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或修改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和一致同意。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件需要明确约定。如果对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是可以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的,转让时你要将出让方的股权证明要注明转让给你,公司有要见证,同时你的股权赠加,对方股权减少或灭失公司要有备案。
适当的时候还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免公司在与银行贷款时由于股东的变更产生障碍。我将《公司法》有关章节复制给你。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二
转让方公司(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担保人(丁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系丙方独资股东,拥有丙方100%的股权。
2、乙方愿意将其持有的丙方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受让。
3、丁方系丙方原股东,且愿意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了明确各方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合作框架,促进企业并购顺利进行,有利各方并购目的实现,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一、转让标的。
乙方将合法持有的丙方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股权所附带的权利义务均一并转让。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
三、排他协商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四、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丙方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全面性,以利于甲方更全面的了解丙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2、乙方、丙方、丁方应当对有关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若因乙方、丁方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费用分摊条款。
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在并购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其他费用由各自承担。
六、保证条款。
丁方承诺,丁方为乙方在本意向协议及正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七、进度安排条款。
1、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以丙方名义在《绵阳日报》上进行公告,要求丙方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
2、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丙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乙方保证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
3、评估报告作出后,甲乙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及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登记手续。
八、保密条款。
1、各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其他三方同意,应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保密,且除了并购各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
2、各方在收购活动中得到的其他三方的各种资料及知悉的各种商业秘密,仅能用于对本次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进行评估,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各方对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书面资料、有关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透露给协议外的其他方。
4、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各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有违约,给其它合作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该责任方负责赔偿。
九、终止条款。
各方应当在本意向协议签订后的5个月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本意向书丧失效力。
十、因本意向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三
文本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效果,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就枇杷定期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
品种。
等级。
单位。
数量。
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甲方负责提供无偿的技术指导培训及咨询。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种植管理,不得使用任何农药,必须进行病虫害防治的,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枇杷的质量要求:无农残、无腐烂、无杂质、无青果。
第四条枇杷的等级标准:
第五条交(提)货及验货方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到约定地点交货,并由甲方按约定标准当场验收;约定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货物(枇杷)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到交货地点,费用自负。
第六条双方凭收购凭证结算,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一方延迟交货或者支付收购款的,应每日按延迟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枇杷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利要求补足、换货或者退货.
3、甲方提供的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误差等问题的,或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枇杷的,应按照定购枇杷价值(数量×保护价)%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地点: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四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v^甲方^v^)。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v^乙方^v^)。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称^v^目标公司^v^)是一家依据《^v^公司法》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1、目标公司资产合计_________元*;。
2、目标公司负债合计_________元;。
3、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_________元;。
4、上述资产、负债及明细详见甲方提供的目标公司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资产负债表及明细。(该目标公司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资产负债表及明细为本协议之必要附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四、甲、乙一致同意,目标公司_________作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进行股权重组。该作价是各方基于目标公司xx年xx月资产负债表及明细的真实性,并充分考虑到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各项损益、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协商的结果,各方不得以作价与报表不符,或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市场行情变化、宏观政策影响等理由反悔。
五、重组方式以目标公司_________%股权作价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甲方出让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的方式进行承债式重组。
六、应付账款已列明的部分由新股东承担,附件中未列明的由原股东承担,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前对外担保及未列明事项均由甲方、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以股权做担保。
七、考虑到目标公司为_________年成立的公司,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发生过多次转让,因股权转让问题引发的纠纷,所引发目标公司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并共同严格遵守执行。
1、甲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价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的股权,乙方同意受让。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各方支付给甲方的协议股权转让金按以下的约定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为股权交割基准日,基准日之后的目标公司的经营收益或亏损按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交割基准日之前的本协议及附件未披露列明的债务或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2、在本协议签订后,丙丁_________己方派员立即进驻目标公司与甲乙方人员办理资产、资料核实交接。
3、在交接完成后,甲乙方立即着手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批准、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书面确认、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等一系列工作。
4、甲乙双方须在本协议签署后60日内办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一、出让方的责任与义务。
1、出让方必须按本协议书规定出让其持有的协议股权。
2、出让方必须提供为完成协议股权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甲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出具为完成股权转让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3、出让方必须协助受让方办理本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即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为乙方持有_________%的工商登记手续和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的手续。
4、在协议签订当天向乙方移交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车辆、库存产品、银行存款等。
5、出让方保证本协议及附件所披露的资产、债务的真实性,交接后发现资产缺失或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担保责任)出现,受让方有权在后续的应付股权转让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剩余股权转让款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赔偿,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二、受让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按本协议书规定向甲方支付协议股权转让金。
2、提供为完成协议股权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并出具为完成协议股权转让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3、及时办理协议股权转让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4、在甲方乙方交接后及时签署交接确认单。
1、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所需支付的法定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全部税收由出让方承担。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足额赔偿。
2、如乙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金,则从逾期之日起,乙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股权转让金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90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回转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拖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变更、过户手续,如甲方拒绝办理或拖延时间超出90天,则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_________己六方签字后生效。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对本协议内容的覆盖、变更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附件一、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资产负债表》、附件二、《固定资产表》、《其他存款清单》、《应收帐款清单》、《库存清单》、《应付帐款清单》等明细表是本协议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基于本协议双方签署供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用的相关协议、文件等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规定之货币单位统一为人民币。
5、本协议规定之履行日均指日历日,并非工作日,履行日期均指公历。
6、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___。
己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五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和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关于共同组建_________相关事宜的协议书》(下简称“组建协议”),约定甲方在成立后分两期购买乙方的部分资产。其中第一期资产在甲方成立后_____个月内接收;第二期资产暂交甲方无偿使用,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分两批由甲方接收。
甲方已依法设立、并完成了对乙方上述第一期资产的收购,甲方愿意继续收购乙方的上述第二期资产。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资产收购。
1.1资产收购:甲方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和条件收购上述乙方的第二期资产(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清单略)(下简称“转让资产”),乙方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售转让该等资产。
1.2资产交接:转让资产按下列方式分两期交付:
(1)_________房产应在本协议生效日交付给甲方;。
(2)其他资产应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第二期收购价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给甲方。
1.3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1)乙方应在将附件1所列房产按本协议第1.2条交付时协助甲方到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还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乙方同意在根据本协议第1.2条交付相关资产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产的发票、购买合同、资料等文件。
1.4解除抵押合同:由于乙方已经把_________房屋抵押给丙方,丙方和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第一期付款后_____个工作日内终止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和缴还房屋他项权证手续。丙方并应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当天将有关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传真给甲方。
第二条支付价款。
2.1收购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出售转让资产(包括第一期和第二期资产)的对价,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价款(下简称“收购价款”)。
2.2收购价款来源:丙方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贷款_________元(下简称“承债式贷款”),甲方承诺该承债式贷款将全部用于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并同意以未抵押的部分房产及其他未抵押的资产为该贷款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丙方则同意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_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定相关的抵押贷款合同(下简称“抵押贷款合同”)。
2.3支付方式:甲方承诺将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
(3)剩余的收购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将自_________年起从甲方税后利润中支付,_____年支付一次。其中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如果当期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应付收购价款,则该期因此未能支付的价款顺延至下一期支付,但最迟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
第三条陈述和保证。
3.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3.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六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娱乐城转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宜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v^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将娱乐城(以下简称企业)整体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当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企业资产享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若企业资产存在瑕疵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后,甲方不再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乙方作为投资人并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现有企业承继。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通过诉讼(由企业注册地法院管辖)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提交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份。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七
股权回购是指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或其母公司在其经改制或上市后购回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该债转股企业的股权。
股权回购的主体是原企业股权回购的资金由企业自筹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按原值或溢价确定。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风险投资主要投资的是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新兴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这一类企业一般经营时间比较短,尚未经过市场充分的洗礼,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投资的风险比较大。
而风险投资并不是盲目地去冒风险,所以,国际上成功的风险投资公司都有一套规避风险的办法,股权回购就是其中常用的一种办法。股权回购一般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首先,给创业企业的经营者(一般是原始股东)增加了经营上的责任和负荷,让他们明白需要向风险投资商负责;其次,在风险投资商未能成功地将持有的创业企业的股权通过转让而变现时,可以将该部分股权强行转让给该创业企业的原始股东而实现投资回撤变现。
不过,在实际运用股权回购这种规避风险的办法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
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
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第四,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回购是风险投资商在无法实现其投资的回撤变现时的一种最无奈的选择,一般由原股东回购所实现的风险投资商的收益都小于该企业成功上市或由风险投资商自己将股权成功转让给第三方。所以,即使在中设计了股权回购的条款,风险投资商也不能掉以轻心,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协助被投资企业经营者将企业经营好,以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经营者和原股东商议解决的办法,如果需要企业原股东履行回购的义务,也要尽早与其联系,弄清楚原股东履行义务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以免原股东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责任。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八
近两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协议转让和强制拍卖活动逐渐升温,并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是国有股减持政策出台以及非流通股上市提到议事日程,这些股权的协议转让和拍卖交易规模越来越大,所产生的问题也愈演愈烈。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冻结和拍卖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司法行为逐年增加,相应产生的问题也逐年增多。为规范与此相关的司法行为,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月30日公布施行。本文拟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作一探讨。
一、《规定》产生的背景。
今年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第十六章“推进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容,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以及健全市场体系等有关问题指明了方向。第一、根据江泽民同志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提出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总的指导方针,除少数有关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而国家必须垄断经营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对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第二、国家鼓励通过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推向资本市场、规范上市。第三、国家将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退市机制,疏通和规范亏损上市公司退出市场的通道。因此,国有资本必然将部分或者完全退出一些生产、流通领域以及第三产业,部分国有股性质将会前所未有地发生变化。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退出部分领域和产业的相关案件,应当坚持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此外,国务院也于今年颁布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确定了国有股依据市场定价,通过存量发行、回购、协议转让和配售等四种减持方法。颁布减持国有股的《暂行办法》是为国有资本退出部分领域和产业提供具体方法,以利于尽快平稳地收回部分国有资本,以充实国家社会保障资金。今后国务院还将颁布减持的具体实施细则。
由于上述两个宏观背景,使得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在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退市、国有股减持过程中以及其他民事活动中,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将会大量上升。同时,涉及于上市公司的社会法人股方面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将大幅度上升。股权作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标的物和执行的标的物出现的机率,将空前增大。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相关的案件中,对股权的保全和执行方面所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依然是比较原则性的,并无具体操作规则可循,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急需进行规范。《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二、目前在股权保全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产冻结、评估和拍卖,属于程序法中规定的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批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一般的有形财产的冻结、评估和拍卖等问题,已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股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的特殊财产,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加之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的具体规定。依法律中一般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会因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理解,使执行结果发生重大差异;也容易使极少数人曲意利用,导致司法不公。
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在依照习惯性的司法理念,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平等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弊端在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各个环节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股权冻结中的问题主要有:第一、采取冻结措施时,只注重将裁定书送达给交易市场等协助执行人,而对当事人的权益较为漠视;第二、在上市公司股东为当事人时,未能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和股东主体资格。裁定冻结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后,不将裁定书送达股份持有人或所有权人,而是将裁定书送达给上市公司;第三、对与股权有密切关系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国家管理机构的权益未予充分重视;第四、采取冻结措施是为了使债权人为获取上市公司股权,而不是以实现债权和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为目的,根本不考虑股权持有人有否其他财产和偿债能力;第五、冻结股权数量计算随意性大,往往超出股权持有人债务总额,甚至超出许多倍。
评估环节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法官根据自己甚至债权人的意志选定评估机构,未能给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机会;第二、所选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条件达不到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股权不同于实物资产,其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也复杂得多。然而评估机构评估时,未有约束和自认为没有责任,不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导致评估值与每股实际净值相去甚远;第四、故意串通,人为地将股权价值低估;第五、对如何采用评估结果的问题,各地法院作法不一致。包括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上市公司对评估结果有否异议权,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作出说明或者补正后仍有异议怎么办等。
拍卖环节上的问题集中是:第一、拍卖机构的选定也存在与评估机构选定相同的问题;第二、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标准不统一,随意性大;第三、拍卖前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广度和时间上披露得不适当,导致竞买人不多,使得拍卖目标难以实现或被歪曲;第四、拍卖中发生应价达不到保留价情况如何处理,各地法院方法也不一致;第五、目前对国有股拍卖的竞买人资格以及竞买人是否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竞拍标的股权数量未予审查等。
这些问题直接结果就是股权被低价拍卖或处理,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作出特别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及条文理解。
《规定》共有十七条,主要涉及股权冻结期限、有关裁定书的送达范围、评估及拍卖机构的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中的调解及拍卖的信息披露等问题。《规定》的条文虽然不多,但在条文背后蕴涵了相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依据。
(一)关于上市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意义上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价值和现状的评介。被执行人的股权拍卖价格对于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其他人持有的股权价值将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上市公司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特殊案外人,其应当享有对股权被采取司法行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上市公司享有这些权利,使得其可以针对人民法院对其股东的司法措施,采取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规定》在第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解除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第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被评估的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与债权人、债务人同等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应在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上市公司作为证人有如实向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当然同时也规定了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评估所需情况和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关于评估问题。
资产评估的本意是在会计记录不能表示真实情况时,由相应的中介机构作出一个咨询意见或参考价格。首先评估技术制约评估报告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其次客观上不同的评估师、评估机构对同一宗资产作出的评估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为获得更贴近客观实际的评估报告,就必须在评估机构要求和选定、评估方法要求上加以严格规范。《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主持抽签决定;评估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等。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这种相对公正的程序所产生的评估报告,应当更接近股权实际价值。如若当事人或者上市公司对这样的评估报告仍有异议,《规定》第十一条则规定了须书面提出,由人民法院交给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经审核认为其评估报告是客观真实的,即需作出相应的说明;如认为所提出的异议成立,则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补正。经过评估机构说明或补正后,当事人或者上市公司还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道理的,可不予采纳,而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底价继续执行程序。
基于上述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应是较为客观真实的。同时考虑拍卖保留价不是成交价,只是给定一个参照,无须过于迎合市场。竞买人如认为物有所值完全可以评估价值、甚至以高于评估价值的价格成交。如竞买人认为物非所值,也可于流拍后折价再拍卖。还考虑到以评估值确定为保留价,是对以国有股为表现形式的国有资产的一种客观保护,不至于在拍卖前即被人为地打折扣而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表象。因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股权拍卖保留价按照评估值确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同股同权原理,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也按评估值确定。
(三)关于股权质押的处理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条内容是指,未经过一个法定的清偿程序,质物所有权不得转移给质权人,否则,行为无效。《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主要是关于动产折价受偿或者拍卖、变卖动产优先受偿的清偿程序。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担保法》第四章第二节“权利质押”中虽然没有对质权的实现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并不禁止采取折价、变卖方式处理已经质押的股权。但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以折价受偿方式处理股权极易发生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股权规定了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为一般性的原则。在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了执行股权必须经过拍卖。即便被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只有经过拍卖发生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流拍)情形后,人民法院方可主持调解,以拍卖保留价(底价)将股权抵偿给债权人。《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流拍,则以第三次拍卖底价将股权抵偿给债权人;也可在每次流拍后,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以该次拍卖底价将股权抵偿给债权人。
(四)关于要约收购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制度和程序在《证券法》中有严格的规定。虽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的股份,必然是流通股而不是非流通股,这种前提下的继续收购情形极为少见。但是,对持有一定比例非流通股,并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会使有关当事人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两种股份之和已达百分之三十;或者,投资人已经持有一定数量流通股后,又通过协议或拍卖转让而获得一定比例非流通股,也会使同一当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两种股份之和已达百分之三十。这两种情况无论再收购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是否构成继续收购问题,《证券法》没有规定,理论界对此意见也不一。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非流通股的流通已上议事日程,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中同股同权原则等因素,《规定》在十六条对竞买人已经持有和即将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欲继续竞拍的,规定了按照《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制度和程序进行。期间,中止拍卖程序。
(五)关于国有股权受让人资格问题。
关于国有股权受让人资格,《规定》第十五条作了原则性限定,即“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前述《纲要》阐明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即除了有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企业国家必须控股以外,国家对其他企业不必控股,并且还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所以,任何资本不久将可以受让相关国有股份。《规定》如再将自然人、境外法人以及境内外资独资法人等明文排斥在国有股份购买之外,势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相悖,也剥夺了这些资本在国有股减持中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目前仅有《纲要》,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规定》对国有股份受让人资格依照现行的法规作了原则规定。
(六)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
行政文件,是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该文件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拍卖成交证明为买受人签发。《规定》实施后,财政部即下发通知,要求只要买受人提供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即应办理。具体签发界定文件的财政主管部门,按原国有股份持有人隶属于财政部管理的,财政部则为财政主管部门;原国有股份持有人属地方单位的,财政主管部门则为地方主管财政机关。规定国有股权过户提交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有利于代表国家对国有股份管理的财政部门对国有股份现状的管理(国有股份的协议转让是必须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的)。同时,国有股份过户时提交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也有利于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社会法人股拍卖成交后,其过户无须提供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
四、《规定》适用范围和特征。
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政府的推动和培育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转制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便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特有的一些问题,如上市公司股本构成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大类。对这三大类股份在流通转让方面也有不同的限制,国有股不得转让、法人股限制转让(该两种股票均不能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可以自由转让等。这种对同一上市公司不同股本的划分和区别对待,本身就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同股同权、自由转让的原则相矛盾。虽然新兴市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不远的将来会逐步得到解决,但是《规定》的制定,应当立足于目前证券市场状况。仅针对上市公司非流通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被采取冻结、拍卖措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如何进行而予以规范。因此,对于《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第二条中首先作了一个定义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国有股及其表现形式和什么是社会法人股。目的是为了使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法官对标的物性质有更深的了解。不至于发生将上市公司与各类股份持有人(或所有人)混同的常识性错误。第一条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采取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采取冻结、拍卖以及随之产生的评估和过户等司法行为时,适用本规定。
《规定》有下列特征:第一、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阶段性质的产物,它随着国有股的减持任务完成和法人股的全部流通,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到来,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二、《规定》是第一个就股权保全和执行作出的特别的司法解释。股权作为一种资产,它不同于其他实物财产,也不完全同于知识产权,其价值是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盈利状况而随时发生变动。如何正确评估并据此确定股权拍卖底价,是《规定》首先要规范的内容。第三、强化人民法院和法官充任裁判员的角色。在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定和拍卖底价的确定中,《规定》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作了细化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从参与者身份解脱出来,减少暗箱操作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贴近市场化,即便在强制执行前提下,仍赋予各方当事人平等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样,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超脱且能更好地实现目的。第四、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冻结、拍卖行为,是为了保障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能更好地使债权人实现债权。在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同时,不至于司法权的被滥用,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在本规定中充分得到体现。
五、《规定》确定的特殊制度和原则。
《规定》与已有的规定相比,确立和发展了一些特殊的程序制度和原则:
第一、在冻结期限上规定不超过一年,不同于冻结银行存款的半年期限。首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原则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加二审程序,已达九个月,还不包括案件周转时间。其次,股权变现不同于存款,要经过评估、拍卖等。评估和拍卖本身即是复杂的程序,加上公告和异议期限,时间会更长。再就是从两个交易市场协助执行方便、尽量避免重复劳动考虑。故而规定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后每次续冻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则采取了与存款冻结的相同的规定。
第二、确立了执行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抽签制”。抽签,这个简单而原始的公平决定诸个同等条件下选出其一者的法则,广泛运用在各国和地区法律制度中。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中有所规定。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抽签制度。该实施细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注册人,就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又均证明首次使用日期相同或者均未使用的,且各申请人协商不成情况下,由商标局主持抽签决定。所,抽签制度的运用,《规定》不是首创,而是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首次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本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执行条款,对被执行财产变现虽规定了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但如何拍卖却没有具体规定。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首先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而后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执行的目的。规定内容虽然较以前有很大进步,但是仍没有明确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定,应当体现谁的意志的问题。实践中,往往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委托其对被执行资产评估和拍卖。这种从一开始人民法院即介入较深的实际操作理念和方法,弊端很多。虽然评估和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段,但是强制执行并不是要抛弃人民法院裁判者的中间立场,也不是一味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选定上,不给债务人意志表示的机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客观上使人民法院成了债权人的代言人,容易使人民法院的中立裁判者身份发生偏移,也容易滋生腐败。相反,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选定上,给予债务人意志表示的机会,其一,并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正常进行;其二,有利于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平等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顺利实现;其三,使人民法院从焦点中解脱出来,能更加公平地司法;其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行为尽可能摆脱行政行为影响的发展方向。由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不是无原则和任意地进行,必须有所限制。首先,在限定时间内,当事人不能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应由法官确定日期主持抽签。其次,当事人所选定和提供候选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拍卖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至于如何进行抽签,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法官应当本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去行使。方法较多但必须公正,还必须记录在案。
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对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执行。”但是为防止滥用该条规定,该条第二款中又对可供方便执行财产作了限定,即“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在《规定》起草时,另一种意见认为:《规定》过分强调了对股权所有人、持有人的保护。“有否偿还能力”作为审查的标准,不具有客观性,也不好掌握,执行中反而易产生随意性。同时这样规定法理根据不足,实践中易带来不良后果。这种意见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冻结和拍卖股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结果得以顺利执行,而非以获取股权为目的。倘若是以获取股权为目的,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方向发生了偏差。同时,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相对稳定是上市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上市公司稳定发展,才是对中小投资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实践中,股权被冻结的持有人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公司,一般情况下具有偿债能力。对于这些企业或公司,诉讼中不宜轻易采取冻结其股权的措施。因此,条文没有规定绝对不能冻结和执行股权,而确立的是不得已方可处理股权的原则。当然,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持有人自愿以股权抵债的除外,但自愿抵债也须经过清偿程序。
第四、更加强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保护特殊案外人应有权益。除了上述抽签制和不得已方可处理股权的原则的规定外,还对与股权处理结果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具有国有股权管理者身份的财政部门等的权益给予了充分注意。如规定了这些特殊的案外人享有对股权司法行为的知情权或异议权等。对此已在“《规定》主要内容及条文理解”问题中阐明。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贾纬。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九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建立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以来,除上市证券的场内交易外,还发生了大量的以国家股、法人股为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活动,并由此促成了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变化。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1年到6月30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共发生4122笔,转让总股数达120亿股(其中无偿划拨60.6亿股,有偿转让59.4亿股),转让金额130亿元,涉及上市公司535家。其中,因受让方受让股份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0%而由中国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案例,从1993年至196月30日共计53笔。[1]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上买壳上市的案例逐步增加,由1994年的2起、1995年的1起、的9起、的33起发展到年(统计至9月底前)的47起;[2]而中,截至8月16日,正式公布第一大股东变动公告的买壳行为就有32起之多。[3]在以上的买壳案例当中,自1993年“宝延事件”以来,法人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控制上市公司的案例共有10起,[4]其余案例都是通过协议转让限制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达到控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分割背景之下,[5]协议收购已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形式。
2.《公司法》、《证券法》上有关证券交易的一般性规定。如《公司法》第143―149条关于股份转让的许可、限制和禁止的规定,《证券法》第30、31条、第34―37条、第39条及第42条关于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第67―76条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规定。
3.《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则关于大宗持股和公司收购的特殊规定。如《证券法》第41条、第78―94条有关持股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等的规定。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就上市公司收购拟订部门规章,与《证券法》相衔接,规定操作规则,在该部门规章公布实施之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协议转让,在实践中仍需参照执行《股票条例》和深沪证券交易所的操作指引。《股票条例》第46―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1998年公布的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附“特别指引”第一至三号分别为“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规定协议转让尚未流通股份的操作程序,包括公告、暂停交易和公开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需报送的材料等)、“上市股票持有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操作指引”(规定持有上市交易的股票达到5%时进行信息披露的程序和需报送的材料)和“公开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指引”(规定发出公开收购要约应事先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1][2][3][4][5]。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自20世纪60年代初,美英等国家的企业为寻求多元化经营,纷纷采取收购方式扩张营业范围及规模,造成一股“并购热潮”,因此,1968年英国的《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londoncitycodeontake-oversandmergers)和美国的《威廉姆斯法》(williamsact)就应运而生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自从1993年9月“宝延**”拉开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帷幕后,一股并购热潮也席卷华夏大地。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却严重滞后,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故而我国新通过的《证券法》单章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公司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它一般需要在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
1.客体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我国股票分类较复杂,如我国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含上述类别在内的各种股票。
2.市场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3.目的条件。
[1][2][3][4]。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一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收购人规定了一个依据和两个义务。
一个依据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进行股权转让,凡未进行与被收购的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股权转让,收购行为无效,两个义务也不存在。
两个义务是指:
一、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必须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公告,这是收购人的基本义务,包含三个工作内容:1)协议收购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作出书面报告;2)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3)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和证监所作出书面报告的基础上在媒体上(如报刊、电视等)进行公告。
二、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要求公告,是要求收购人的行为,即收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与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委托证券交易结算机构保管收购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指定的银行。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二
上周日allthingsdigital曾经援引内部消息人士的话称,投资者正在寻求收购或私有化雅虎的可能性。
当时还有传言称谢尔尼将出任雅虎首席执行官,而现任首席执行官卡罗尔·巴茨(carolbartz)将代替杨致远的位置。
也有报道称,美国在线正在考虑在今年秋天收购雅虎。到时雅虎可能会抛售阿里巴巴集团和雅虎日本的股权。总体来说,亚洲各公司市值占据雅虎市值的一半。
几个月前,由于雅虎披露了在它不知情的情况下,马云将支付宝所有权转入自己名下的公司,雅虎的股票表现就一直低迷。
上周末,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另一大股东软银就支付宝股权转让事件正式签署协议。根据协议,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承诺在支付宝上市或发生其他“变现事宜”时予以阿里巴巴集团一次性的现金回报,回报额将不低于20亿美元且不超过60亿美元。
但分析师和投资者并未被打动。上周五雅虎股价下跌3%至13.10美元每股,与自去年8月以来52周的最低点12.94美元非常接近。(柯山)。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三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它与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不同点在于:(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3)股权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四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事宜,对本协议的条款及内容,双方均表示认可并自愿遵守。
1、甲方的___项目需要乙方的技术支持,甲乙双方须合作完成该项目后,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条款才生效。
2、项目完成标准:以甲方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为准;若合同中未约定项目标准,则以国家标准为准;若没有国家标准,则以行业标准为准;若没有行业标准,则以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准。
3、在完成项目后,甲乙双方须于_____日内履行完毕本协议中关于股权收购的相关事宜。
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人民币,统一信用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股东为_____一人,持有_____%股权。
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为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乙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及价格转让标的股权,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及价格受让标的股权。
1、股权转让价格:________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元,收购乙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_____%的股权。
2、支付方式:________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款,乙方的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3、支付时间: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项目完成后10日内,甲方须将收购款汇入乙方的收款账户内。
1、乙方收到甲方的收购款10日内,须到东莞市工商局将其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甲方。
2、在工商变更过程中,甲乙双方要相互配合,不得故意拖延变更或制造阻碍。
1、收购完成后,甲方持有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51%的股权,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成为甲方的参股子公司。
2、收购完成后,乙方仍管理东莞市______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生产、人员调配等,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有监督、建议的权利,对于重大事项,双方协商确定。
3、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依照对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1、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
2、除上述违约金外,因违约方违约对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虽非不可抗力,仍视为本协议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因而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等,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通知方应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协议的理由,并同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有权批准机关未通过审批的依据。
双方若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未约定事项,双方可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五
三是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复牌。公司不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披露前,不得披露所筹划重组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泄漏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停牌。公司筹划其他类型重组的,应当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不得申请停牌。
八是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可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规定进行停复牌。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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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合同篇十七
一本在海内外畅销的“大收购”,使律师行业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专擅于企业收购事务的华尔街律师在这宗250亿美元的收购案中拿了百分之零点二五的律师酬金,使千千万万名社会最优秀、最聪敏的青年向往从事律师行业,也使千千万万名执业律师,希望从事收购兼并法律事务。
然而,在国内现行律师体制和执业意识条件下,很少人注意收购兼并法律业务绝非一、二名精英律师就能完成这项工作,上述“大收购”中所涉及的“雷诺”收购案,前后有40多名大小律师参与,如此巨大的律师酬金必须由这40多名律师进行分配。其次,在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案件中,律师服务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之广,不但要精于一般民商法、公司法、金融证券法等等法律知识,还必须对这些专业知识本身比较熟悉。换言之,不会炒股票的律师,不懂股权游戏企业经营管理,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文章等等,也很难胜任。于是,律师在收购兼并案过程中绝不能是以往单兵作战,个体作风,只能是群体合作,()集团作战。有人把我们现行的律师戏语:“一个律师是条龙,三名律师变成虫。”
也就是说在兼并收购案件中,协调是最难最难的一项工作。然而,在今天“赢家通吃”的社会中,竞争不能不激烈,已非常残酷,要么你去抢占这一业务,要么被他人抢占。这样,如何实现专业高手合作,组织大批律师以兵团作战实施这类业务,就是我们有志开拓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近年来参与六层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案件,仅以点滴的体会与同仁共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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