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_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54: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

2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平台上报区发改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项目在申报计划时需提供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局商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区发改局下达年度计划。

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按计划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启动的,需及时向区发改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区发改局在年中调整计划,区财政局相应调整资金安排。项目在下一次实施时,必须重新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对计划总投资100 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建设单位分管副区长、区发改局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追加;其余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确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6设计审计意见单。需进行设计审计的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应明确,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设计审计意见修改或优化设计,造成浪费或费用增加的,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未列入设计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

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建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以上限额的项目,可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委托参建单位,由区招标办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标办负责审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标办初审,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内,须交区招标办备案。未经区招标办初审的项目不予备案。

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施工等合同文本签订之后须报区招标办备案,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凭经备案的合同分别拨付资金和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廉政合同备案制度。重大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交纳廉政保证金。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10元)以上且100 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申请,同意后予以调整;超过审核概算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调整。上述经费调整后建设单位须向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并编制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组织抽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后,区发改局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其余项目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检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实施方案评审、效能监察、廉政风险防控,同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场化配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每月分别将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交付使用后,区发改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

314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07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第......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下载《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