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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失业保障
美国的失业保障主要是通过失业保险的形式进行的,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也称作“失业补助”,也就是失业者从国家和各州领取失业金的制度。美国的失业保障开始的比较早,早在1932年威斯康星州就开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创立①,1935年美国通过《社会保障法》后开始在各州实行强制失业补助制度。
按照美国的立法规定,美国的失业保险方案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实施与管理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联邦政府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主要作用有:第一,设立失业保险制度,并向各州进行拨款,资助各州发展、管理好自己的失业保险计划;第二,不断推动失业保险法律的调整和完善,自1935年以来,分别在1954, 1970, 1976, 1981, 2007年五次对失业保险法律进行较大的调整;第三,为各州发展本州的失业保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而各级州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各州具体的情况制定适合本州的失业保险计划。
失业保险保障对象:在美工作的大多数劳动者都能收到失业救助的保障。美国联邦立法规定,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一年有20周雇用人数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营利机构的雇员,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佣人以及部分农场工人都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但小农场的工人和大部分家庭用工被排除在保险之外。
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美国大多数州的失业保险金基本上都来源于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根据美国《联邦失业税收法》的相关规定,雇主一般需要为雇员的失业保险缴纳工资总额0.8%的联邦工薪税。各州的失业保险的税率会有不同,但多为缴税工资的5.4%。此外,联邦政府运用雇主缴纳的联邦税向各州拨付失业保险管理费,剩余部分用于向各州贷款或作为失业保险延迟补助计划的基金。
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美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较为严格,一般来说,各州通常通过三个因素来确定领取失业补助者的资格:(1)失业者的数量和收入;(2)可验证的找工作和接受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意愿;(3)与申领者最近失去工作和拒绝工作岗位有关的特定不合格规定。一般应满足如下条件:(1)工资水平和就业要求:工资收人达到一定数量或就业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就工作时间而言,一般要求劳动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前工作达52周。(2)等候期:为限制短期索赔,降低方案实施成本。多数州规定,失业后需等待一定时间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但一般不长。(3)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如果失业者拒绝合适工作或对于可接受的工作进行挑剔,就会被视为没有工作意愿而被取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4)积极寻找工作:多数州要求失业者除了在当地就业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外,还必须努力寻求职业,并以合理方式获得工作。(5)失业原因不属于除外责任:即自动离职、工作中的重大过错与失误、拒绝合适的工作或参加劳资争议引起的失业。因除外责任失业的不属于保障范围。
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没有统一的给付标准的具体规定,给付标准在各州存在较大差异。一般由各州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和被保险人的就业收人和家庭具体情况来确定。各州规定的州失业金一般为失业者工资的50%---70%,失业者工资通常按照最高工资计算。此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时间限制,即失业补偿期是有限的。美国永久立法规定,全国的失业金领用最长时间为39周,一般各州规定最多领26周,如果失业率较高,联邦政府和各州的“延长失业金”计划可以领外延长13周的领取时间。如果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仍未找到工作,一般都要转为社会救济对象。
美国就业保障的发展与特点
1916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州失业保险法案。1933年,国会立法组织公共服务体系。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建立了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同年,联邦职业介绍法》颁布。1946年,《就业法》通过。1954年的《就业保障资助法》,对失业保险金的税收进行完善。1962年,《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法》颁布。1963年,《职业教育法》颁布。1964年,《就业机会法》颁布。1970年的《就业保障法修正案》,扩大了就业保障的范围,创立了延长失业补助计划。1973年,《全面就业与培训法》颁布。1976年的《延长失业补助法修正案》,扩大了就业保障的范围。1977年,卡特提出“工作福利”和“工作保障”的就业方案。1980年,《综合就业与培训法》颁布。1993年的《瓦格勒法》,提出建立培训和就业服务司。1994年,克林顿政府劳工部长里奇向国会提交的《劳动保障法案》,对美国30年代以来的失业保险制度做出全面修订。1996年的《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法案》,废除了运行长达61年之久的为全国最贫困家庭提供现金资助的联邦保障计划,建立了贫困家庭临时援助制度,旨在要求大多数成年人在领取资助后两年内返回工作岗位。1998年的《劳动力投资法》,将各州的就业服务统一为全国性服务。2007年的《继续拨款修订决议》,对失业保险进行进一步修订。经过美国政府的不断努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体系。
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内容包括: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包括工商业雇员、受雇于农业部门的人员、受雇于非盈利机构的人员、家庭佣工、医院工作人员、受雇于高等学校的人员、海员及铁路工人、公务员、军人;在项目结构上,包括联邦和州基本失业保险项目、联邦和州附加失业保险项目、退伍军人失业保险项目、联邦公职人员失业保险项目、铁路工人失业保险项目;在领取条件上,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包括工作20周、有正当工作、失业人员申请、失业救济金最多支付26周;在给付期限上,有4/5的州失业保险等待期是7天,给付期最长为39周,一般各州规定最多26周;在给付水平上,有34个州根据本州周平均工资发放失业保险金,周失业保险金的上限相当于周平均工资水平的50%-70%。美国就业服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就业服务内容多样化。就业服务内容包括个人就业计划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帮助雇主招聘人员。第二,就业服务机构比较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存在各层级政府中。第三,就业服务颁布法律法规多,且法律层次高。1962年,《人力发展和训练法案》通过。1964年,通过了包括职业队计划、街区青年队计划和美国人志愿服务者计划的《经济机会法》。1973年,《就业机会法》通过。1983年,通过了《就业培训合作法》。第四,公共就业服务资源丰富。美国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有计算机服务、岗位空缺信息、残疾人服务设备、提供面对面服务的职员帮助系统以及社区资源。第五,就业服务主体多元化。美国公共就业服务主体有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民间非营利服务机构,政府与民间机构合作的服务机构或项目、社区的就业服务中心等。如《就业训练合作法》规定由各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开发、实施培训项目。第六,美国就业服务网络化。按照功能结构划分,美国就业服务网络体系有4类,包括:(1)门户网站,即美国公共就业服务网;(2)数据库资源,包括3个数据中心,分别为美国就业交易所、美国职业信息网和美国职业培训网,3个数据中心在体制上相互独立;(3)地区资源,即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包括50个地区就业服务网和遍布全国近3 000个就业服务中心;(4)其他网络资源,即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其他站点。}z}第七,就业服务的“一站式服务”理念。一站式服务要求对失业者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在工作内容、机制、场地上进行整合,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良好、便捷服务。
就业培训援助模式
美国政府相当的重视就业培训援助,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的人员,包括物质上的救助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的机会。在这些方面美国己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公共救助系统和充分就业政策。
1.5.1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和失业津贴是美国失业保险制度所包含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九十年代,美国政府将单纯性的失业救助和普遍性的社会福利,改变为工作性的福利和有限的救助,不再单纯的提供给就业困难者经济的福利,而且提供了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工作机会。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计划,以便就业困难者能够在社会中找到工作的机会。如:各州和联邦政府开始在1997年帮助那些长期接受救助的家庭寻找工作,并不断的加大公共建设,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每年政府都会拨出一定的款项来帮助这些项目的进行。1.5.2公共救助系统
公共救助系统主要包括一般扶助、食品卷、临时救助、减免税务和住房补贴等 福利政策。
只提供暂时性的经济补贴的一般扶助,主要针对的是有能力工作者但是还暂未就业的人员,因为他所救助的对象不符合联邦政府的救助福利标准,它所用的经费只能由各州政府自己支出。在美国的一些地方由于它所救助的对象有工作能力,所以它被看成是不值得颁布的救助方案,甚至某些美国人歧视接受此类福利的未就业人员。
食品卷的制度早在1939年就建立起来了,直至1974年联邦政府才通过法案对这一政策进行规定。它规定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低收入的家庭提供食品卷,每年都会由联邦农业部拨款给当地政府,让他们帮助把食品卷发放到低收入家庭手中。
临时救助的拨款全部出自于联邦制政府,但是各州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救助的标准和救助的对象。
在美国,失业者和低收入人群都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福利。不同于上述几种救助的是,这项政策是直接由美国国税局实施的。个人收入及家中19岁孩子的数目是这项福利实施的重要标准。
住房补贴主要是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福利,这些人群可以选择入住政府提供的低收入住房,也可以领取住房补助卷来自己租住房屋。这项福利也主要是由联邦政府出资,各地来具体操作。
1.5.3充分就业政策
美国充分就业的这项政策可以追溯到罗斯福总统“新政”时期,自这项政策形成以来,充分就业就一直被美国当作经济活动的中心。这项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美国政府不断扩大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直接促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这也是美国最先采取的措施。政府不断加大公共工程的建设,让政府直接作为雇佣一方进入到市场寻求劳动力,特别是如果有一个地区的失业问题特别严重,政府甚至不惜巨资来进行公共工程的建设,促进劳动力就业,这只是其中的一小方面。美国政府还通过宏观调控不断地刺激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自由竞争的优势,增加投资来刺激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增加就业率。
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十分重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就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小企业的开发相结合,不仅加大对求职者的培训,同时也鼓励人们自主创业,在就业培训中心开设了小企业经营培训的课程,对小企业的开办者给予政策上的鼓励,低价提供场地和设备,减免一定的税收。同时,小企业的发展还可以受到其他部门的技术支持。
三.加强对雇主的管理工作。不仅颁布了专门的法律用来规定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对受雇者提供社会保障制度。
四.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调节劳动力的供应。美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并制定了专门的政策,来规定委员会的职责。既要给求职者提供工作的机会又要提供供其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一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迅速发展
1.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己经形成了五级化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包括省(区、市)、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五级。除了基础的五级化体系之外,还设立了一大批包括公众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在内的就业服务机构。全国范围之内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就达到了21515所,超过70%的服务机构都有自己的服务场地。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00多个城市实现了信息的互联,服务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2.全方位的就业培训服务内容
在100多个城市开通的信息网站,使就业培训服务信息更加权威。这些网站每天都会向求职者发布职位信息,每个季度都会帮助求职者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式及发展趋势,并公布相应的数据。
除了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之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深入基层,开发适合各类失业人员的工作岗位。通过向企业和公司介绍失业人员,鼓励企业从事社区活动,尽可能的开发公共项目,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向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培训的同时,还增开了一些公益项目,促进就业工作。同时努力落实福利政策,不仅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安置就业困难的群体,还对有就业能力而没有就业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再教育。例如:大连市政府出资帮助就业困难的人员建立书报亭,并安置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的人员进入清洁、交通、治安协管、绿化的部门,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北京市政府的政策是免费向就业困难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并向他们推荐就业岗位。如果这些人员仍未就业,就安置他们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上海市“4050工程”的效果也非常显著,主要安置男50岁、女40岁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资助企业来促进这些人员的就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明确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国务院发布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1986年~1993年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搜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我国失业保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失业保险条例》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领域的重要规定,它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发展过程中的中间步骤和过渡形式,它只是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范式。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有许多新的矛盾需要解决。
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经历的三个主要阶段,无论从它的基本法律概念、基本内容,还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及整个体系来看,都有很大改进和完善。但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增强企业活力,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要求,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适合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单位的职工。
2.享受条件。a.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己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一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是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如企业破产;c.已办理失业登记,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并有求职要求的。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木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竟争就业的能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我国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即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6.失业保险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失业保险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包括办理失业登记、支付待遇、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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