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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高等专科学校
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的精神,推动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和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创建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
第三条 文明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学校各级党政工团组织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系、部、处党政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系、部、处负责人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校级“文明单位标兵”、校级“文明单位”、基层“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的评比,其中基层“文明单位”包括文明科室、文明食堂、文明公寓、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家庭等;“文明个人”包括文明教师、文明干部职工、文明大学生等。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党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实施,文明家庭的评选由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文明个人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工会组织实施,文明大学生的评选由校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上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系、部、处,是校党委和行政授予各单位和各部门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的、全面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标 准
第七条 校级文明单位标准: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有落实;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一年中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务热情、周到耐心,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3、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4、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工作秩序、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校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5、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了显著成绩。
第八条 校级文明单位标兵标准:连续三年保持校级“文明单位”称号,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晋升为校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九条 基层文明单位标准:
(一)文明科室:
1、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显著。能积极主动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和高尚的人格教育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2、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注重更新教学内容,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经常开展教学观摩、教学检查和教学考评活动,有高质量的论文、专著、著作发表,教学成果显著。科室工作人员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落实岗位责任制,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团结互助、求真务实;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3、积极从事科研活动。逐步建立学科梯队,提高学术水平;有一支稳定、团结、水平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科室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高;
4、无教学事故;无违纪现象。
(二)文明食堂
1、饭菜质量好。花样品种多、价格合理、明码标价;
2、食堂卫生好。厨房、饭厅、库房干净整齐,无异味,炊具清洁,无锈,防蝇。防尘设备齐全,消灭苍蝇、老鼠;工作人员衣帽整洁,讲究个人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规程进行操作;
3、服务态度好。按时开饭,挂牌服务,服务热情、周到,自觉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4、管理水平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民主科学,无浪费现象;
5、文化建设好。以食堂为阵地,经常对学生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爱惜粮食、节约用水的教育和遵守纪律、排队买饭、文明就餐的教育,有必要的标语和图片;
6、无饮食安全事故。
(三)文明公寓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的活动;
2、公寓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且有落实、有检查、有督促;
3、经常进行安全、防火、防盗管理和教育,没有出现安全事故;
4、公寓内各类设施完好,遵守用水用电制度,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5、严格执行作息时间的规定,保持公寓的安静;
6、公寓内走廊、厕所、楼梯、水房、墙壁、门窗等保持卫生整洁;
7、公寓管理员文明服务,热情接待;
8、公寓有自己的文化特色,经常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
9、被评为学生宿舍文明号、优良学风班的学生宿舍数量多。第十条 文明个人标准
(一)文明教师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努力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教学科研工作;
2、率先垂范,治学严谨,备课认真,讲课效果好,受到学生欢迎。教学质量评估为优;
3、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取得显著成绩;
4、坚持教书育人,积极主动地在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帮助学生。
(二)文明干部职工
1、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高,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突出,无工作失误;
3、勤政廉洁,顾全大局,秉公办事,全心全意地为师生员工服务;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拓创新。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均可申报校级文明单位:
一、各教学单位以系为单位申报;
二、党政机关以处级为单位申报;
三、教辅、附属等单位以隶属体系参加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文明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具有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评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按照文明的标准,认真进行自评;
二、申报。经过自评,符合文明标准的,可以向相关部门写出自评报告,申请验收。文明单位由各单位自主向党委宣传部申报,文明班级和文明宿舍经由所属系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推荐申报,文明家庭自主向校工会申报,文明大学生经由所在基层党、团组织向校团委推荐申报。
三、检查评比。对于申请文明单位的部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领导专家进行检查评比,主要方式包括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人员座谈等,评比合格后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研究确定;
四、命名表彰。考核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党委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校工会、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对各申报单位、个人进行初审后向上推荐,学校精神文明领导组对各申报单位、个人组织评审后予以确定,报校党委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申报材料包括:不少于2000字的申报文明单位经验材料和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文明个人推荐材料包括不少于1000字的个人先进材料和推荐表格各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学校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的申报、考核和验收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章 命名、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学校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由校党委和校行政命名表彰。获得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称号的除分别授予“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单位”、“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单位标兵”、“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文明个人”等荣誉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外,学校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在年度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等四种处分: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不廉洁,有严重的不正之风,没有凝聚力,群众意见较大;因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党纪政纪,被依法处理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其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分者;有在校生因触犯法律被依法处理者;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师生思想混乱;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当年的教学任务、工作指标、科研指标、管理目标,工作效率低、效益差;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发生重特大教学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
4、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或重大经济案件的;
5、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以上和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6、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中有一人以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7、应对突发性事件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发生黄、赌、毒及其他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9、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特别严重的;
10、出现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申报,原则上在两年之后可以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非常得力,创建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但荣誉称号不能保持连续性;文明单位标兵被撤销后,重新申报时只能申报文明单位。
第五章 管 理第十九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校文明创建活动进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全校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创建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学校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经验和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宣传典型、交流经验,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个人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校级“文明单位”和基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部门,在本年度内有效,在下一年度申报时要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荣誉。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活动、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环境建设、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内部创建活动的有关制度、考核、评比情况及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处罚记录等,都要用文字、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获得校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改变名称,应及时向学校文明办报告备案,待考核认可后,方可沿用其荣誉称号;部门合并或分设,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得文明个人荣誉称号的,如果在年度内出现不符合文明个人标准的情况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上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撤销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是校级文明单位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吕梁高等专科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二○○六年三月十八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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