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术语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贸易对外贸易”。
三种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InternationaI Trade&Foreign Trade)国际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对外贸易亦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它由进口和出口两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贸易差额(Balance of Trade)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之间的差额,当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相等时,称为“贸易平衡”;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时,出现贸易盈余,称“贸易顺差”或“出超”;当进口总值大于出口总值时,出现贸易赤字,称“贸易逆差”或“入超”。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Visable Trade& Invisable Trade)有形贸易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无形贸易是指劳务或其他非实物 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它包括:①和商品进出口有关的一切 从属费用的收支,如运保费、商品加工费、装卸费等。②和商品进出口无关的其它收支,如国际旅游费用、侨民汇款、使用专利特许权费用、国外投资汇回的股息和红利、公司或个人在国外服务的收支等。有形贸易因要结关,故其金额显示在一国的海关统计上;无形贸易无需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其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上,但显示在一国国际收支表上。
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
(Service Trade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ade)服务贸易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 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服务部门包括:商业、通信、建筑及 有关工程、销售、教育、环境、金融、运输、健康与社会、文化与体育服务等。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外观设计(分布图)、集成电路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无形资产。
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Direct Trade & Indirect Trade)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卖买商品的行为。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卖买商品的行为。其中生 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转口贸易是指生产 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交易。
商品交易方式
(1)进出口贸易方式: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
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
(2)展览交易方式: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 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3)商品交易所: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 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4)国际拍卖: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5)补偿贸易: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
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6)加工贸易: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7)租赁贸易: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出租人把
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外贸中英文名词解释
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将货物运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
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EDI)。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妥船舶开住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
方。(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支付贷款。
FOB术语的变形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但
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至于装货费由谁承担,取决于买方租船
时采用的租船条件。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
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3)FOB理舱(FOB Stowed)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
进行垫隔和整理,即为理舱,卖方需承担理舱费。(4)FOB 平舱(FOB Trimmed)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的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 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货,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即为平舱,卖方需承担此项费用。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译为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此处的成本相当于FOB价。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
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
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付款。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指商品的内在素质(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和外观形态(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的综合。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前者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办法;后者则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商标或品牌、产地名称来表示。样品通常指从一批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商品的数量(Quantity of Goods)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如按重量、按数量、按长度、按面积、按体积、按容积计算。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在国际贸易中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毛重(Gro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公量(conditoned Weight),以商品(棉、毛、丝等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的干净重(烘去水分 后占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从件数可推算出的总量;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 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即为实物净重。
包装(Packing)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运输标志,又称唛头(shipping Marks)是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包括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合同或发票等号码、目的地、件号。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和品牌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ocean Marne Cargo Insurance)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海损
(MarineI Loes)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及部分损失(Parial Lo)。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
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
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
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
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
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
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
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
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 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ll Risks, AR)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 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
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外贸支付与结算 佣金与折扣
(Commiion and discount)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
折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是一种优惠。国际贸易中所使用 的折扣种类较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及为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
有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合同单价中不显示佣金或折扣,而按双方暗中的约定另付,这种不明显的佣金与折扣,称为“暗佣”或“暗扣”。在独家代理情况下,如委托人同约定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成交,即使未经过独家代理,也应付给其佣金。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及其种类汇票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Draft),是指出票人、受票人均为
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受票人可
以是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2)根据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Clean Bill),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通
常为银行汇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通常为商业汇票。
(3)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
票。
汇票的使用
(1)出票。出票人填写汇票并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对受款人有三种写法(限制性抬
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
(2)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
提示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3)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4)付款。付款人对即期汇票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5)背书。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
种法定手续。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被背书人)。汇票可以经
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原出票人及背书人对受让人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的责任。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
减按一定贴现率 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也称退票,即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付款人拒不见
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一旦遭到拒付,对持票
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交易及合同 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商检证的主要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
争议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常见的商检证种类有: 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数量)检验
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
书、验残检验证书。
索赔(Claim)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称为理赔。索赔有三种不同:凡属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索赔;如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则向责任方索赔。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索赔办法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末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有所谓“契约失效”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方式,将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约定的办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仲裁(Arbi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末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可采用仲裁。如贸易双方签订仲裁条款: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
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使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条款的内容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
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裁决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有
约束力。《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根据仲裁协议
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交易的磋商(一)
共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 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还规定发盘应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货物的数量及价格或规定数量、确定价格的办法。另外发盘都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限,发盘人不受约束。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交易的磋商(二)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被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即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
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在接受的撤回和修改上,上述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规定:接受得予
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 人。
国际商事法律概要
国际商事给律概要 1.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销售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事项:
(1)买卖双方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于国际货物销售涉及品种的多样性,实践中产生了
各种格式的合同,以减低交易风险。(2)执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须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3)买卖双方为了交易安全,委托银行执行境外付款交单而发生的法律事项。①国际货物销售适用的法律
a.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并为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所普
遍承认接受的国际贸易习惯作法。国际贸易的制定者通常为有关的行业协会和国际机
构,如国际商会等。
b.国内法。在国际公约不适用的情况下,合同适用当事人自由选定的某国法律,但这一
选择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将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a.合同的形式涉外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b.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c)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起合同成立。③合同的内容
a.标的物条款。写明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规格、价格等;
b.价格条款。写明价格条件的种类、计价货币等; c.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卖方的义务: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
移货物所有权。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
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包
括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
(b)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为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④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预期违反合同: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如果卖方
在上述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执有
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
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
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⑤违反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其它赔偿。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通过仲裁解决。在中国,解决此类纠纷的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China International Ecom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ion(CI—ETAC)Model Arbitration C1ause:“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f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 cordance with the Commi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总的法律规则,即公司法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中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1)制定公司法的目的及适用范围。(2)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3)公司的设立。
(4)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6)公司债券。
(7)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8)公司的合并、分立。(9)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10)法律责任。
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国公司法赋予公司的基本权利:
(1)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 同权、财产处置权以及诉讼权等。
(2)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4)公司有权建立权责分明的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5)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预和侵犯。(6)公司有权向其他公司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7)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1)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3)公司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4)公司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5)公司依法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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