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_昆明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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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8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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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

(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

(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 — 2 — 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编制,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每年于10月31日前编制次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年底前完成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年中可根据项目实施进程进行适当调整。按下列方式申报:

(一)市级主管部门、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二)三个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改委申报。

(三)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估算总投资、资金筹集方案、年度实施内容和投资规模等。

第六条

市发改委对拟申请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和综合平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和年度计

— 3 — 划,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目标考核。

第七条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预算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配置进行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研究决策:

(一)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确定;

(二)需要市级投资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三)需要市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四)其它须报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点建设项目,按要求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务会研究确定。

BT、BOT项目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决策。

第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意见组织实施。新开工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核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行业分别报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开工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进实施。

— 4 — 第九条

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日常工作,及时了解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建立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完成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等技术文件,落实规划、土地、环保、水保、建设等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前期工作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有关问题。市规划、国土、财政、建设、环保、滇管、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审批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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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会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市属投融资公司根据融资计划,编制年度融资方案。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完善财务制度等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建设项目融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安全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工作;负责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质量,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汇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按照《政府投资代建管理实行办法》,对重点项目实行代建,并由代建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O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经营期项目法人职责。采取BT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由投资方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建设项目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定期报表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人,于每月3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二)汇总分析制度。市发改委根据各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月报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梳理和分类汇总,分析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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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

(四)督查督办制度。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目督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成督查组,共同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专题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八个百分百”管理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节能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规范,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实施管理和控制,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三)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程序,规范建设行为,促进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到位,提高政府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改变规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

— 7 — 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投资超概算,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擅自降低标准、缩小规模,将追回减少的投资额,并追究责任。

(五)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试运营,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项目完工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或财政评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保障:

(一)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

(二)重点建设项目,上报争取国家和省资金优先,市安排直接投资、项目前期费和融资优先;

(三)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在门户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等。

— 8 —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由市发改委按月在门户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影响前期工作推进或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的项目单位,提交有关部门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流域、区域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市民关心的重大基础设施,决策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组织听证,对重大技术方案和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投标。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重点项目招投标应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BT、BOT项目须实行招投标。招商引资过程中,项目业主只能与投资方签订意向性协议,意向性协议不能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仍需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程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对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分包的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程,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承担,并不得再次分包。

— 9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信息须按照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投标违法记录公示制度。参照国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建设局作为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进行管理。市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记录取证调查,按统一要求报送市建设局。

对被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当事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投标人2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2年不得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评标委员终身不得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行业归口,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的指导与协调,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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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责任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和在建项目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提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当年12月1日前将调整建议报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发改委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问题的,由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在本市域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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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设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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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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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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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何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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