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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1〕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属行政单位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分为外购成品软件、自行或委托开发软件及接受捐赠或调拨软件等。
第四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单位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按《××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财行资发〔2006〕6号)、《××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行资发〔2009〕5号)、《××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资发〔2009〕12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位财务部门是负责本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八条软件版权管理部门对软件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软件资产的权益保护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九条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条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单位应当整合本单位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十二条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十五条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根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各单位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确保软件使用正版化。
(一)服务器及办公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批量授权许可方式购置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授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四)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批准,不得更改软件。
(五)因合法用途需对计算机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十九条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建立软件档案管理责任制,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经不能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机构会同信息技术管理机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包括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信息中心等技术管理部门结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务。
第二十四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财行资发〔2006〕6号)的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凡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五章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品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
(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卡),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软件的名称;
(二)主要应用范围;
(三)载体形式;
(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单位应严格按照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软件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计价;
(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合理的评估价值确定入账价值;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软件资产的监督管理,自觉保护软件版权,规范和加强部门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工作,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本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和软件资产经费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推进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版权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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