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培训讲课稿_纪委书记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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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案件的初查、侦查谋略的运用

一、职务案件的初查

初查途径常选用的有以下几种:

(1)从犯罪规律入手。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与受贿具有对合关系,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反之亦然。行贿人对受贿人收受贿赂和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情况最清楚;在行、受贿双方的处理上,行贿方居于矛盾的次要地位,比受贿人容易坦白交代;行贿人比受贿人层次低,调查中先对其下手比对受贿人容易。因此,初查贿赂案件线索,往往先从行贿方入手。此外,从介绍贿赂人入手也往往是贿赂案件线索的一个初查途径。

(2)从犯罪痕迹物证入手。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的犯罪痕迹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痕迹,如贪污案件,必然要留下伪造单据、涂改账目等痕迹,因而查账对账是贪污案件侦查的必选途径。又如滥用职权案件,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然要留下某些痕迹,如书面批示、会议记录、讲话录音或记录等。取得这些批示、记录、录音等,就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3)从初查对象的财产状况入手。贪污贿赂等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往往收支不符。因此,初查这类案件线索,从查询银行存款、证券部门的股票账户,察看豪宅及家中豪华装修等方面人手,往往有助于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4)从与初查对象有不正常关系的老板、异性入手。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大款互傍,搞权钱交易;有的领导干部则追求糜烂腐朽的生活方式,贪图女色,包养情妇,而贪图女色就必然要开辟非法财源,或直接搞权色交易。因此,从与嫌疑人有不正常关系的老板、异性入手,也是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重要途径。

初查突破口的选择如下:

办案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线索的不同情况,选取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进行重点突破。

(1)对于查办其它案件时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以有多个证据证明、证据比较充分的事实为初查突破口;

(2)对于被举报人身为领导干部的,应当选择证人、下属和其亲属等关键证人为突破口,以牵制被举报人;(3)对于被举报人属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应选择作案处于从属辅助地位或知情人、证人为突破口,先初查从犯的作案事实,在获取证据后,再转而查处主犯;(4)对举报线索中提供有书证、物证的,应选查帐、封帐或查财物为突破口,顺藤摸瓜,锁定犯罪嫌疑人;(5)对于举报线索中含有多起涉嫌犯罪内容的,选择内容较为具体详实的举报内容为突破口,从点到面,步步深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查明事实奠定良好基础。

初查方式

初查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秘密调查

秘密调查是指办案人员注意掩护身份、掩盖调查意图,在犯罪嫌疑人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寻找搜集犯罪证据或重要线索,以求迅速突破案件的初查方法。这是初查常用的一种方法。

2.分割初查

对举报问题多、涉及罪名多、涉案人员多的线索,在初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选择有利时机、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集中查证。集中查证的核心是集中精力、集中力量、迅速及时的分割取证。通过突然出击、分割取证,以防止窜供、窜证,打破攻守同盟获取可靠证据。对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可采取“集中突破,分散经营”的方法。以相对集中的力量突破主要犯罪证据,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或包人包事,或包点报面,分别组织力量去补充完善证据。突然、集中、快速的初查方式,可以有效地形成高压态势,瓦解涉案利益集团,及时获取犯罪证据,排除阻碍初查的阻力和干扰。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查办窝案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3.联合初查

在目前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成为了查办大要案件的重要方式。

(四)调查谈话突破口的选择

突破口一般从易被攻破的薄弱环节选择,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案件事实和情节上选择突破口(1)选择有确凿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情节为突破口。证据对于案件的意义,不仅办案人员清楚,而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被“两规”人员一般也清楚。有确凿证据证明的事实或情节,既能坚定办案人员的信心,又能震撼、瓦解被“两规”人员的心理防线。

(2)选择被“两规”人员疏于防范的事实和情节为突破口。这是避实就虚策略的运用。疏于防范的事实和情节,有的是被“两规”人员最放心的事实和情节;有的是被“两规”人员认为微不足道的事实和情节。这样的事实和情节由于被“两规”人员疏于防范,因而较易突破。

(3)选择次要的事实和情节为突破口。避重就轻是被“两规”人员的普遍心理。一些被“两规”人员为了保住大的严重的犯罪事实,往往采取丢卒保车的伎俩,较快地交代次要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和情节。但是,口供的口子一旦撕开,被“两规”人员就往往较难守住,从而在穷追猛诘下不得不交代重要的以至全案的违法犯罪事实和情节。

(4)选择被“两规”人员最不放心的事实和情节为突破口。行为人作案后,总要做串供、毁证、隐赃等逃避侦查的工作。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做得周密无遗,滴水不漏,难免存在使他不放心的事实和情节,并成为他的心病。办案人员如果能摸清案件中被“两规”人员最不放心的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突破口,往往能一举突破。(5)选择被“两规”人员陈述中有矛盾的事实和情节为突破口。有些被“两规”人员在接受调查中,为了掩盖问题,不是矢口否认,就是编造事实和情节。其编造的事实和情节难免与办案人员掌握的客观事实以及常识存在矛盾。当办案人员发现口供中存在这样的事实和情节时,就可以此作为调查谈话突破口。

2.从被“两规”人员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选择被“两规”人员赖以抗拒交代的精神依托为突破口。一些被“两规”人员之所以抗拒交代,是因为存在某种精神依托,如有的自以为“靠山”、“后台”硬,肯定会给他说话相救;有的自以为违法犯罪手段狡猾隐蔽,不可能被抓住证据;有的迷信攻守同盟,认为同案犯或知情者不会把他出卖;有的认为知情者已经潜逃,其犯罪事实已无人能够证明,等等。如果办案人员能使被“两规”人员感觉到其赖以抗拒交代的精神依托实际上并不存在、已发生变化或不起作用,如所谓的“靠山”、“后台”不可能起作用,攻守同盟已被打破,潜逃的知情人已被抓获等,则完全可以选它作为突破口。

(2)选择被“两规”人员畏刑的心理为突破口。被“两规”人员往往因害怕处理而抗拒交代,如有的怕事业无望,有的怕身败名裂,有的怕父母蒙羞、配偶离婚、子女受苦等。这种畏刑心理的后面隐含了“求生”、“求轻”的心理,而这种“求生”、“求轻”的心理又能成为被“两规”人员由畏刑心理向交代心理转化的一种催化剂。当被“两规”人员感觉到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证据,其不交代也无济于事时,这种“求生”、“求轻”的心理就会促使其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因此,办案人员如果能摸准被“两规”人员的畏刑心理及其症结,就可以此作为调查谈话的突破口。

3.从被“两规”人员自身选择突破口

(1)从被“两规”人员的性格上选择突破口。人的性格各不相同,如有的外向,有的内向;有的深沉,有的浮浅;有的谦恭,有的孤傲;有的坚强,有的脆弱;有的温和,有的暴躁;有的欺软怕硬,有的欺硬怕软;等等。摸准被“两规”人员的性格,采取针对性的谈话方法,往往能促使其抗拒心理较快地向坦白心理转化。因此,办案人员应当重视从被“两规”人员性格上选择突破口。

(2)从被“两规”人员的爱好上选择突破口。在贿赂犯罪中,领导干部的爱好往往是行贿人行贿的突破口,如对爱好书法的送上笔墨纸砚,对爱好打扑克的陪打扑克,对爱好女色的提供女色等等,如此由浅入深,步步引诱,拉领导干部下水。正如厦门远华案中的特大走私、行贿犯赖昌星所说:我只怕领导干部没有爱好。在谈话中,被“两规”人员往往对自己堕入违法犯罪的爱好很忌讳,办案人员如以此为突破口,就会使被“两规”人员觉得秘密已经暴露,从而动摇心理防线。

(3)从被“两规”人员的事业、家庭、友情上选择突破口。被“两规”人员大多事业有成、家庭美满,在亲朋好友中较受尊重。如果交代了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这些都有可能化为泡影。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些案件如以被“两规”人员的事业、家庭、、友情为突破口,因势利导,却能促使被“两规”人员交代。例如,对事业有成或对事业抱有较大期望值的,可实事求是地肯定其过去所作的努力和本来有的光明前途,以唤起其悔罪心理和对未来的追求;对家庭美满的可教育其明白坦白交代既是其亲人的愿望,又是保全家庭的唯一办法;对与某个朋友有较深的感情,在重大决策上比较重视该朋友意见的,可以与该朋友的友情为突破口,通过该朋友做其工作,突破口供。

(4)以被“两规”人员的内心隐痛为突破口。一些被“两规”人员内心存有隐痛,如感情纠葛、阴暗心理、心中隐情、丑恶往事等。这些隐痛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失脸面的,一种是值得同情的。对前一种,可以为其保密为交换条件,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对后一种,可对其处境表示同情,以感化其交代问题。

4.从窝案、串案的行为人中选择突破口

共同作案或者窝案、串案的行为人的动机、地位、作用、态度、个性特点等都不尽相同,这就为选择突破口,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提供了可能。突破口一般从知情较多又容易突破的行为人中选择,具体为:办案人员掌握证据较为充分的;对全案事实、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某一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了解较多的;在案件中居于次要地位或陷得不深,具有从轻处理条件的;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立功愿望的;与主要责任人或其他人员有矛盾的;胆小、感情脆弱,容易突破的;等等。

综上所述,被“两规”人员对违纪违规、违法犯罪事实和情节布防的不平衡性,被“两规”人员个性特点的多样性和趋利避害心理所致的思想可变性,各共同作案或者窝案、串案行为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任何案件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薄弱环节,办案人员只要深入调研,善于思考,就可以找到突破口。

二、侦查谋略的具体运用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正确使用侦查谋略进行办案,往往能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侦查谋略大致可以分为五大类,即调动类谋略、利用类谋略、攻心类谋略、迷惑类谋略和密探类谋略。

(一)调动类谋略

调动类谋略是指对隐藏不动或其所处环境不利于开展侦查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场景诱导、设计安排等方式,将其调动的一类侦查谋略。这类谋略的关键是使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被“调动”是对自己有利或合乎常情的;运用的目的是争取主动,促使暴露,获取证据。调动类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调虎离山

调虎离山的本意是指设法让老虎离开高山。这里所讲的“虎”是指犯罪嫌疑人;所讲的“山”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环境条件。犯罪嫌疑人占据有利的环境条件,显然会对侦查工作带来不利,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就必须使用调虎离山之计调动犯罪嫌疑人离开原来的环境条件,从而为实施侦查排除干扰。在侦查实践中,通常由发案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安排外出学习、开会、出差、疗养等名义,使犯罪嫌疑人离开原来的环境条件,必要时还可派人一同前往对其进行监督和牵制。调虎离山的“调”必须调得自然合理,使其不产生怀疑,即使在“虎”归“山”后,对侦查意图和行动也毫无察觉。

2.引蛇出洞

引蛇出洞是与调虎离山相类似的一种侦查谋略。所不同的是:(1)调虎高山主要用于占据有利的环境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目的是为侦查工作排除干扰或创造有利条件;引蛇出洞主要用于隐藏不动的犯罪嫌疑人,目的是使其暴露。(2)调虎离山的“调”可以采用行政性措施,而引蛇出洞的“引”却不能采用行政性措施,而是在“洞”的外面设臵一定的情境与诱饵,造成有利于其活动的假象,从而引诱犯罪嫌疑人自动地出“洞”,进行活动或“表演”。

3.打草惊蛇

犯罪侦查以“隐密”为要义,因而一般要避免打草惊蛇,但由于打草惊蛇有使蛇“游动”起来从而使其暴露的功能,因而可用它来调动犯罪嫌疑人,使其露证、露赃或露人。实施时,一般根据案情,采取放出风声、传递信息、旁敲侧击等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刺激而惊慌不安,然后或找同案犯、行贿人联络密谋,或转移赃款赃物,或向有关部门投石问路以至投案自首,而侦查人员则于暗中监视,并采取相应手段,张网以待,从而获取罪证、赃款赃物或查获犯罪人。

(二)利用类谋略

利用类谋略是侦查人员借犯罪嫌疑人的弱点、犯罪同伙之间的矛盾或犯罪嫌疑人所设臵的骗局,为我所用,从而达到分化瓦解、获取证据或查获犯罪嫌疑人目的的一类侦查谋略。利用类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避强击弱

这是避开案件困难之处,利用或攻击薄弱环节的一种侦查谋略。任何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坚强的一面,也有其弱点或薄弱环节,办案人员要抓住弱点或薄弱环节做文章:一是利用弱点。如对多疑的犯罪嫌疑人要加以迷惑,以加重其怀疑;对细心的犯罪嫌疑人要善于用语言、神态、动作进行暗示,使其产生联想或猜测;对急躁的犯罪嫌疑人要故意拖延时间,使其在急不可耐中交代犯罪事实;二是要攻击薄弱环节。案件的薄弱环节,往往就是案件的突破口,攻击薄弱环节,就能打开缺口,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设防。运用舍强用弱、避实击虚谋略,关键要找准犯罪嫌疑人的弱点和案件的薄弱环节,找得不准,就有可能弄巧成拙。

2.迂回包抄

这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用间接迂回的方法达到直接的效果的一种谋略。在查办过程中,能直当直,能快则快,这是一般原则。但在不少情况下却欲直不能,欲近不逮,欲速不达。相反,如果以迂为直,舍近求远,却易进易行,曲径通幽,这在表面上似乎远了、慢了,其实却近了、快了。以迂为直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有广泛的运用,如在初查中,嫌疑人近在机关,但初查却一般从外围包括远处人手,待抓住了关键证据,再与嫌疑人正面交锋。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重点问题往往严加防范,侦查人员如盯住不放,反复诘问,往往造成顶牛,陷入僵局;相反,如以迂为直,从犯罪嫌疑人疏于防范的次要问题入手,却往往能打开缺口,然后紧追不舍,步步推进,突破全案。

3.分化瓦解

这是侦查行贿受贿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以及有关联的群体性“窝案”、“串案”,中常用的一种谋略。犯罪成员之间一方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对抗共同愿望,有些还订立过攻守同盟,因而容易结成反侦查的共同体;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各种矛盾,存在着自私自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以及与此相伴而生的互相猜疑心理。因此,办案人员只要注意发现、利用并扩大犯罪成员之间的矛盾,就能动摇他们抱团抗拒的心理,形成“我不供他人会供,与其迟供不如早供”的互相猜疑、争相交代的情势,从而达到打破攻守同盟、分化瓦解犯罪人的目的。运用这一谋略的前提,在于侦查人员要善于发现矛盾,找准矛盾,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然后才能顺势利用矛盾。

4.将计就计

这是顺应犯罪嫌疑人的阴谋诡计巧设良计,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中计的一种侦查谋略。这一谋略的实质是把对方的诡计借过来为我所用;实施的关键在于识破对方的诡计,因势利导,在对方诡计之外再设一计,而表面上却假装中了对方之计,在对方实施其预定计谋时落入我方之圈套。如受贿人约行贿人密谋对抗侦查的方法,侦查人员在做好行贿人工作的基础上让其与受贿人进行“布控下串供”,从而获得有关受贿及串供情况的录音资料;犯罪嫌疑人托人向侦查人员说情或打听案情,侦查人员借机向说情人散布真真假假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信息后产生错觉,实施有利于侦查的行为;审讯时犯罪嫌疑人编造谎言抵赖犯罪事实,或表白没有问题,侦查人员假装相信,让其充分表演,然后用迂回包抄的方法断其退路,并揭露其供词的矛盾,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三)攻心类谋略

攻心类谋略就是根据人的思想的可变性,运用心理学原理,以适度的心理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改变心理定势,瓦解抗拒心理,主动投案自首或坦白交代的一类侦查谋略。运用攻心类谋略的前提条件是要吃透案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和心理特点,然后才能针对性地进行攻心,从而乱其心、丧其胆、泄其气、涣其志、松其防,在利弊权衡中改变心理定势,缴械投降。攻心类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敲山震虎

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或跳出来进行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从而自我暴露的一种侦查谋略。敲山震虎中的“山”是指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环境条件,或案件的其他涉案人员;“虎”是指犯罪嫌疑人;“敲”就是制造一定的声势、气氛和压力,以此震慑犯罪嫌疑人。“敲”的方法主要有:拘捕涉案的其他人员;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大会,点明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深入反腐败的决心,号召投案自首、检举揭发,造成兵临城下的声势和气氛。

2.先声夺人

意为先造成声势以破坏敌人的士气。这是一种首先大张自己的声威,威慑压倒对方,或是在舆论上抢先一步、争取主动的一种侦查谋略。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有不少是领导干部,平时受人尊敬,保持着干部的尊严,有的甚至颐指气使。受审时,往往难以接受现实,官架子十足,对侦查人员一副不屑一顾、徒奈我何的样子。如不打掉其威风,拉下其架子,他就不可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审查,更不可能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首先在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以严肃的态度和有分量的言词,打掉其威风,拉下其架子,使他摆正位臵,真正认识到自己在这里已不是领导干部,而是犯罪嫌疑人,从而以正确的态度接受审查。实施先声夺人谋略,必须与训斥、不文明言行严格区分开来,因为后者只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必须严格禁止。3.刚柔相济

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都存在的抗拒和坦白这两种矛盾心理,采取威慑施压与关心引导相结合的办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方法。它是政治范畴中“恩威并用”、“拉打结合”方法在讯问中的运用。“刚”就是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及从严惩处的典型案例等,以震慑和威严对受审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感到罪行严重,法网难逃,只有坦白交代,才是唯一出路。没有“刚”这一手,受审人一般不会如实交代,特别是那些欺软怕硬的。“柔”就是运用法律、政策、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例以及示以关心、给予心理温暖等,对犯罪嫌疑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开导感化,教育挽救,唤起良知,指出希望。没有“柔”这一手,往往会使讯问陷入僵局,特别是那些吃软不吃硬的。使用刚柔相济法要注意以下三点:(1)要掌握受审人的性格特点、弱点、不交代的症结所在以及心理需求,因人施策,对症下药,该刚则刚,该柔则柔,制其相宜。(2)要掌握好度,防止感情用事。超过一定的度,无论是“刚”还是“柔”。都不能达到促使思想转化的目的,反而会增加受审人的对抗情绪或侥幸心理。“刚”要讲文明,“柔”要有原则,都不能背离政策,讲过头话。如省院副检察长卢乐云在审讯彭金墉时即运用刚柔相济的策略突破了彭的思想防线。

4.迫“敌”就范

这是办案人员选择特殊的时机、环境和条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措施,从而对其产生强大心理压力,使其没有回旋余地,不得不缴械投降的一种侦查谋略。比如出其不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侦查措施,选择特殊的时机、环境和条件拘传、拘捕犯罪嫌疑人。

(四)迷惑类谋略

迷惑类谋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隐蔽侦查行动和意图,使用计谋,迷惑侦查对象,便其产生错觉并作出错误判断和行为的一类侦查谋略。运用这类谋略的基本方法是隐真求假,但“示假”并非都是假,而是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使人真假难辩。对其中假的情节,要假得符合情理,以防被对方识破,弄巧成拙。迷惑类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原意是比喻以明显的行动迷惑、麻痹对方,暗中却采取另一种行动以达到目的。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的谋略,它是指在秘密调查时,为了隐蔽侦查(初查)行动和意图,不以检察机关名义,而以别的公开身份和合乎情理的公开形式,开展调查、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谋略。这种谋略大多在立案前的初查时运用,一般请纪委、审计、银行、税务、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嫌疑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面,或检察机关以他们的名义,借党风调查、年度例行审计、监督货款管理使用、核税、盘点、治安管理等名义,收集、提取与案件线索有关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与这种谋略相类似的谋略还有“声东击西”、“以案隐案”等。由于这种谋略既能防止打草惊蛇,又能获取案件证据,因而被秘密调查时经常地使用。

2.内紧外松,明撤暗攻

这是采取表面上撤案不查,实际上加紧调查的方法,使侦查对象产生错觉从而自我暴露的一种侦查谋略。它主要用于侦查对象沉底不动或已做好充分的反侦查准备,侦查工作一时难以进行下去或久侦未破、屡查未果的案件。侦查人员表面上放风撤案不查,实际上以静制动,静观其变,暗中监控,寻找战机。侦查对象以为风头已过,因而懈于防备,频繁联络,转回赃款赃物,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新的契机。

3.欲擒故纵,放线钓鱼

这是麻痹侦查对象、调动侦查对象暴露的一种侦查谋略。这种谋略,“纵”不是放纵不查,而是变换后的一种侦查形式,其目的是为了迷惑侦查对象,诱使其进一步暴露,然后再行擒获。它多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已对侦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但案件难以深入,处于僵持状态;二是在行受贿案件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少数或次要的侦查对象已被采取措施,但多数或重要的侦查对象一时难以归案。对前者,通过“纵”可以诱使侦查对象放松警惕,在得意忘形之余大胆活动,充分暴露;对后者,通过“纵”可以诱捕、全歼全案的侦查对象。运用这一谋略,要注意“纵”得自然合理,以诱使其大胆活动;同时,“纵”后不能失去控制,要防止其串供、毁证、逃跑等反侦查活动得逞。4.虚虚实实,以虚击实

这是指迷惑类谋略中除上述四种谋略之外的用虚虚实实的方法,迷惑侦查对象产生错觉,从而作出错误判断和行动的谋略。犯罪分子作案后,既想抗拒交代,蒙混过关,又害怕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证据,陷入被动,因此,他们对侦查人员的言谈举止、表情神态、证据一类的材料,家属、子女及涉案其他人员的动态等都十分关注和敏感,以此来分析判断案件侦查情况及自己的处境,并决定相应的对策。针对侦查对象的这一特点,用虚虚实实、真假莫辨的办法使其产生错觉的谋略就可大行其道。如根据犯罪嫌疑人拿钱收物时其配偶、子女往往知情的特点,使其产生亲属已作交代的错觉;根据贪污贿赂案犯经济反常的特点,使其产生赃款赃物等罪证已被起获的错觉;根据案件有人知情或有同案犯的情况,使其产生知情人或同案人已作交代,自己被“出卖”的错觉;根据贿赂案件的行贿人为了防止事后说不清楚,在送钱送物时让第三者“跟踪”作证或进行录音等情况,使其产生“把柄”已被抓住的错觉;根据犯罪嫌疑人不了解侦查进程的情况,使其产生检察机关调查已久、掌握材料较多、证据已较充分的错觉。使侦查对象产生错觉的方法很多,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监督具体方法。

(五)密探类谋略

密探类谋略是指用秘密方法探知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动态的证据、情报的一类侦查谋略。在侦查中,情报至关重要,有关犯罪事实的情报,其本身就是侦查行为所苦苦寻找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动向的情报,是侦查人员制定侦查计划、采取侦查措施、运筹奇谋良策的依据。而使用密探是获取情报的一个基本手段。运用密探类谋略必须注意两点:(1)不能暴露密探手段和执行密探任务的人;(2)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要使用,必须转化为公开证据。密探类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名顶替

这是假冒特定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活动,以获取证据、情报的一种侦查谋略。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对犯罪事实等情况,在侦查人员面前往往闭口不谈,但对他们的亲友及他们认为信得过的“自己人”就少有防备,有的还会直言相告。因此,冒名顶替就成了侦查人员获取证据、情报的一种重要谋略。具体形式有:假冒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贴靠另一犯罪嫌疑人进行情报活动;假冒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律师与同案人、行贿人及其他知情人共商“反侦查对策”以探取真情;假冒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朋友探问犯罪嫌疑人的下落等等。

在用通讯工具与犯罪嫌疑人联络时,有时可利用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认识的人多而一时又不一定记得起来的特点,假冒当地同名者较多的名字,以套取真情。

运用冒名顶替谋略,必须研究侦查对象的情况,使“冒名”冒得自然、相像;贴靠、密谋的理由及借口要合情合理,防止露出破绽。2.化装调查

自古以来,化装调查(侦查)被广泛用于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侦查中,凡商品购销、工程发包、资金拆借等经济活动中的贿赂案,一般可以化装调查,即以客户谈业务为名,赢得对方信任,从中巧妙地套取与案件有关的第一手材料,掌握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的犯罪交易内幕。对某些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牵连的线索,也可利用被查对象比较相信律师的心理,派人以在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聘律师的名义进行活动,以帮犯罪嫌疑人向被查对象传递信息、共同订立攻守同盟的名义,向被查对象及其知情的家属套取真情。化装调查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充分准备。侦查人员要熟悉特定行业的业务、市场行情、游戏规则,使人感到是行家里手;要商定所扮的身份及其单位,印制好名片;要设计应变方案,防止露馅。(2)在与对方接触交谈中要沉得住气,掌握主动权,言谈举止要有神秘感,使对方放心、信任。

3.内线获取

是指通过设臵的线人获取证据与情报信息的一种侦查谋略。内线获取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巧借名义,乔装打扮进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圈子,赢得其信任,在常态下获取证据与情报信息;二是物色可靠的知情人、举报人贴靠犯罪嫌疑人,由其按侦查意图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情报及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三是采用“狱侦”方法,即在看守所内物色可靠人员(可以是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已决犯,也可以由侦查人员化装),贴靠犯罪嫌疑人,赢得其信任,使其暴露思想和犯罪事实。4.布控下“串供”

是指指派经教育后愿意为我服务的同案人或其他知情人同犯罪嫌疑人当面或运用通讯工具进行“串供”(交谈犯罪事实,谋划反侦查措施),并在“串供”时秘录音像的一种侦查谋略。这里所说的“布控”既可以现控,也可以遥控。这里所说的“串供”,串供是假,通过“串供”回复案件事实、秘录音像是真。该谋略多运用于贿赂案件,因为贿赂案件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运用布控下“串供”谋略,获取有关贿赂犯罪事实及双方串供的音像资料,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正确而大胆地作出侦查决策,并为正面攻击、侦破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与布控下“串供”相似的是“布控下交付”,一般用于受贿人听到风声或被触动后将赃款赃物退给行贿人的场合。侦查人员根据情报信息或行贿人的报告,暗中潜伏于预定地点,在行、受贿双方交付赃款赃物时一举破案,做到人赃俱获。布控下“串供”必须以做好去“串供”的人的思想工作,使其真心愿意为我服务为前提。同时。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其控制,防止其“反水”和捣鬼。

上述五类共二十种谋略,仅是侦查谋略中常用和主要的部分。它们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数类、数种谋略同时使用。在侦查实践中,为了取得好的侦查效果,一个案件往往要同时或先后运用多种谋略。(具体介绍易发文案件的初查、侦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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