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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凡未能通过有关部门单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时,就应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八)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第十二条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初步验收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审计、财政、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方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
第二十条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固定资产移交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由企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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