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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信息支撑、科学分析;方法得当、注重实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评估方式的不同,分为日常评估和专业评估两种类型。
日常评估是由税务分局(所)承担的,对政策性专业评估对象以及税收管理人员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纳税人日常的税务1-
第十三条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指政策性专业评估对象以及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提供的,在日常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等方面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 专业评估的对象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在本地区税收总量中,所占比例大的重点税源行业或企业;二是借助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的行业税负、税收弹性及纳税评估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筛选确定的纳税申报异常户;三是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及情报交换等方式确定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稽查计划或反避税调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二节 纳税评估分析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是指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设定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参数,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案头分析,并生成指向具体的涉税疑点和问题的过程。评估分析是纳税评估的核心环节。
第十七条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下列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三)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补采集的纳税评估所需的数据信息;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判断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国税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四)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臵相应的预警值变动范围,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5-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不能按国税机关约定的时间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提前向国税机关说明情况,经国税机关同意后延期进行约谈。重新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视同纳税人拒绝接受约谈。
第二十六条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约谈前,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有关情况,根据评估分析的疑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约谈提纲。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认真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国税机关可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实地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看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了解企业设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征管范围界定情况;
(二)查阅各班组生产量记录,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实际购进及生产能力;
(三)查阅仓库收发货登记簿,了解材料购进、货物入库、发出数量及库存数量,并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
(四)从供电等部门调查(或调阅电费清单)实际用电量记录,测算单位产品能耗,与同行业平均能耗比较,了解其实际生产能力;
(五)查阅企业的工资表及相关费用,了解企业计件工资标准及费用开支情况,推算其实际生产能力;
(六)审核材料、成本明细账,测算投入产出比,结合行业平均单价,计算其销售额(或根据行业的投入产出比,测算出产品产量,结合行业平均单价,测算其销售额),并与产成品、收入明细账核对;
(七)查阅企业所属各仓库进出库搬运费用记录单,了解其与实际购进及销售数量的配比关系;
(八)查阅各开户银行对账单,了解其资金流量,结合购销合同,分析材料购进及货物销售数量及价格;
(九)审核收款记录,将收款情况与开票情况进行核对,了解其是否存在货物已发出并已取得货款但未开发票未计提销项税的情况;
(十)审核普通发票、作废发票、负数发票以及收款收据开具情况,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审核有无少记收入、滞后申报情况;
(十一)审核企业明细分类账簿,重点核实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明细账,并与主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金明细核对,审核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少计销项税以及多抵扣进项税等问题;
(十二)审核进项税金抵扣凭证,核查有无将购进的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五)其他可提出管理建议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在接到评估环节传递的有关资料后,在《资料移交单》上签字接收,并于检查结案后3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移送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局应及时将上级税务机关筛选下发的异常企业的评估结果及其相关材料上报上级机关。
第四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计统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并定期发布宏观税收分析指标,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
税政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行业、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定期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局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坚持一次评估、各税统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案卷和相应的电子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局要对纳税评估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完成以下工作报告:
(一)按月形成《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纳税人自查、稽查部门反馈等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季度形成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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