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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严格控制城区外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住宅建设,严禁新占地住宅建设。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引导农民建楼房,不交出多余宅基地的住户不得新建新房,加强空心村改造。
严格控制城区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房屋只限于危房,因房屋安全或居住功能存在严重问题,且该建筑没有列入当年改造计划的,需持有房管部门的危房鉴定报告,经业主征得四邻及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同意并报所在镇、街道办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在原址、按原层数、原面积进行改建或修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和高度等。对于相关政府部门已出具征收规划条件的村庄和旧城区,近期将实施拆迁改造的,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原则上不再许可改造申请,建议申请人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妥善解决存在问题。
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的,滴水地应在本主地界内;
(二)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地界内。
退地界距离和相邻建筑间距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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