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_化解社会矛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23: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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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二是农业税等行政执行案件中,农民认为村组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认为只能一事归一事处理,当事人对此也很不理解。即使农民起诉村组,由于履行能力问题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特别是一些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也认为是法院在“糊弄”自己。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但农村家庭相对来说生活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很多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了刑罚,其家属认为已经得到了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就不积极,甚至有爱怎样就怎样的想法。而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易分割,其个人财产更是有限,造成了执行不了的困难局面。被害人家属因此及其不满,引发上访。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5、商事纠纷引发矛盾。商事案件目前总体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的积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有机可乘,在涉诉时自己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败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 2 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寻求媒体和公众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闹访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

3、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就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有的甚至是五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某企业一批老职工要求企业归还合作化时期的入社股本。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3、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4、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创新司法理念,开展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协作化解机制

(一)借党委之力,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增进协作化解机制的规范和权威,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二)借“民调”之力,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借“公检”之力,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诉调对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的对接化解机制,促成典型矛盾纠纷的化解、社区内化解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

(四)借社会之力,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工作,加强陪审团在庭审、合议中的作用,探索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新机制;对重大典型案件,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二、强化作风建设,练好“内功”,着力提高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和谐的水平。

(一)练好“勤调解、善调解”的内功,做到简单案件确保调、一般案件优先调、疑难案件尽力调

简单案件确保调。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优先调。对进入诉讼的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包括庭审前调解、庭审后调解、判决案件的执行和解,努力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尽力调。对历史遗留纠纷、重大群体纠纷、法律适用不明确纠纷,各方协作,想尽办法以调解结.5

(二)练好“爱学习、会应用”的内功,学会驾驭庭审、辨法析理、判后释明的技巧。

积极建立法官传帮带机制,使青年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成为审判一线的中坚力量;开展裁判文书的定期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交流学习;严格控制判决文书的邮寄送达数量,特别是对当事人分歧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的判决文书,应当面送达,向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开展撤诉案件的自查和剖析工作,防止对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

(三)练好“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内功,促进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要十分注重法官的培养,大力支持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专门安排时间保障干警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使法院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均处于良性状态,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练好“细节规范、作风严谨”的内功,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量刑规范化度,每人一表,确保量刑的客观公正;建立巡查督导制度,落实庭审行为规范,开展庭审瑕疵行为评查;采取自我监督和自我保护相结合的措施,为各庭室配备摄像机,做好重要诉讼环节的证据固定。

(五)练好“敢创新、善创新”的内功,以司法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创建一流法院活动。

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主动到所在社区走访,听取当地群众和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进行全面了解;实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询制度,根据对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心理疏导,完善其人格,促进其改造;完善裁判文书的结构,在少年刑事裁判文书中增加庭前调查,促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模式,通过落实法律释明、行政首长出庭、多方沟通等措施,促成和解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11-10-8 9:20:51来源:本站整理作者:佚名 【大 中 小】 查看评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摘要:实践充分证明,在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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