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票据管理办法定稿(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票据管理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财务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包括控股公司、工会、技协、党、团、学会、协会等组织的财务票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票据”仅指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各类专用收据、各类发票及可用于收费的其他票据。财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相关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票据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自制票据的审批。各单位由财务部门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票据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等具体实施工作。未经公司财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收据。
第五条
公司财务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票据使用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和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的单位(部门),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一律由其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分发和核销。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务票据的种类大致可分为:发票、银行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司自制各种收款收据。
第七条
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各单位开出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八条
发票、银行票据、收据按印发单位规定用途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自制发票,按申请经济业务范围使用;其他自制收据只能作为收款证明,适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收款。
第三章
财务票据的购领、印制和保管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设置票据登记薄,做好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印制专用收费票据,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收费文件,拟制票样等资料,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后,由申请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到印刷厂印制、登记、保管、分发。各单位自制的财务票据内容应当载明票据单位名称、用票单位名称、票据名称、种类、联次、起止号码、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票据管理员和使用人,必须定期检查票据的安全情况,防止票据被盗、潮湿、虫蛀、鼠咬和丢失。为确保票据有效安全,避免票据、票款的损失,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条件的票据专用库房或票据保险专用箱柜。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的单位发生注销和更名后,已领未用票据应编制票据移交清册,全部交回本单位财务部门。发票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手续;其他未用票据则向公司财务部办理销毁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员、票据使用人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所管理的财务票据、账簿等移交清楚,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共同盖章,将票款全部结清后才能离岗,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做好监交工作。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及核销
第十四条
凡各单位从银行及铁道结算所(室)领用的财务票据,其有关票据的各项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收据及发票的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使用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印章齐全,字迹清楚并且各联填写内容必须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
第十六条
收据、发票的领用,原则上是用完一本,再领一本,上一本结清了,再领下一本。财务部门在审核收据、发票时,既要审核号码、金额是否相符,又要审核使用项目是否正确,是否经会计(制票人)、出纳(收款人)在收据或发票上盖章签名,否则不得作为核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将已核销的收款票据存根联、作废(保留各联)及过期报废的票据妥善保管,必须整理、装订成册,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据登记簿和票据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已核销后的发票或收据存根要求上应交回财务部门保管,收据保管期为五年。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到规定期限后需销毁收据或发票存根,由保管单位编制“票据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交公司财务部审核,方可销毁,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销。
第十九条
使用财务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若收据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报告主管财务部门,若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五章 违反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收据、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私自印制、购买发票、收据;
2、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收据的;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或收据;
4、擅自购买非法收据、发票的;
5、不按规定销毁收据、发票的;
6、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据、发票的;
7、规定应使用收据、发票的收费项目而不使用收据、发票收费的;
8、未按规定设置财务票据登记簿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漏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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