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资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爆破物资管理措施”。
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物资验收、保管、交接、对账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各分局、执法大队和机关大院应当设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物资专管人员,建立《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对接管的物资实行统一保管。台帐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六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部门应当在罚没决定执行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物资专管人员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并将物资验收入库。
第七条
在处罚决定执行三个月之后,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股、法制机构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报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罚没物资,应按照终局裁定或判决执行。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办案部门凭《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涉案(场所、设施、财务股)清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在财务股或办案机关负责人的监督下,经核对无误后登记《大余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管理台帐》,办案人员与物资专管人员共同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九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或临近保质期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拍卖、捐赠、销毁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资,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资分离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物资应由财务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实施。拍卖企业的确定由财务股、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后,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第十四条 对拟拍卖的物资,财务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五条 财务股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办公室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自行选定。交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处理的完整物品,应有防止重新流向市场的措施。
第十七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八条 销毁罚没物资的,经分管案件负责人批准,由办案单位和财务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制作销毁记录,并拍照、摄像存档。
销毁物资时,应提倡或采用环保清洁方式。办公室派员现场监督,并在有关销毁记录上签字见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三)用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四)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毁损或灭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物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处理价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资处理完毕,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罚没物资处理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立卷,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二条 办案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资的;
(三)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
黑龙江省罚没物资处理办法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15 执行日期:200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
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罚没物品逐渐增多,目前在罚没物品的保管、处置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专门部门统一管理,罚没物品保管、处置没有与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
罚没物资处理程序难操作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处罚种类,在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时常常会适用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方式。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