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新农村_新农村社区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28: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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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单村组建(由一个行政村直接改为一个社区),有的数村合并(由几个行政村组建成一个社区),有的分散组建(一个行政村分成几个社区)。这些社区在硬件设施上己与城市社区接轨,但其组织结构、资产形式、管理模式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仍保留着农村的特征,既有现代城市社区的特点,又有传统农村社区的习惯,故称其为农村新社区。农村新社区是基层党建工作的新领域。如何以统筹的理念加强农村新社区的治理,是当前组织部门需要潜心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农村新社区的特点

农村新社区相对于传统行政村和现代城市社区而言,是指经过城中村改造后,以城中村一定地域为范围、以农民为主体、以多种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相联的,己失去农村形态且尚未经过“村改居”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形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农村新社区与纯农村相比,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居住环境城市化。经过拆迁改造后,原本那种混乱分散、设施不足的村庄形态和不良环境转变为动作有序、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人的现代化新村。二是农民职业、身份多元化。随着城中村改造的加速推进,大批失土农民变成了“新市民”,职业也由纯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三是村务管理居务化。随着居住环境城市化、农民意识居民化,村“两委”职能开始向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村容整治、社区服务、治安调解、市场管理等日常居务工作转变。四是农民意识城市化。农民不但对物质生活、社区管理与服务、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等有了新的愿望。

农村新社区与城市社区相比,具有四方面的差异。一是治理对象不同。城市社区居民是以城市居民为主,农村新社区居民则绝大部分由农民转变而来,且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仍然保持着农民本色。二是治理主体不同。农村新社区并未脱离农村管理体制的束缚,村“两委”依然是农村管理体制的束缚,村“两委”依然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导者,与城市“分割”现象仍然存在。三是社区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关系不同。城市社区居民与社区组织之间关系不同。城市社区居民大多来自不同地方,感情认同感低,根本利益冲突很少,对社区事务关注度不高。农村新社区居民则大多来自同一村,感情认同感强,且与新社区组织、干部之间经济利益关系密切,对社区政务高度关注。四是治理方式和内容不同。农村新社区更依赖于民主管理、民主自治、民主监督来管理社区事务、发展体经济、建设社区事业,肩负着农村、社区的双重治理任务。城市社区除依靠民主管理、民主自治外,更注重调动社区单位和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协调、共建”。

二、农村新社区治理模式分析

随着一大批城中村的拆迁、建设和安置,越城区各级党组织对这种特殊形态的新社区的组织设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四种治理模式。一是村“两委”自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成立以村委委员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社区的各项事务。二是村“两委”、物业公司共治。在村“两委”照常运作的同时,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和维修等工作。三是村、社区双重治理。经过城中村改造后,马上变成城市社区的一部分,社会事务完全参照城市社区模式进行治理,但经济事务仍由原行政村管理。四是村“两委”、社区新管理机构双重治理。这是数村合并型社区管委会和社区监事会,负责对新社区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上述几种治理模式,虽然对于促进农村新社区管理有序、运转顺畅、纠纷调处、社区稳定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这些治理模式无论是在组织构架、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上,还是在治理理念、方法和手段上。仍深深留下行政村治理的印记,与城市社区的治理要求有很大差距。如何完善农村新社区的治理模式,使其尽快融入城市社区,真正实现农村变城市、农民变市民的目标,当前,需研究破解四大难题。

1、集体资产处置难。集体资产的处置成了农村新社区的难点,村民关注的焦点。一是剩余土地难征用。全区9个新社区涉及17个行政村,现有2900多亩剩余土地,因居家宏观调控、用地指标严格控制等因素,导致短期内难以征用且又被闲置。二是资产处置方式难确定。除土地外,9个新社区17个行政村中,村级集体经济在100万元以上的村有11个,其中400万元以上的村有5个。如何处置村集体资产,村民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分光;有的主张留一部分用于社区建设;还有的主张把集体资产量化,以股份的形式存在,并建立一定的组织加以管理。不同意见的存在,影响着干群关系,影响着社会稳定。

2、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居民接轨难。农村变社区,农民变居民,并不是简单的角色转换,还涉及到农民福

利、社会保障政策与城市接轨问题。一是福利待遇平衡。各村经济实力的高低,必然导致同一社区内村民福利待遇的高低,致使福利较差的村民在心理上产生新的不平衡,引发新矛盾。二是社会保障政策难衔接。原先每个村都有符合本村实际的村民待遇,如医疗金、教育金、老年补助金等,构成了村民独特的社会保障政策。村变新社区后,与城市失业人员救助政策、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保险等如何接轨,计划生育政策、义务兵安置等政策怎样延续,新增的资金谁来分担等,都需要研究解决。

3、管理体制理顺难。一是传统组织设置模式己不能适应城市化要求。农村变成新社区,对组织设置、作用发挥、工作内容、活动方式、治理目标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但新社区依然保留着纯农村的那一套。二是现有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城市化要求,普遍存在“多头”管理,导致不问不管、相互推诿、过分依赖物业公司、管理无力、参与过度等现象发生,出现“真空地带”,缺位、错位问题严重。三是现有干部素质与城市化要求不相适应,但又受条件制约,无法采取新机制来选拔任用新型社区干部。此外,由于社区干部与村干部报酬待遇上的差距,也明显影响了原村干部的积极性。

4、社区管理资金落实难。尽管大多数行政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有足够的社区管理经费,但村里的干部和群众认为,村级集体经济只能用于村民的福利,社区管理经费应由政府财政承担。但政府要承担这笔管理经费,财政压力较大。

三、完善农村新社区治理机制的对策

1、树立城市社区建设理念,促进新社区城市化。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试,教育引导村民树立市民意识、城市意识,为新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转变管理职能。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新社区的主体作用,引导社区管理组织机构特别是村“两委”转变职能,从治理、管理向服务转变,防止行政化倾向。三是加强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设施建设,发展服务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四是研究制订规章制度。制定与农村新社区相配套的有关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加以食品店。五是创新社区管理方式。借鉴城市社区“支部建在楼道上”和党员服务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把城市管理范围、“星级社区”创建范围拓展到农村新社区。整合力量,通过城市社区与农村新社区结对、部门联系农村新社区等方式,提升农村新社区的管理水平。

2、合理处置村级资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完善土地征用政策。对于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并建立以土地收购储备为主体的统一的土地市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二是深化股份合作经济改革。

应尽快建立发展公司或集体资产管理中心等机构,接管所有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除留足必要的集体股外,其余部分按一定标准全部量化到村民。三是建立民主监管机制。要落实村民对社区事务、社区资产管理、村组资产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决策权,加强对村级资产和社区资产的审计,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实现“政企分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失土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关爱弱势群体,建立失土喷社会保障机制,重点落实失土农民福利和社会享受政策,包括医疗、教育、养老等。

3、改革组织设置,完善治理的组织基础。一是以组织功能、定位的科学界定为基础,合理设置组织。要积极推广党支部“建在楼道上”的做法,并把党建作为新社区建设的“核心工程”来抓。二是科学选拔任用社区干部。借鉴城市社区的选人用人方法,在考虑干部在原行政村的代表性的同时,拟采取“留用一批、培养一批、清退一批”的办法,妥善安排好村干部。三是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重点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激励措施,明确职能,规范工作,理顺社区内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实现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转型。

4、适时开展“村改居”,实现与城市社区治理的接轨。一是着力构建村居复合型治理模式。在新社区形成初期,要充分发挥村“两委”胶村干部的作用。运行正常后,应向以社区管理机构和物业公司为主导过渡。二是要科学设置社区。目前,全区9个农村新社区的户数绝大部分在1500户以下,有的甚至低于1000户,与全区标准(1500至2000户)差距较大。要按照尊重习惯、有利管理、结合实际的原则,采取一村一社区、组团单位为社区、直接并入周边城市社区等方式建立社区。三是适时开展“村改居”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要按照“一转四化”(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农民知识化、身份市民化、管理城市化、资产入股量化)的要求,及时进行“改居”,以“村改居”推动新社区的转型。要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原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三套班子,确保社区工作的正常运转。

5、抓好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干部和村民素质。一是加快培育复合型干部。要通过多种途径,举办各种培训班,充分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培育一批既有农村管理经验,又有一定城市管理能力的新型社区干部。二是加快培育新型社区居民。要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村民树立与城市化要求相适应的理念,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科技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三是探索建立失土农民就业培训体系。建立失土农民技能培训机制,分类开展培训,建立服务平台,为失土农民提供各类服务,使失土农民尽快成为适应城市化和工作化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劳动者。

建设新农村离不开金融支持

在“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呼吁国家政策进一步向农村金融倾斜,夯实农村金融基础,使农民贷款不再难。

“农村金融难,是农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常德传说,“现在我国不缺大银行,缺的是为农村服务的小银行,农民借钱很难。”

代表、委员们认为,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切忌不要照搬城市金融的做法。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必须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根据农村多层次实际状况,建立农村金融机制;界定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及价格;尽快确定开拓实物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贷款;农村金融的活动应该贯彻与城市金融一样的规范做法,但对于受惠的农户家庭,就要采取灵活做法,尤其是小额贷款等方面,要灵活管理;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但不要限于此范畴。

调控房价重点在经济适用房

火箭般上升的房价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代表、委员们认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是房价上涨主要原因之一;而政策执行不到位,源于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及银行的利益冲动。

人们期待银行信贷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表态,银行应对控制房价有所作为,建行将在房屋贷款方面,对中低收入者实施放宽限制,提供房贷优惠等举措。郭树清建议,降低中低收入者首付比例,提供优惠信贷政策以及建立专门的住房按揭银行等一系列住宅金融政策调整措施,从而健全国内住房保障体系以及住宅金融体系,让低收入者能够有效获得低成本住房保障以及金融服务。

经济适用房,经济了谁,适用了谁

国家建设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困难户为供应对象,併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要实行房价、户型面积、销售对象3个控制。为了支持开发商积极建设经济适用房,国家对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21项税费。各地方政府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也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这对高收入家庭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却成了他们的梦想。经济适用房本是政府为“大庇天下寒士”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的廉价商品住宅。然而,在现实中经济适用房究竟让中低收入群体得到了实惠吗?索性,让我们坐而论道分析分析她的是是非非!

现象一:低利润“撑肥”经适房“减肥”刻不容缓

由于经济适用房相对同区域内的商品房来说价格较低,利润有限,于是大多数开发商只好将房屋面积扩大,加速资金回笼,以提高资金运转率来达到追逐更大利润的目的。目前一些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面积已经完全超出一个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承受的范围。

市民心声:“一居室太小,不够住;三居室面积又太大,房价高得让人承受不了。我们老百姓特别希望那些盖经济适用房的地产商们能量身定造,给我们盖些真正经济、实用的房子,别房子傻大傻大的。”

专家:经济适用房需再定位面积应考虑未来需求。

现象二:经适房大餐价格优势并不明显

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的闪光点就是“经济”,简单说就是便宜。经济适用房的推出原本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人群精心“烹制”的一道住房“大餐”,但是仍有一些市民表示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

现象三:以提升未来生活成本来降低房价

经济适用房并不“适用”中低收入人群,尽管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对较为便宜,但仍有五方面的“成本”较高:前期投入大、投资时间长、交通成本高、配套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经济适用房就像是“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经济适用房为降低造价,通常要提高住宅的容积率。这就使得经济适用房大多呈现三大弊端:楼间距太窄、见阳光不多、人多电梯少。

经济适用房出售遭遇疯狂抢购的现象并不鲜见,但近期一些地区频频出现的低价经济适用房无人问津的情况则发人深思。

谁都知道,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都是偏低收入市民,不可能购置家用汽车,多数人又都在市区就业,目前公共交通设施又不足,上下班要跑这么远的路,不仅多花交通费用,而且极不方便。

房子一远,各种生活配套设施也势必缺乏,居住者日常买菜购物、小孩上学、老人上医院等也就十分困难,更助长了综合生活成本的大幅增加。一位市民说:“过去老一辈人说‘宁要城里一张床,不要城外一套房’,现在看来这个理一点也没变,你叫我怎么敢登记买那么远的房子?”

经济适用房“便宜”了谁

现状一:经济适用房“嫌贫爱富”“贵族化”

《北京法制晚报》调查报道说,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帕萨特、雅阁是主流,车主构成复杂、多住大房子。“私车族”在普通住宅小区是惹眼的少数派,很难让人把他们同经济适用住房联系在一起。谁让经济适用房“嫌贫爱富”?

现状二:经济适用房“粥少僧多”销售玩点“猫腻”富了有“路子”的人

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出现消费者为领号购买经济适用房排队几天几夜的现象。这种排队分号的销售方法本身就存在著严重的漏洞,很多人可能没有时间排队但又想买房,这种需要就催生了“倒号”现象。“倒号”其实还只是经济适用房这只“羊”身上的一只小“虱子”而已,更有“路子野”的人,串通开发商,既没有领略日夜排队之苦又没有经受患得患失的煎熬,轻轻松松就买到了好户型好朝向的房子,或坐收房租或坐待升值。

经济适用房一改“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之初衷“成了部分中上收入者投资的天堂”,经济适用房究竟“便宜”了谁?经济适用房因何“走样”

直接原因:地方政府对经济指标的追求!

作为经济适用房,土地是无偿划拨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减免一半。国家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免征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恰恰又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项明显带有给中低收入人群福利保障痕迹的政策与地方政府的财源站到了对立面上。正所谓“花谁口袋里的钱谁心疼”,一位地方官员说,建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国家请客,却让地方政府买单。因此,土地供应地方政府并不向经济适用房倾斜。中低收入家庭想要买到经济适用房,不就只能画饼充饥罢了。补贴对象的偏差。

国家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本意是想给中低收入家庭予补贴,以帮助其实现购房意愿。但事实上这一政策并不到位,国家因此减少了大量土地转让收入和税收收入,这些利益很多进了高收入家庭和开发商的口袋。虽然国家及地方对购房者的申请条件进行了限制,但对许多高收入者而言隐瞒现有住房水平,同时取得一张符合规定的收入证明并非难事,而且购房资格的审核由开发商监理,因此大量的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这种“马太效应”的产生,对政府的声誉和社会的稳定是极其不利的。

直接因素: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

虽然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14条、17条规定了经济适用房中、小套面积,规定开发商的利润应控制在3%以内,但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开发商只有在房屋身上做文章。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享受政府优

惠补贴的同时,利用混淆住房面积概念变相提高房价,或干脆以普通商品房名义销售等办法,使政府的补贴进了自己腰包。部分中低收入者本可享受的住房花落他人,优惠政策也落了空„„

不可忽视的是,经济适用房“售房欺诈”现象广泛存在:经济适用房为何卖高价?缺乏监督助长腐败行为的产生。

为什么开发商能在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房领域内进行欺诈,而且竟然时有得逞呢?最明显的问题,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得到了政府的政策倾斜,实际上享受了政府的政策性资源,因而为开发商的“寻租”行为创造了动机。如果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操作上缺乏必然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极易出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也必然会助长腐败行为的产生。

开发商认为:“我们还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很多表面上公平的政策实际操作起来还缺乏必要监督。对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群的限制是必要的,但不应该由开发商来限制,而应由社会收入监控系统来完成。”

不少房地产界专家也指出,监管“失控”的原因除却政府部门有意与开发商进行暗箱操作外,经济适用房的监督管理成本太高也是原因之一。根据现有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的立项需要政府批准,开发所用土地往往由政府拨划,电网、小区配套设施等的建设需要政府负责,销售需要政府限价„„监督管理成本存在于各个环节中,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会满盘皆输。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和分配,有关的职责都由开发商自己承担,导致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政策上的偏差。

经济适用房本身併没有错,但当一件事物的结果背离了政策初衷的时候,问题和矛盾也就随之而来,而要想改变这一切,新政策的出台和严格的管理缺一不可。

俗话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经济适用房的去处是“打回原形”,即把经济适用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考虑,按照让20%的人进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原则,来安排有关政策,而不是让它承担拉动经济增长的任务。这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应著重解决居住问题,同时兼顾生活品质问题,不能本末倒置。从这一政策要求出发,对经济适用房的总规模、与商品房的比例、建筑质量追求都应加强调控。与此同时,创新住房保障思路。改变过去重“补砖头”的观念,探索“补砖头”和“补人头”相结合的新途径。经济适用房严格“准入准出”

为了解决和改变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国家出台了一批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新政策。我国第一部专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价格的法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对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都包括什么?开发商的利润可以有多少、零售时应该如何定价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取得的效果还有待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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