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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东胜区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东胜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和管理。东胜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采取以户申报、按人补贴的办法,按照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最低保障面积每人15平方米进行补贴。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08】10号),我区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8.8元,即每人每月132元。
(二)我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不包括水、电、暖、气、物业等费用)。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及我区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元。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
﹙三﹚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 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收(回)购、新建开支。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和更新管理,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原则上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特殊情形也可实行出让方式供应。纳入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做到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内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 确保施工质量,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建立廉租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要严格技术标准、材料进场检验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优惠;住房保障部门回购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五章 准入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东胜区户籍。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以及低保以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指收入水平不足我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赡养关系。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实施。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所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
1、《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婚姻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其他优抚对象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诚信承诺书;
6、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后28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人口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受理登记建档。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媒体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确认实施
1.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并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
2.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住房保障办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资格。
3.准予租赁补贴的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租赁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4.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费用和腾退廉租住房。入住和退出均履行验房程序。
第六章 退 出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超过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社会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
(四)擅自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以物业服务公司、其他管理方记录为准﹚;
(七)连续3个月以上无故不缴纳廉租房租金或费用的;(八)违反《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条款的。
第十九条 对于决定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应当1个月内腾退,期间的房屋租金如果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按原租金的3倍收取,否则按原租金的5倍收取。逾期不退还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必要时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租金按原租金的10倍收取。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变动等情况。
不如实申报,一经查明,取消其保障资格、不准再申请廉租住房、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廉租住房信息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上报,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完善纸质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实现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金,并处以补贴金5倍的罚款。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者交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责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涉及内容参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实施方案》(东政发【200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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