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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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亟需加强街道的文明创建,推进文明街道的深入创建,使文明街道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街道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自我申报、社会认可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和表彰的街道系列的综合性最高荣誉。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街道活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城市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把文明街道建设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街道建设工作作为考核街道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辖区的部门、社会单位、部队、社区和广大居民共同参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级精神文明领导机构要做好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 1 检查工作。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以街道为龙头,以社区为重点,以社区居民为基础,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广大社区居民素质为目标,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加强街道的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促进街道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充分发挥街道在文明创建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做好以街道带动社区、以社区带动居民的工作,切实使城市基层的文明创建走进社区、走进家庭、落实到人。第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文明街道创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保证一定的创建经费;各县(市、区)、街道两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街道创建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干部政绩评定的主要内容;要把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意识作为文明街道创建的切入点,提高街道干部自身素质,一切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和街道有关部门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提高我市文明街道的创建水平。

第二章 文明街道基本标准

第七条 文明街道的基本标准:

1、组织领导。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到三个文明一起抓;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 2 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班子成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务实,勇于开拓;领导班子注重自身建设,班子成员敬业尽责,廉洁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和党员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是创建工作的排头兵;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能充分发挥主体协调作用和助手作用,始终把各项工作纳入到文明创建的全过程中去。

2、经济发展。坚决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近年来主要经济指标不断增长;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大力发展街道第三产业,努力促进各类市场的培育,使市场建设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努力完成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

3、道德风尚。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工作网络健全,目标明确,制度完善;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突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宣传、学习和运用,街道干部群众精神振奋,开拓进取,自觉为加强辖区思想道德建设献计献策;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为重点,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有教育阵地、教学计划,教育形式和内容丰富多彩,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街道和社区有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宣传环境得到改善;计生服务与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4、基层服务。坚持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保证上情下达,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做到政令 3 通畅,并保证下情上达,及时反映基层的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树立“小机关、大服务”的观念,从解决群众最企盼、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尽力为辖区群众、单位排忧解难,提供方便;按照浙民基[2005]136号文件精神,建设和管理好社区五室四站两栏一校一场所(“五室”是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老年、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四站”是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两栏”是宣传栏、居务公开栏;“一校”是居民学校(老年学校);“一场所”是健身活动场所);建立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推进街道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使群众日常生活比较便捷,辖区单位满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特困家庭和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就业,对他们的服务得到落实;建立街道统一的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经常性、规范化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基层医疗保障网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定点二、三级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依托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5、社会秩序。按照市委建设“平安嘉兴”的决定要求,街道及辖区单位、社区创安达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和群众防治队伍健全;反邪教组织网络建立并发挥作用,防范控制措施落实,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执法的监督管理机制;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法制教育,使群众懂法守法,依法办事;街道和社区治保调解组织健全,作用明显,无群体性恶性事件,无重大犯罪和重大事故,刑事和治安案件控制在规定的数量以内。

6、科教文体。积极开展学习型街道、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等创建活动,完善社区教育网络,丰富活动载体,工作成效明显;制订并实施科教振兴街道的规划,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统揽全局;有比较完善的科技、教育阵地,科技服务网络健全,群众性科教活动比较踊跃;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中小学生暑期教育,辖区各社区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暑期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精神生活,抵制不良文化影响;街道文化设施齐全,社区有规定数量的文体活动场所,建立业余文体活动队伍,落实文体活动经费,文体活动全年有计划,每月有安排;在街道辖区内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比较活跃;积极配合文化职能部门进行扫黄打非,净化文化市场。

7、环境建设。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立清扫保洁员队伍,社区、街巷等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消除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道路街巷内各种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完好,消除违章占路多发地段。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卫生死角,灭蚊、灭绳、灭鼠、灭蟑工作达标。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绿化布局合理,绿地管理、养护措施落实,基本达到“三季有花、四季长青”,不能绿化的地方要进行硬化。重视环保工作,完善环保制度,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提倡节水节能,广泛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的创建活动,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和辖区环保水平,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8、基层文明。各街道把文明创建工作纳入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广泛开展群众性文明建设活动,创建文明街道工作有 5 规划、有措施,辖区内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普遍开展,其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建成率分别达到90%、40%;按照“五有五联”(有一个共建领导组织,有一个共建工作班子,有一个共建计划,有一套共建制度,有一笔共建经费;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搞,社会治安联动,服务工作联做,文体活动联办)的社区共建机制,抓好文明社区创建工作;大力开展街道与辖区单位的共建工作,加强对辖区三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规划好辖区三级文明单位的创建;按照共驻共建的原则,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城乡共建和结对共建工作。

第三章 文明街道评选表彰

第八条 街道文明委向县(市、区)文明委正式申报文明街道之前,必须把创建情况以一定形式向辖区单位和群众通报,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各创建街道可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并逐级审核推荐。在审核中应征求纪检、综治、卫生、计生、环保、安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预审意见。

第十条 文明街道的级别分为市级、县(市、区)级,命名权限分别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市级文明街道在县(市、区)级文明街道中产生,经预审、社会公示、市文明委审核后,报请嘉兴市委、市政府命名,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通报表彰。第十一条 对文明街道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评上市级文明街道的,由各县(市、区)财政等渠道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用于奖励街道辖区内对文明街道创建有贡献的人员,奖金发放应根据在开展创建活动中的成绩确定,不搞平均分发;街道在职人员分别发给相当于人均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奖金,由所在街道从财政结余中支出。

第四章 文明街道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明办负责对本地区文明街道创建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指导、评选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创建文明街道要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文明办具体组织指导下,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落实,街道文明办作为其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要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日常管理的作用,搞好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 文明街道的日常工作由街道文明委组织协调街道各条线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居委会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团体要根据目标任务分解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支持,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统一步调,分工协作。

第十五条 创建文明街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1、对照文明街道标准,明确创建目标,制订创建规划和实施计划,并通过宣传橱窗等媒介向辖区单位和群众告知,并普遍 7 得到认可。

2、建立、完善创建活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

3、总结交流经验,树立推广典型,以点带面,不断创新方法、创出特色。

4、建立健全文明街道创建台帐资料:含街道概况、组织领导、经济发展、道德风尚、基层服务、社会秩序、科教文体、环境建设、基层创建。注重创建台帐的全面、真实、原始、有效、规范性,确保文明街道创建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文明街道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凡已命名的文明街道,从命名的第二年起,参加两年一度的复查。

第十七条 文明街道的评选、复查均按照嘉兴市市级文明街道《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操作,复查结果为保留、自然注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五种档次。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律无文明街道申报资格。凡在复查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则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直至撤销文明街道的荣誉称号:

1、按照《嘉兴市市级文明街道考核总则》,未达到850分的,或八项考核内容中有一项考核得分未达到85%的;

2、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在评创届期内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犯罪的;

3、管辖区内发生群体性恶性事件、重大犯罪、重大事故、刑事和治安案件超过规定控制数的;

4、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的;

5、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6、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非文明机关的;

7、发生其它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凡因行政区划调整,文明街道分立或合并的,以原单位名称命名的文明称号自然注销,如自评符合文明街道标准的,应及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凡经考核被命名为文明街道的,由命名机关发文表彰。

第二十条 被撤销(注销)荣誉称号的街道,由县(市、区)文明办收回其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街道的创建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各方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切实整改,努力克服,不断发展完善。因弄虚作假,取得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街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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