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研究_专题研究职业道德教育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14: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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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研究

“法是公正善良之术”——凯尔苏斯

在现有的法律诊所课程中,职业道德无疑是较为难上的一课,因为它缺少足够的教学资源和理论依据。同时,由于道德问题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多元化的特征,它需要教师去引导学生讨论一些并不能实实在在外现出来的问题,不像其他的法律技术问题那样有迹可循,因此成为许多诊所教师感到为难的一门课程。本文试图通过中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职业道德教育的特点和诊所教育在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作用等几方面来分析和探讨职业道德教育的可行性模式和方法,并建立起一种分析的框架,使我们能够对这一问题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职业道德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职业道德教育一直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大学的教学计划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课程来讲授职业道德问题。如今法学院的学生真正需要面对这种问题时经常是在这样两种场合下:

1、就业求职时律师事务所的面试问题;

2、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题。至于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否可能遇到的这方面的问题,那就是学生自己的事情了,法学院并不需要为此负责。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应当归因于律师职业道德在中国律师职业发展中所处的初级阶段的地位,由于法律技术并没有达到如此复杂和精细的地步,因此也就没有产生职业市场对法学院教育的这种需求。同时法学院教师也没有能够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学院教师对职业道德问题的忽视甚至是轻视的态度。没有哪些法学院教师愿意专门去开设和讲授职业道德的课程,因为这种课程既费力又不讨好,不如其他课程那样容易见成效。

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发展同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是律师职业发展的一种必然反映,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受到律师职业现状的影响和限制。应当说,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律师在中国刚刚发展了20多年,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成长起来的,在许多领域尚处于一种探索之中。律师职业角色的转换、执业环境的改善、执业范围的扩展以及职业技能的提高都处于一种待完善的状态之中,作为律师工作所依据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都是在近10年间建立起来的。因此,期望职业道德教育能够有一个成熟而有效的模式是并不现实的。同时由于高等教育转型对适应职业市场发展变化所具有的滞后性,高校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并没有能够适应职业发展的这种变化趋势,因此尚不具备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良好基础。许多教师甚至不知道如何才能够有效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院已有教学计划中曾开设的一些涉及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如法律实务课,在进行相关道德问题教育时也体现出如下一些方面的不足:

1、教学方法的滞后。传统的职业道德教学通常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进行,单纯介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对传统的道德说教模式比较厌烦,具有抵触情绪;

2、教学内容过于刻板。道德问题本身就具有抽象化的特征,而职业道德与学生的个人经历相去甚远,缺少实践经验的学生很难对抽象为条文的道德规范产生兴趣;

3、缺少实践效果的检验。由于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学生对职业道德问题的理解与实

践职业道德判断间具有较大差距,难以验证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是否正确,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

而同时,对于在法学院开设职业道德课程,并没有教师表示出较高的兴趣和热衷。因为一方面法学院的教师并不完全具备开设职业道德课程所需要的知识资源(在这一点上,许多律师则表现出了他们对职业道德教育问题上的自信和经验),许多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只热衷于给学生传达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如法的基本理念和自然法的思想,为学生构建了一种抽象的公平和社会正义理念,并对实践中的职业道德问题表示不屑,认为那些问题等学生到了实践中自然就可以学会如何解决。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学院角色的转变。自20世纪90年代的中期开始,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中国法学教育评价标准的转型,法学教育开始了同实践性教育的背离。法学教育和法学发展的评价机制日益倾向于学术标准,注重法学教育者的学术产出,而开始忽视对学生的培养教育,变职业导向为学术导向。一系列强制性或导向性的人才评价标准更加强了这种转变。法学院不再是一个以产生法律实务人才为主的教育机构,而成为了一个法学教授关注自己学术生涯和学术产出的学术机构。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法学院教师或是自愿或是非自愿地开始远离职业教育或实践性教育,并逐渐形成了对职业教育的忽视或轻视的局面。

此外,长期以来处于熟人社会环境之下的人际关系也造成了中国特定环境下的道德困境,这从实际层面加深了职业道德教育的难度。

这种趋势逐渐引起了法学院学生的意见和不满,越来越多要求改变现状的声音从在校生和已毕业的学生中反馈到法学院,并最终引起了对实践性教学的重新认识和一定程度的关注与改变,这其中包括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入。应当说,诊所教育对职业道德教育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所选择教育模式的不同,在实际效果上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体现也不尽相同,有比较大的差异。

二、诊所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方法的差异与不足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引进中国后,各个学校都进行了在课程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的尝试。虽然内容相近,但教学模式不尽相同。归纳起来,诊所教学中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模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1、集中课堂讲授式教学;

2、利用课堂模拟进行问题式教学;

3、利用真实当事人诊所,在学生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进行分散式教学。

此外,除了模式的不同之外,课程设置的时间也有所不同,有的设置在学期初期,有的设置在学期末期,这对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是否会产生影响也有所争议。

集中课堂讲授式教学是一种较为简便和节省时间的教学方法。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可以尽可能地向学生大量提供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信息,并有目的的引导学生接触和认同教师所

主导的职业道德价值观念。为增加这种课程的实践性效果,教师可以引入执业律师与学生进行交流和对话,也可以利用一些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但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一个问题是背离了诊所教学的根本价值,即让学生自主地进行学习。在这种教学模式中,通常教师或其他主讲人会事先设定一种价值标准,在课堂中传输给学生。虽然借助了律师或案例等实践因素,但都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并没有改变。这种课程如果设置在课程开始的学期初期效果会更受影响,因为学生在这个阶段完全没有获得个体经验并进行反思的能力。同时,在将律师引进入课堂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时要非常谨慎和做出妥善的安排,特别是要在事前同律师就教学目标和方式能够有充分的沟通,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角色错位。因为律师要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进行工作时难免要对他的角色和行为进行修正,这就可能产生一种不真实的信息,从而对教学的效果产生影响。

问题式教学与讲授式教学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道德教育所依据的具体问题是来源于教师还是来源于学生,即课堂教学的方向是由教师主导还是由学生主导。与讲授式教学不同的是,问题式教学所讨论的职业道德问题基本上来源于学生的发现。在这种教学模式中,教师所提供的是各种启发式的信息,每种信息可能是有自己的倾向性,但并不会影响学生面对具体问题所做出的选择和判断。在课前,教师并不会对职业道德的问题有明确的针对性意见,包括某些行为是否明确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可以利用的信息资源和教学材料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某些传播媒体所反映出的法律职业道德冲突来讨论和分析职业道德的问题,例如电影《魔鬼代言人》、《律师事务所》、《好人寥寥》等法庭片。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实务界的接触来加强对职业道德问题的理解。如请律师到课堂与学生进行座谈、或要求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就律师职业道德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某些文学作品中反映出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和当 前社会中出现的一些重大案件中存在的律师职业道德问题进行分析等等。对于这样一些信息材料,教师可以在教学中进行适当的组织和运用,便于学生就他们所发现的问题展开讨论,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避免了讲授式教学所可能产生的倾向性。然而这种教学模式也有其自身的弊端,那就是在这些方式中所体现出来的都是一种非亲身体验的道德冲突,并不会对学生产生太深刻的印象和领悟。没有亲身体验,很难真正让人信服地接受某种道德标准。“要通过说教让人变好,这可能是最不现实的事之一。我们学习如何像或不像个律师、士兵、商人。但教授人们如何行为的是生活,而不是人。”①因此这种教学模式也有它固有的缺陷和弊端不可克服,难以成为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手段。

分散式教学有可能弥补问题式教学所欠缺的因素。这种教学模式主要依仗于法学院开办的真实当事人诊所,学生通过在诊所中接办各种真实的案件从而体验律师在真实的法律生活中所面临的各种职业道德冲突的挑战。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则体现在对学生处理各种冲突和问题时所做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同时通过自己处理有关问题的示范作用让学生去感受职业道德问题在现实冲突中的表现。在真实诊所中教师的这种督导和示范作用,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改善了的学徒式方法。它不同于传统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学徒式方法,教师所关注的是学生如何处理现实中的道德冲突,这种处理的方式是否恰当,是否有更合适的替代方式,学生对自己处理方式的评价以及对相关职业道德问题的理解与收获。然而这种模式也有它的弊端,首先这种模式所面临的问题是可能在职业道德教育之初学生就会陷入职业道德问题的困境,因为诊所的学生毕竟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真正专业和足够合格的法律服务。其二是这种分散式方法的效果真的会很分散,因为学生在办理案件中并不一定都会遇到职业道德冲突的考验,或每种情况并不一定相同,如何判断和选择一个完整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就成为摆在教师面前的一个问题。

以上的各种模式都有其不足的方面,那么应当如何选择一个合适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模式呢?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之前,我觉得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我们所进行的职业道德教育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我们进行这种教育的目标,为更好地确定教育模式选择一个准确的定位。

三、职业道德教育的特点和目标

“道德问题是不容易教导出来的。”这是许多法学院的教师面对职业道德教育的第一反应。那么我们该如何面对职业道德教育这样一个命题呢?是否会因其难以通过教学来完成就对职业道德教育一掠而过甚至是放弃教育的目标呢?在确定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目标之前,我们应当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1、哪些是职业道德教育的范畴?

2、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目的是什么?

3、我们要教给学生什么?

4、我们掌握哪些教学资源?

5、什么是有效的学习?

6、我们要如何让学生进行有效的学习?

依照不同侧面对职业道德问题范畴的归纳,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应当包含这样几个层面:

1、职业道德的正式规范和原则;

2、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3、开放状态下的道德判断力;

4、社会公平与正义。②这四个方面中,职业道德的正式规范和原则、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和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种实质性的标准,而开放状态下的道德判断力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判断的原则。对于职业道德的理解,除了从律师法和律师职业纪律规范的角度之外,还应当从哲学、伦理学等多角度来分析和理解职业道德和责任的相关问题。在这种多角度分析的状态下,职业道德问题也会折射出不同的特点:

1、开放性——表现为个性化追求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标准,但在具体适用和行为自律约束中却有不同的体现。这与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个人的价值取向、职业经历、乃至对社会生活的具体感受都息息相关,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可供遵循。因此,针对个人经验而言,职业道德问题是个性化的、是可变的和多样性的。在我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时也应当明了这种特点而不能忽视各种职业道德需要所具有的多样性和开放性。

这种多样性在诊所课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堂上也大量存在,比较突出的例子是一个核心标准冲突的问题,即职业道德所应当坚守的核心标准是什么,是法律人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理念还是当事人利益中心主义的律师道德观念,学生们经常会争执不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种冲突,还是职业道德问题本身就存在这种矛盾的必然?这种问题可能并不会有一个标准的答案,更多的是依赖于学生自己对于具体道德价值的判断。这种多样性和开放性决定了职业道德教育不可能完全通过导向性的模式进行,而必须尊重学生对于各种价值取向的偏好和选择。教师的任务就是要给予学生更多的做出选择和判断的空间,让他们能够尽可能地体会面对各种职业道德问题时应当做出什么样的反应。

2、准则性——表现为具体规范的职业道德。

如果说开放性的特点体现了职业道德教育无上限的约束,在一定标准上尊重个人的偏好和选择。那么,职业道德的另一个方面的特点——准则性,则体现了职业道德的一种底限标准,坚守这种底限也就是实现了对职业道德的基本遵守。因此准则性的特点明确了职业道德教育是具有一个确定的范畴的。职业道德教学的内容可以围绕这些具体的规范展开讨论,但并不应当仅限于熟知和严守这些准则,还应当学会动态的理解和学习这些规范和准则。

同时,体现为公共准则的职业道德标准也往往是相对而言的,在不同的时期和情况下会发生变化,甚至改变原有的一些立场。比如在9.11事件和一系列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丑闻后,美国政府和司法部门就要求制定新的规则以改变原有的对律师保密守则的保护,加强对律师行为的限制。迫使律师披露一些从案件中获取的信息,比如可能存在的商业欺诈和恐怖活动等等。这对传统的律师为当事人保密的守则和职业道德习惯是一种冲击,使得律师职业的“威望、自治和收入都处于一种危如累卵的境地”。③这对我们处于发展初期的律师职业道德标准也是一个提醒,我们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标准的选择也应当认真思考我们的阶段性和可行性,不能生搬硬套所谓的国外先进经验,否则面对一些新的情况可能无所适从,从而产生“我们进城了,你们却要下乡了”的尴尬。与此相应的,职业道德问题的教学也应当引导学生去思考现有的职业道德准则是否就是适当的,是否有应当改进的地方,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些真实的并且是开放的信息,以利于学生能够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下讨论相关的问题。

3、实践性——表现为经验的职业道德

对于具体的职业道德问题而言,运用准则和规范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真正困难的是当你面对一个真实的道德冲突,如何进行选择和判断。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形成为文字的经验并非真正的经验,也是不可信的经验;有自己亲身经历过的,才是可信的,真实的经验。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职业道德必 然表现为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和理解后的个人体验。职业道德是一种必须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知识,而不是一种能够任意为人所接受的书本知识。

正是在这样一种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通过职业道德教学去发现一些平时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例如如何客观而全面地去认识“关系”的问题,如何看待不同年龄结构和知识背景的律师对职业道德判断标准的差异性等等。职业道德的实践性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真正能够使学生获得经验的重要手段。

由此,我们或许能够对上述的几个问题给予简要的回答:职业道德教育是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在实质上并不是将规范和准则的继受作为目标,而是更加看重学生从中获取的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教师应当向学生提供各种信息和实践的空间,并让他们学会自己做 出选择和判断,这些信息可以来自真实案例、模拟材料、规范和准则、调查报告等间接的材料,更加重要的是能够提供进行实践从而获取真实经验的机会。至于什么是有效的教学模式,或许应当对我们已有的模式做更进一步的反思和综合运用。

四、诊所教育中职业道德教学模式的选择。

在对已有的各种教学模式进行考量后,在扬弃相关模式的弱点和分析其优势的基础上,我们的建议是应当综合利用问题式教学方法和分散式教学模式的实践考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虽然有的人批评实践方式有片面之嫌,但他实际上忽视了诊所教学的特点,即判断——处理——反思的学习过程。解决一个具体问题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处理过程,它往往需要调动学生所有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和处理,并且处理的结果常常会触动学生去思考相关的问题。因此,在职业道德课程中,让学生在课堂中广泛的交流和思考,并通过在实践中具体检验是一个合适的模式。当然,职业道德的学习肯定不会是这样一种简单的阶段性的学习,要成为一名好的律师,还需要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的积累、体验和思索,并形成自己的职业道德观念。

此外,要进行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发展真实当事人诊所,模拟不可能给学生带来真实的职业道德考验和对深层次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考,因为这种模拟并没有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启发和引领学生思考的机制。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教育模式的优势,并注意规避其缺点,才能真正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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