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_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3:29: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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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局主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需通过临安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根据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的指标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网上固定的表格填写,并通过网络上报至市房地产管理处。

五、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准前,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预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预(销)售许可号、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九、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专用纸张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十二、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变更。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订人应自签订定金合同10日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超过10日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预(销)售房源。

十四、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十五、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网上操作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已解除。

十六、网上操作系统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十七、存量房的买卖和预(销)售商品房的按揭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八、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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