如以注册资本等额转让。转股后境外股东向企业增资,是否可以直接增加注册资本而无需根据现时净资产值溢价增资。(2011年9月8日)答案:你好,可以由双方约定转让价格,转股后境外股东向企业增资,可以直接增加注册资本。
请问:江苏省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目标公司需要走什么样的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我们的查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40条有规定:“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我们理解只需要报外经贸部门备案即可,但不了解具体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报备。为此我们咨询了宜兴当地商务局,答复是不需要走宜兴商务局;我们又咨询了无锡市商务局,但相关处室的官员答复是要我们按照外资并购的同等要求准备材料并报批。反复咨询,还是没有清晰准确的答案,请省厅专业人士明示。万谢!(2011年8月30日)
答案:你好,对于外资创投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对产业指导目录不同类型的行业采取了备案、审批等不同的作法,也并未明确具体流程,各地确实存在理解与把握程度不一的情况,因而建议遇到这种答复不一的情况,可与我厅外资处联系。
我们开发区有一个新加坡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该公司计划到新加坡设立一个分公司,主要就是招聘几个人跑业务,承接新加坡的订单,请问该企业如何申请设立?(2011年8月24日)答案:请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第5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根据你的描述,应该属于设立境外机构,请在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站“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填报境外机构申请表,并将打印下来的申请表,境内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证一并通过当地商务部门转报我厅。具体请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请问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可以变更吗?我公司想向母公司借款,但外管局说借款额度只能是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请问可以提高投资总额吗?如果可以,是否在提高投资总额的同时必须提高相应的注册资本?(2011年8月23日)
答案:您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工商局对此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工商企外字【1987】第54号)的规定,增资时其追加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比例要求。
您好!我们公司设立在太仓市,意欲投资印度。投资的方式是在新加坡先设立一个境外企业,以该新加坡公司为投资主体再投资印度。投资的总额度中方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请问,我们公司在办理申请时,应该提交那些文件?(2011年8月22日)
答案:请参照商务部二○○九年第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七、八、十二、十六条先在新加坡设立境外企业,如果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须提交申请书、境内投资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章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证、并购类项目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能源矿产类项目须提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征求意见表》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转报我厅,然后再根据第三十九条进行再投资备案,须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站“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我厅备案即可。具体要求可咨询苏州市商务局,电话:0512-68634016。
我单位是一家台港澳独资企业,没册资本700万美元,已于去年10月份全部到位。由于当时当地政府承诺允许我公司再投资设立一家印染企业,但由于现在国家政策问题,出于环境保护,不予批准设立印染企业,故我公司注册资本过剩,投资人决定减少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在当地政府批准我公司减资的情况下,我公司向当地商务局申请减资,商务局答复说资本已全部到位不好减资了,我想咨询一下:象我公司这种情况为什么不能减资呢?(2011年8月17日)答案:您好,只要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工商总局)》,是可以减资的。
公司计划收购香港公司。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2、需要在系统中录入“境外投资申请表”?拟投资的境外公司是收购的公司信息吗?在表格中选择“并购”?
3、如果收购完毕,将收购公司进行名称变更。那么,核准的证书上面的所拟投资的公司名称是否也要到商务厅进行变更申请? 望回复,谢谢。(2011年8月16日)
答案:
1、如果出资收购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只需要提供网上录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及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收购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则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要提供书面的申请文件、收购协议、收购后境外公司章程草案。以上材料需提交至境内公司注册地商务局外经处(南京市为投促委境外处),具体情况也可咨询上述机构。
2、系统录入境外投资申请表时,在设立方式栏应选择“并购”
3、收购后境外公司名称要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变更申请,所需材料及途径同第一条。
您好!请教一个问题:国外公司拟与国内企业合资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外公司首先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中国国内土地的投标,中标之后正式申请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请问,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外国企业能否以中标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如果可以的话,手续上由什么特别的要求吗?(2011年8月11日)答案:您好,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外国企业需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方能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取得国内土地,所以咨询中所述以外国企业名义先行取得土地是不可能实现的,具体请洽国土等相关部门。在现金出资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前提下,土地可以作为出资方式,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您好,我们是一家香港企业,计划在江苏省收购一家内资企业,并购金额在2个亿,属于服务业,请问审批在省厅还是在跟商务部?另外,对于作为投资人的香港公司,请问需要披露该公司的股东吗?要披露到第几层?(不涉及返程投资和关联交易)(2011年8月3日)
答案:您好,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文第五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在国家有新的文件下发之前,目前问题所提及的项目,暂由我厅审批。至于实际控制人追踪问题,一般会追踪到自然人或上市公司为止。
你好,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环保纸杯,现在想增加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比如在国内购买食用油再卖到台湾)不知可不可以?怎么办理?(2011年8月3日)
答案:您好,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4〕第46号):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具体材料、手续详见厅网站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栏目。
您好!我们是苏州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现公司已停产,厂房全部用作出租。现公司想在苏再投资一家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租赁”。请问,1、我们这样的外资企业可不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2、被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投资申请能不能获批?
3、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要那些部门审批,审批流程是怎样的?(2011年7月25日)
答案:
1、外资企业境内投资需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要求。
2、外资企业可以境内投资房地产领域/
3、需先报当地商务局审批获得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您好!我们是一家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就企业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这一问题想向贵方请教。我们想知道,像我们这样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能否沿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31条所规定的4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商务部2006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的公司登封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规定,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法律。所以我们很想知道,我们在董事的任期上是否能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办。此外,想了解一下像我们这样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监事的任期应该多少? 非常感谢!(2011年7月18日)答案:您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与公司法相抵触的,适用公司法.您好,请问其中一家在江苏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以股权增资形式增资另一家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是否可行(2011年7月15日)答案:您好,目前是可行的
境内合伙企业境外投资,例如在BVI设立投资平台,今后通过该等平台在境外进行投资有无限制,是否与一般境内公司境外投资一样操作?
2、在设立BVI公司时,仅说明该BVI公司作为将来进一步在境外投资的平台用,无具体投资项目,是否可以?如可以,对境外投资的金额是否有限制?
3、BVI公司今后如在境外再投资,例如收购一家Cayman公司的股份,是否仅需商委备案即可?如对问题2的回复是有金额限制,在进行再投资时,如需要对BVI进行增资,是否需要取得商委的核准?
4、如BVI公司参股的Cayman公司是一些中国境内个人为将其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在境内合伙企业并不拥有任何境内权益的情况下,参股Cayman公司是否被认为是投资特殊目的公司而需要商务部的批准?在问题3的回复是仅需备案的情况下或在之后对BVI公司进行增资报商委核准时,是否需向该等Cayman公司本身已存在的返程投资或该Cayman公司是特殊目的公司?(2011年7月13日)答案: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我国境内企业可以在BVI等境外国家(地区)投资,通过在BVI等境外国家(地区)成立的企业进行再投资的,根据再投资目的地等情况的不同,我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具体可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境外中资企业的再投资行为情况较为复杂,建议您直接电话咨询我处,我们将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信息,给与您热诚和完备的答复。联系电话:025-57710140/339。
您好!外国投资者拟在江阴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独资企业收购某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交易金额在5000万美金)。请问:
1、是否须由江苏省商务厅审批?
2、设立与资产收购是否需要同时报批?亦或可以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行资产收购的审批?谢谢!(2011年7月12日)
答案:您好,外资并购在省商务厅审批,为并购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资产并购需要同时报批。
我公司是一家经商务部批准,于江苏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现拟吸收合并另一家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同一实际控制人于江苏省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请问,是否需由拟解散方(即被合并方)先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商务厅)提出解散申请?谢谢~(2011年7月11日)
答案:您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两个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吸收合并,不需要被吸收方先行解散。
您好,我曾于2011年7月6日提问:在江苏省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中国境内自然人(在非外资并购的情况下)能否成为其直接股东。贵局答复为:转制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原中国境内自然人可以成为其直接股东。感谢贵局的快捷答复。但仍有一事不明:何为“转制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如果一家外商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成为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一直都没有中国境内自然人作为其直接股东。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成立之后,再拟进行股份转让,中国境内自然人可否通过这样的股份转让成为现在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直接股东?感谢您的答复。(2011年7月8日)
答案:您好,如果不是原有中方自然人股东,目前仍然不能通过转制或新增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
一、新设中外合资企业的时候,中方与外方约定对半出资 但是中方实际的出资会超过百分之五十 超过的部分作为股权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请问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中外合资企业的情形 是否属于 外资并购? 三、一外方想用其持有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对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权出资 请问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吗 商务部最近发文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 是否适用 如果不适用或者不能进行这样的股权出资 有没有预计的时间表说什么时候可以这样做?(2011年7月4日)答案:一:新设中外合资企业不存在溢价问题。二:不属于外资并购。三: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以操作,商务部最近发文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属于征求意见稿。
在江苏注册登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都是美金,成立运营后后可否将部分注册资本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与中国企业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方面是否有限制和要求?(2011年7月4日)
答案:您好,可以,具体请参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
对于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境内自然人能否受让股份而成为外资企业股东。(2011年6月28日)答案:您好,目前尚不可作此变更。
在江苏省,境内自然人能否通过受让方式成为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根据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外资收购境内股权中国自然人股东作为中方投资者的条件做了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综上,目前外资企业在成立时,境内自然人不得成为股东。问题:在江苏省,境内自然人能否通过受让方式成为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江苏省商务厅对于此问题是否有地方性的或者内部把握的规范要求。【注:目前上海等地对于此事项已经放开,已经直接允许自然人在合资企业设立时候就成为股东】(2011年6月21日)
答案:您好,经商务部外资司和条法司会商,已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时,受让方可为境内自然人,在办理股权变更后,境内自然人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另外,中方自然人可通过外资并购成为中方股东。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自然人仍然不能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和合营合同中的这条规定违反《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的规定吗? “各方均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如一方所委派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派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不能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召开会议,并就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列之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则其他方(通知方)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出资方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再次召开会议日期的30日前,以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2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事项作出有效决议。”(2011年6月8日)
答案:您好,请查阅外经贸部1998年《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办理机构是商务厅还是当地工商局?办理流程是什么?谢谢。(2011年6月1日)
答案:您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需要先由商务部门审批,具体请咨询当地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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