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涉及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_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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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涉及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张雁云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44)

摘要: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

关健词: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

上市公司收购,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走过了一个多世纪,为资本主义世界酝酿了五次购并浪潮,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司收购概念源于英美法上的“takcover”一词,本意是“取得控制权或经营权但不一定限于绝对所有权转移”。在国外,它是指一个人(含自然人、法人)通过购买资产直接地或通过控制管理层间接地获得目标公控制权的一个或一组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公司己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在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中,现出的特征主要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之间因收购产生的一系列互动与股票交易行为,而实际上,这种行为却掩盖了收购者、控股股东、管理层利用其合法地位、天然的优势或握占的权力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忽视、排挤、侵占、欺诈和私相授受,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常常也只能根据少数大股东、控股股东的意志与权益导向而定,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处于极不稳定、极易受损的高风险状态。作为权益易受损害的弱者中小股东,在匕仃公司收购中如何完善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新的公司法及证券法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

l,卜公司收购是现代企业制度与资本市场建立的结果。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对市场行为主体的假设,表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各方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以维护资本市场的繁荣。根据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理论分析,如果一家公司的管理部门无效或低效率,就会促使投资者对该公司实施收购,替换无效率或低效率的管理部门,使该公司的资产获得更有效的营运。这样,在整个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围绕着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就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夺战。在这场争夺战中,会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股东,甚至雇员和债权人等等,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交易背后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公平,牺牲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其利益维护会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由于中小股东与收购者、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信息、专有知识和权利等方面的不平等。在信息的掌握分析L收购者是一个单位,有专门的班子去研究达到收购目的的战略战术,而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缺乏信息、专业知识,因而当收购者的收购行为发生时,中小股东无力与之讨价还价,也不可能在股份的出售上做出可维护自身利益的明智选择,也不可能在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出售股份时享受收购者提的优惠待遇和获得高回报的收益。

第二,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发生后,日标公司管理层常常滥用其控制权,以维护目标公司控制权为借口采取反收购措施,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面对侵害时,中小股东往往只能做一个旁观者,也无法改变弱势地位,很多情况一下中小股东根本做不到高价位出售股票、实现利益最大化,反而是收购者与控股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都打着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东权益的旗号,使中小股东误判形势而错过了高价售股的良机。

第三,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中对持股及证券披露义务作了相关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是,仍然存在一些欠缺:

1、对收购行为只规范了收购者,未规范目标公司管理层,也没有规定发生收购事件时,要求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本次收购尽可能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及向中小股东履适当指导的义务,这样,就客观L限制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对反收购措施也未作出明确规定等等。因而,上市公司收购中,如何在坚持“股东民主”制度的前提下,以股东利益为本位,在中小股东、大股东、管理层等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寻求权力和利益的平衡点,是法律的最终目的,也是立法者与执法者“重中之重”的任务。

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本原则

公司收购制度作为证券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的统领之下。但由于这一制度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交易难度很大,尤其是中小股东在交易中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各国均把规范和限制收购方的行为,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丘市公司收购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出发点。综观各国公司和证券立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原则:商业文化·财金视点2007年4月

(一)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是指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待遇。这一原则是公司法理中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而股东的平等待遇是指“各股权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或其他利益或不利益的供与,应予平等的待遇”。这条基本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保护股东利益。

(二)充分披露原则

充分披露原则又叫透明度原则。这是股东知情权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重要表现。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收购者应将收购意图、收购要约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第二,目标公司管理部门应对要约收购发表意见以供股东参考,目标公司管理部门还应披露存在的利益冲突。此外,内幕交易的禁止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确保目标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的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就是在鼓励公司经营者适度强化董事对于广大股东的诚信义务,确保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的利益。它要求:目标公司的经营者要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忠实义务”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他人所从事的对本公司的收购行为谨慎行事,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这种收购行为确实对公司不利,否则,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非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擅自采取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反收购措施,以防止公司经营者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损害广大股东 的利益。

三、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目前在我国,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在立法上有所欠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英美等国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己经较为完备。借鉴英、美等国的先进经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制度上达到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时对收购者、控股股东和目管理层的制衡的目标,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

(一)建立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有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和累积投票权制度。

1、所谓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不种类股份的股东可以分别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有关事项。在我国日前,可以按普通

股股东中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召开类别股东

大会。

2、所谓有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匕有公司一定比例的、对涉及上市公司利益的某重大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在股东大会讨论该事项时应予回避表决。

3、所谓累积投票权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_L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鉴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运作的时间小长,对小股东的保护尚十分脆弱,立法对累积投票制度应采取强制主义态度。这有助于使代表中小股东意志的代理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健全股东大会决议的司法救济其中包括

l、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或无效确认之诉;

2、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的付之诉扣

(三)、规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反收购措施针对目前《证券法》中对收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设计不平衡的问题,在反收购措施的规制方面,应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在坚持“确保日标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的利益原则”的前提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目标公司管理层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具体规定如下:其一,若目标公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利益,以维护司长远利益为借口而采取反收购措施,从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应宣布此次反收购行为违法;其二,允许目标公司经营者在收购发生后寻找收购竞争者(白衣骑士)参加要约竞争,但目标公司经营者必须平等对待所有收购竞争者,以期股东获得最高的溢价;其三,经股东大会批准,目标公司不得从事发行股份、增设或准许增设或发行任何可转换公司股份的证券等行为。

小结

我国《公司法》有关小股东保护的规定是相当缺乏和非常薄弱的。小股东缺乏充分保护这一现状己经造成了小股东只关注股票投机,而忽视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后果。由于目前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受到严格限制,我国股市中的股民大多数属于小股东范围。如此庞大的投机股东队伍的存在,注定了我国股票市场浓厚的投机性质,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这是我国目前公司制度的一个近乎公认的不良现象。此外,当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侵害而寻求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时,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热情和信心,致他们对证券市场、国家法制失去信心,这对整个社会而言亦是不利的。因此,切实采取有措施,强化对小股东的保护,具有非常迫切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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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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