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群体性事件的分析研究_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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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群体性事件的分析研究

丁艳霞

摘 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发展在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我国经济步入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改革与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和与时俱进的要求。大环境的发展转变,利益群体间矛盾和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成了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社会问题。在发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促进局部区域发展,保障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过程中,如何准确定位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正确处理好社会发展经济转型过程中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关键词十二五经济转型群体性事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谐社会

群体性事件,自古至今无论时代更迭,改朝换代,是一个社会形态下,群体性社会问题的一个集中的表现。也是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的集中反映。结合当今世界各国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位以及改革开放30多年的我国整体和区域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问题伴随着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呈现趋势性。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十多年发展中,群体性事件在国家经济高速增长中、区域发展,出现上升态势。尤其在各地大力招商引资,拓展区域经济发展范围,构建各具特色经济开发区过程中,群体性事件频发。据相关的资料统计,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规模上都有所扩大。社会影响也显著,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而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冲突引发。经济发辗转型同时社会其它方面也亟需进行相应的体制调整和改革。针对区域发展中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补偿,居民个人环境权益和福利保障,个人工资收入等。具体近些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的湖北石首事件、浙江里安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反映了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冲突性问题,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正确处理好区域经济发展和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冲突关系,才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以人为本,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落实到具体在打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正视已存在的群体性问题,正确妥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关键是合法合理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引发问题。对潜在的也要制定配套的预防应对机制,将利益矛盾冲突扼杀在萌芽中,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提供和谐安定的环境和条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显著特征即由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参与者为了共同的目的和动机;参与者行为是为法律给予否定评价;活动本身可能是违法甚至严重犯罪,与此相对应的是影响程度也逐步升级的;表现形式可能是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社会秩序、危害正常部门机关的运行、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基本国情,文化传统不同,因此在具体的群体性事件定位和界定

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区域发展实际情况,群体性事件引发的问题往往多是以违法、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稳定。类型多样,突出性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集中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在区域开发调整中的征地拆迁问题以及该区域在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引发的居民环境权益的诉求和保护问题。因此,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走向现代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阶段,在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人性化的处理群体利益矛盾冲突,有效地组织实施拆迁工程建设,坚决杜绝与民争利,损害部分群体的合理合法利益;同时要摈弃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通过建立生态工业园,实现产业结构的高度协调,有效地利用资源与保护环境,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不仅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未来发展的方向,也有助于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原因和影响

(一)宏观方面

经济转型,社会改革时期,特殊历史发展阶段矛盾冲突凸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的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无论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取得突破性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迅速向工业化国家迈进,在经济上创造出一个个举世瞩目的成绩,经济发展带动社会的改革开放。尤其是在21世纪,我国加入WTO后,社会逐步走向开放化、国际化。社会在开放同时,逐步向多元化方向转变。这种快速转变 给我们带来巨大前进动力,但面临着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体制的转变成为新时期也已不可回避的问题,这种转变的阵痛势必带来部分利益矛盾冲突的激化。进而演变成各种群体性事件的频发。

社会发展同时,社会成员阶层的结构性分化,复杂化,导致利益诉求的分化和矛盾冲突。

时至十二五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期,社会结构变化,各阶层利益格局也面临改与被改的局面,利益调整与变化,势必给利益分化的部分群体带来巨大利差,利益群体间的差异增大,引发社会群体性的利益矛盾冲突,为宣泄不满,寻求利益诉求,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社会财富和资源分配的不平衡,频繁富差距悬殊 由于我国国情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地区分布较多,区域条件的差异性,导致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同一区域内不同阶层分化,致使贫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整体,甚至是局部内群体间的资源分配和获得的不平衡性。具体表现在财富掌握、教育资源的享有,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养老各方面。特别是在社会资源群体性分布不均衡时,当部分群体的合法利益受损害,矛盾冲突进而演变成社会性问题,诱发群体性事件。

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沟通机制,部分合法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的回馈,满足。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民主意识,社会观念,逐步增强,伴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满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各方面需求也不断增强。寻求和维护自身合法合理利益诉求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但有限资源,与我国现有国情不相适应,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缺乏完善健全的沟通回馈机制,和畅通的表达管道。再加上信息公开传递的不畅通,部分群体性利益得不到有效满足和维护,于是各种极端的利益诉求措施便出现,如:静坐,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级党政国家机关等

甚至触犯到法律的底线。群体性事件在便层出不穷,演变成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

社会调控机制力度不够,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群体性问题的措施不完善。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人们的组织感和归属感减弱,局部的社会控制和组织能力依旧维持原有的力度和机制,并能有效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因而在处理具体的群体性事件,解决社会性问题,维持局部地区发展中,往往号召力、凝聚力、组织力、力度不够。同时存在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或者对群体利益诉求反映置之不理,责任心不够,缺乏有效地协调处置措施和预防应对机制,进而加剧群体性事件的出现。群体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和认同,矛盾冲突升级。

社会部分群体的法制观念 不到位,法律意识单薄,部分利益性群体的盲目煽动性

近年来地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中参与者往往之观念淡薄,带有从众和很大的盲目性,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同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带有激情性,深受消极情绪化气氛煽动和影响。再加上现在网络和短信对事件和信息的快速传播,媒体大肆渲染,很容易对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具体到区域发展中拆迁征地和工业化进程中群体的环境利益侵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从地理、自然和人文角度而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鄱阳湖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江西省北部,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是四大淡水湖中唯一没有富营养化的湖泊,同时也是具有世界影响的重要湿地。鄱阳湖地区既肩负着保护“一湖清水”的重大使命,又承载着引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从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在区域开发建设中,积极探索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新模式,坚决反对以牺牲部分群体的公共环境权益来谋求经济的短视效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任重道远。近几年区域发展中引发群体性事件中,往往都是地方过于重视经济的短期高速发展,甚至以牺牲公共环境利益,导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区域内群体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引发群体冲突。

同时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中,其规划范围包括了南昌、景德镇、鹰潭3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的部分县(市、区),共38个县(市、区),国土面积5.12万平方公里,人口达到几千万,区域规划关系着众多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在区域的土地规划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征用和拆迁问题,该问题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该区域的公众的财产利益的分配和区域发展中资源的共享的合理性公平性,能否真正实现经济惠民、利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某些地区发展开发过程中群体性冲突往往是土地被征用,或房屋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手段过于强硬僵化,安置措施和相应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群体性的矛盾冲突。

(三)从法律角度而言,在区域开发发展中,每年出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问题今年来呈上升趋势。而对于此类的群体性环境群益损害事件真正能够诉诸于法律手段解决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从法律本身而言,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存在很多不足,法律条文和司法程序的空白,致使市场经济发展中区域群体性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群体的公共环境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救济。如:近年来“渤海漏油事件”,给当地的海洋资源和渔业生产的渔民造成灾难性的损失,而此事件发生后,相比“墨西哥漏油事件”,采取应对措施,我们群体环境权益司法保护和法律条文上还有许多尚待健全和完善之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诉讼和环境权益保护都是建立在民法通则、刑法、行政法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实体法基础上。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此外而环境诉讼往往涉及的群体性利益,范围比较广;诉讼双方现实中力量对比存在不平衡;高昂的环境诉讼费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证据的收集和获悉信息的管道限制、事件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多方面原因,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冲突。

区域发展中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分析

目前关于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相关法律2010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地区经济建设区域开发中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针对各地方在区域规划建设,房屋拆迁的土地征用出现的,暴力强制拆迁和征用、拒拆自焚等极端事件。从法律角度出现极端群体事件的原因拆迁征用方法和程序上不合理甚至违法,征收拆迁补偿和标准存在分歧,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之后的安置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方法单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利保障,产生不满情绪,矛盾冲突凸显,出现群体性事件。

三、结合国情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现状,相应的应对机制和处置措施

(一)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特殊历史阶段,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是利益的矛盾冲突。因此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基础上,提高国民经济水平,改善民生,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真正惠及于民,创造更做的财富,提高国民待遇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局部的群体性矛盾冲突的影响降低最小。

(二)深化改革,结合区域发展民生状况,建立综合性的应对措施,积极处理区域发展中出现群体性利益冲突。理清思路,正确的对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冲突。特别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中,区域资源的分配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着重解决分配体制不公,差距过大的问题,始终坚持落实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

(三)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往往以群体性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一种诉求或不满情绪,而这种行为方式,并不权威法律所认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拥有游行、示威、结社自由的权利。但权利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现实在区域发展规划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群体性事件,形式极端存在社会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性甚至为法律所否定。所以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中,为了有效地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打造和谐区域人文环境,畅通利益诉求管道,完善应对机制多方面倾听和接受群体的合理合法诉求。完善信访制度,听证制度,加强和鼓励对民间团体组织的培育,发挥其反应群体利益的作用。

(四)地方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行政管理

体制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打造现代服务型政府。集中处理和调节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群体性矛盾冲突,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能力,为区域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和完善区域的法制建设,首先鼓励和引导地区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和非官方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鼓励一些民间非官方法律组织的发展。提高整个区域的法制观念,增强区域内民众的法制意识。同时要加强立法和制定制度,积极改进不合理的规定,以更好适应鄱阳湖经济生态区域的发展。进而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和组织感,促进区域的稳定。

(六)针对该区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环境权益损害和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上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采取措施。

为有效应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中出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要坚持防治并举,统筹生产生活、兼顾城市乡村,实行最严格的污染防治政策,全面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完善防控监测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快防污治污工程建设,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削减量原则上优于国家要求,并加以分解落实。在区域推进工业化进程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持证排污和达标排放,防止产业承接中的污染转移。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产能力,污染排放不达标或对当地环境和群体的环境群益影响严重的企业必须实行“关停并转”鼓励工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快重点污染企业排污在线实时监测体系和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高污染、高危险物品和放射源安全监管和应急体系建设,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

对于已发生的群体性环境群益损害的事件,积极应对,严格执法,充分保障受害群体的知情权和环境诉讼权益,切实维护其合法环境权益,加强执法,对肇事企业,进行严格处理,完善群体的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将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潜在之中。总之,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发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让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针对区域开发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事件问题,一方面要建立相应应对机制和预防措施,严格规范相应的手段和程序,建立多元化处置方法,真正做到合理行政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职能。在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和居民迁移过程中,对受影响群体给予就业安置和经济补偿。完善困难群体援助补贴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住房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国家对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城市、工矿、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的支援力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突出政府在区域发展建设中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作用。

四、结语

群体性事件作为近几年频发的现象,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时期,我国存在的部分社会问题如:群体环境权益损害以及地方发展规划中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引发的群体性冲突。针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经济区公共安全性,关键在于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和谐发展,全面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发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正确恰当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无疑既有利于提高整个区域发展的公共安全性,打造和谐生态经济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同时也给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群众的利益供有利保障,探索出人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发「2005」176 号.② 「美」戴维.波普诺着,李强等译.《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17

③ 武卫政.环境维权亟待走出困境「N」.人民日报 ,2008-01-22

④ 杜洁,社会危机管理「D」.天津大学,2004.⑤ 傅金林,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时间爱你对策之管见「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⑥ 李永宠.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理性思考「J」.晋阳学刊,2004.⑦ 李忠信.世纪初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J」.中国政治,2001.⑧ 熊一新.略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与构建和谐社会「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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