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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科普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徐汇区科普创新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推进区域科普能力建设,保障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徐汇区科普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创新项目”是指为推进本区科普工作和科普事业发展而获得徐汇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区科协是科普创新项目的组织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普创新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项目结题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区科协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科普创新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科普创新项目资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资助。科普创新项目资助资金将优先支持具有科学性、普及型、创新性突出,影响面广的项目;
(三)注重绩效。注重发挥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事业。第五条 对科普创新项目的资助资金纳入区科普工作经费,列入科协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一般为面向本区开展科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专业机构。科普创新项目可以由一个单位申报,也可以由一个单位牵头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 项目类别
项目立足于开发科普资源,突出创新特色,科学传播性强,有良好的科普效益和社会影响力,根据项目的内容和形式,分“科普活动”、“科普作品”、“科普设施”等三大类。
(一)科普活动类。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科技科普决策咨询等。
(二)科普作品类。科技科普相关微信号、图书刊物、文艺表演作品、电子作品、展教用具、理论研究成果等。
(三)科普设施类。社区各类科普设施、青少年科技科普活动室、创新屋、科普画廊、新媒体建设,以及科普教育基地场馆提升改造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查
(一)区科协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和预算,发布年度科普项目申报指南,并明确有关要求;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填写《徐汇区科普创新项目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至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由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与立项
(一)评审
区科协组织相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专家根据《徐汇区科普创新项目评审标准》对申报的科普创新项目进行评审。
(二)立项
根据专家评审会出具的评审意见,组织各相关科室进行联审,报区科技党委会审核确定立项名单。区科协下发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条 项目资助 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对纯公益类的科普创新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70%;对符合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或代表徐汇区参加国家级、市级比赛、演出等任务的,经科技党委会决策,可给予全额资助。
科普活动和科普作品类项目,单个项目申报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科普设施类项目,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符合区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经科技党委会决策,可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与区政府签有合作协议的,按合作协议的内容予以资助,不受最高资助金额限制。与区级其他政府专项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受资助的项目应积极参与区科协组织的重大科普活动,不得另行收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二)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承担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能申报区科普创新项目资助资金;区科协应停拨并收回已拨付的科普创新项目资助资金。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的;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结题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
(三)经费管理
1、项目承担主体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层层转拨,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项目资助资金经费不得列支土建工程费、旅游费、招待费、办公类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不得用于本区体制内人员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
(一)项目承担主体须严格按照区科协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撤销
项目承担主体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撤销申请,并报区科技党委会备案。被撤销项目的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
(一)各项目单位根据《徐汇区科普创新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完成节点,向区科协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二)项目单位若未能按期完成项目,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区科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通过材料结题、现场查看或集中汇报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区科技纪委监督科普创新项目评审、验收全过程,保证公平、公开和公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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