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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房地局
一、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以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组织和监督指导工作,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太原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技术保障。
二、入 网 手续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并向产权监理处进行项目预告登记。
第五条
符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条件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办理该项目的网上签约备案入网手续。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定服务协议,正式开通网上签约备案程序。
第七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网上签约备案入网手续。
1、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有项目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2、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3、商品房项目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4、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三、网 上 签约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将房产测绘数据和楼盘信息录入“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www.daodoc.com,以下简称“信息网”)。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屋。未申领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以预订、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进行销售。
第十条
买受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统一采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信息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买受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代理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根据“信息网”上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填写合同条款,协商拟定附加条款。
第十二条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信息网”录入售房合同的内容,进行网上签约。买受方自行设置查询密码。
第十三条
将网上签好的合同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提交,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专用纸张从“信息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打印好的合同上签章,形成文本合同,同时在“信息网”上公布的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套(单元)房屋为“已签约房屋”。
第十五条
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需要自留的商品房,待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商品房销售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
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留验太原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文件;
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留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
预(销)售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示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网 上 备案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是指通过“信息网”将买受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方式。
第十八条
购房合同签订7日之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已签订的合同和买受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文本备案,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即时对合同主体的一致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文本备案,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同时在“信息网”上公布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套(单元)房屋为“已售房屋”;对不符合条件有特殊原因的,需要提交说明,不能说明情况的,不予文本备案。
第十九条
购房合同签订30日之内,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凡购房合同签订30日内未进行文本备案的项目,管理系统将停止生成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一条
预(销)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由买受方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共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预(销)售商品房项目的交易、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立卷归档。项目用途为“住宅”的,按该项目坐落的幢、单元、房号顺序进行归档;项目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以商品房的最小权属单元进行归档。
五、信 息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获准预(销)售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套的建筑预测平面图;
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4、房地产(预)抵押、(预)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6、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套内面积、共有分摊面积;
7、《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由预售转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对商品房进行实测绘,在取得实测绘报告后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证》。
商品房项目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在预售期间的项目停止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商品房销售证》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时在“信息网”上将房屋信息由“预售”变为“现售”。
第二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购买方为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在办理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30日内,向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申请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
已经办理过所有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需抵押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没有批准预售延期,又没有办理转现售的项目不得销售,管理系统将停止生成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面积、销售的平均价格、房屋用途、结构、户型、套数等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信息变更。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实后,及时在“信息网”上予以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在买受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买受方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文本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买受方申领房产证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文本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点的计算机设备应当与“信息网”连接,备案专用管理软件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
第三十四条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销售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经纪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网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经纪企业在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如在该《办法》发布之日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没有备案的,须在30日内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逾期未办理的,视作未售房屋。
2003年12月31日前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统一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补录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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