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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卫„2009‟306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配置审批、监督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珠海市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6种类型:
(一)急救、防疫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防疫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一般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药品、通讯等装备,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员进行各种急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配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配有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现场快速检测和现场控制的救护车。
(六)血液运送救护车:配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 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
1.诊箱: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绷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3.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长度不小于1.95米。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6.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二)急救救护车(监护型)
1.诊箱或急救包:气管插管装备箱、心脏复苏泵、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急救电动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10升2个,配有氧气压力表、压力调节阀、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标准担架、铲式标准担架。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弹力绷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9.急救呼吸机。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 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救护车外观标识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和珠海市卫生局要求装饰。各类救护车要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第七条 列入珠海市120急救体系的医疗急救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由市120负责统一车辆外饰、急救标识、车辆编号和安装无线通讯装置、车载信息终端,由市120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珠海市人口、服务半径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就近出车,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第九条 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市120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救护车,以满足全市伤病员急救、转送工作;至少配备2台急救指挥车以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第十条 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承担120急救分站任务的中心卫生院,可配置2-3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 专科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急诊科符合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相应标准的,可申请配置不超过1辆的救护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加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卫生院和医院)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第十四条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2-4辆卫生防疫救护车。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2辆卫生防疫救护车。慢性病防治机构至少配备1辆防疫救护车。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至少配备1辆应急救护车。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按照业务量及服务半径配备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按年用血量3万袋配置1辆血液运送救护车)。
第四章救护车配置的审批
第十六条 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内容包括:申请表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壹份、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和类型、拟购车型(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等)、申请配置救护车原因、联系人和电话等。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医疗卫生单位救护车的购置、更换要按规定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经审查同意的,通知其填写《珠海市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申请表》和《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批表》,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其将有关表格报送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获批准购买救护车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救护车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并及时到市120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医疗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和备案。
第十九条 救护车按规定报废需要更换的,必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珠海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换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救护车不得转让为民用车辆。如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受让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并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备案、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救护车必须服从市卫生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执行救护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五十三条规定,零时至凌晨5时,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一)全市所有救护车均应报送市120备案。
(二)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救护车,其购置计划由市120根据区域内的救护车类型分布情况提出合适的救护车类型,按照市120提供的车型进行购置。
民营医疗机构购置救护车,经市卫生局批准后,应到市120备案、贴统一外饰。
(三)救护车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四)财政拨款购置的产权属市120的救护车,由市120统一定编,统一管理。按急救区域分布的需要安排在各急救网络单位作院前急救使用,并统一支付定额的燃油费及维修费。非市120调度,不得挪用。
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司机经市120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并统一管理。无120救护车司机上岗证不得驾驶救护车。
(五)凡在市120备案的救护车,统一颁发救护车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内容包括救护车的配备、标志、车况、人员等。
(六)市120每年对全市120系统的救护车进行建档备案,每年定期检查、核实车况、考核120救护车司机。对不适宜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进行登记,经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向同级财政申请更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注销特种车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按职责划分由市卫生局、市公安交警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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