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第四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民办)、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部分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类别(优质园、标准园、普通园)核定全额拨款幼儿园简托、半托、全托的月收费标准,其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相应上浮20%,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全额拨款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分别上浮15%和30%。
省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设区市及县市(区)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六条 公办全额拨款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七条 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八条 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不是指所有月份。
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擅自挤占、克扣和挪用,并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具体在园时间由各地规定),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3篇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 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根据、......
发改价格[2011]3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