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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我委制订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并完备了土地利用手续;
(六)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第六章 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调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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