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信用系统评价办法_诚信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53: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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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奖惩,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主体的奖励激励措施,以及对存在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管理工作。

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五条

市建委发布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纳入工程招投标活动资信评审内容。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以下奖励性政策支持:

(一)免予当年资质动态核查;

(二)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诚信推介;

(四)其他奖励性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惩戒,应当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实施,不得以失信惩戒代替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一)在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入库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资格的;

(三)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工程质量、拖欠劳务费等问题引发投诉、举报,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第九条

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委可以采取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公开违法违规事实;

(二)约谈相关责任人,告知其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失信建筑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获得的诚信类荣誉称号;

(四)市、区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监察部门,增加对其所有在施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

(五)注册在本市的,列入本年度资质动态核查范围;注册在外省(市)的,对其进津登记信息开展核查;

(六)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时,最高评价等级为B级。第十条

“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情形行为的,管理期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移出“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因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

(六)因拖欠劳务费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的。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一)、(二)、(三)、(四)项;

(二)注册在本市的,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三)注册在外省(市)的,不为其办理进津登记;已办理进津登记的,收回《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卡》,将其违法违规事实抄告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时,最高评价等级为C级;

(五)依法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六)其他应依法采取的约束和失信惩戒措施。第十三条

“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自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且在管理期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管理期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移出“黑名单”。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下调其信用等级:

(一)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存在其他应予下调信用等级失信情形的。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曝光台,统一发布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和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有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提升质量、服务社会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十七条

信用奖惩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奖惩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委申诉。申诉应属实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6﹞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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