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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托管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公司审计处在公司董事长(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资金流量较大的经济实体单位设立审计站,隶属审计处,实行垂直管理。审计站参加所驻单位涉及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议,负责所驻单位的日常审计业务,包括物资采购、工程管理、废旧物资出售等。
第五条 设立审计站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设施、交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审计处每年应当向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审计处实施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是: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公司托管单位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年初拟定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面应达到30%,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审议,对违纪违规问题,按《恒源煤电股份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企业内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重点:
1、对年初下达各单位工资总额计提、使用、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对中层干部收入及员工工资分配进行专项审计;
3、对煤炭产品集中销售与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4、对货币资金统一管理实施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
1、对工程投资、设备招标实施全过程监督;
2、对建设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和结算审计;
3、对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决算,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累计支付的工程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决算数的80%。
第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征迁费用、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扶贫、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处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开展评比活动,激励先进。
1、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2、每年在内部审计系统中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制定审计方案;
4、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5、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报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6、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7、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领导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请批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机构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议本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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