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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化支付业务
管理指引》的通知
武银[2011]165号
为规范湖北省固话支付业务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固话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订了《湖北省固话支付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固话支付业务市场主体清理工作
在湖北省开展固话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服务商(以下简称收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15日前,按《指引》规定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相应业务资格申请材料。鉴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在湖北省内分支机构覆盖面较广,上述七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次申请时仅需提交其省级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收单机构,我分行将于2011年10月20日前核准其固话支付业务地域范围或助农存取款服务资格。
自2011年11月1日起,未获核准业务资格的收单机构不得继续在湖北省内开展固话支付业务或助农存取款服务。
二、对固话支付客户注册信息进行整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各收单机构新增的布放于经营场所的非自助固话支付终端,应按照《指引》、《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2009年修订版)要求及一个固话支付业务商户一个商户编码、一台固话支付终端机具一个终端代码、一机一密的规定在银联商户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注册。
对于存量固话支付终端,各收单机构应制订注册信息整改工作计划,并于2011年11月1日前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收单机构的存量固话支付商户注册信息的整改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按前述标准进行。对于存量固话支付终端数量较大(10万台以上)的收单机构,在报经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批准后,应在2014年11月1日前完成注册信息整改。
各收单机构应按《指引》要求重新拟订业务协议文本,新的协议文本应于2011年11月1日起启用。存量固话支付业务客户注册信息的变更应以重新签订协议为前提,严禁未经客户同意自行变更收费模式及计费标准。
三、按照《指引》要求进行固话支付业务系统改造或系统设臵变更
鉴于《指引》要求放开固话支付借记卡的跨行交易功能,并对现有的固话支付业务的收费模式、计费标准及分润比例进行了较大调整,中国银联湖北分公司及各收单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机构固话支付业务系统的改造或系统设臵变更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安排表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或设臵变更工作。自2011年12月21日起,放开湖北省固话支付借记卡的跨行交易功能,并启用新的固话支付业务收费模式、计费标准及分润比例。
此外,各收单机构利用其总行统一开发的固话支付平台及后台业务处理系统,并通过本行布放的固话支付终端办理的系统内借记卡业务,不涉及到跨行业务的,应将其总行固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一级分行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等资料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报备。
四、加强对固话支付业务调整过渡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收单机构未按规定时间开展或完成前述过渡期各项工作的,不得新增固话支付业务。
请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湖北省固话支付业务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固话支付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固话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湖北省银行卡收单市场自律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固话支付业务,是指由固定电话支付终端发起的,通过电话支付平台定制交易报文信息并实现银行卡支付业务的统称。
第三条 湖北省收单机构开展固话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第四条 固话支付业务包括消费、自助缴费、转账等业务类型。
固话支付助农存取款服务为特殊转账业务。
本指引所称消费业务是指借记卡持卡人在宾馆、餐饮类、钟表类、大型商场超市类、娱乐类和各类批发市场等特约商户办理的转入消费业务。本指引所称自助缴费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布放于特定缴费单位、其他各类场所的固话支付终端,办理的公用事业缴费及账单支付业务。
本指引所称转账业务是在上述特定的消费类商户以外的“三农”服务点、非经营性个人家庭及专业市场(批发市场)个体商户等场所,办理的借记卡之间的支付转账业务。
本指引所称固话支付助农存取款服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在未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乡(镇)及村组布放的固定电话支付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现金存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五条 收单机构开展固话支付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固话支付业务拓展及监督管理应坚持联网通用、标准趋同的原则。
本指引所称联网通用,是指在城市城区、县城及以上地区办理固话支付业务的各收单机构,不得拒绝非本行借记卡的消费、转账业务,以实现银行卡在固话支付业务中的跨行通用。对于城市郊区、县城以下郊区、乡镇、行政村等“三农”服务区,在市场培育阶段,可选择性地开展跨行业务。
本指引所称标准趋同,是指在城市城区、县城以上地区的固话支付消费业务的收费模式、计费标准、分润比例适用银行卡销售点(POS)现行管理规定。对于城市郊区、县城以下的郊区、乡镇、行政村等“三农”服务区域,执行“惠农”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待条件成熟后,再按银行卡销售点(POS)标准执行。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其湖北辖内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湖北省固话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湖北省收单机构开展固话支付业务的地域范围及助农存取款服务资格实行市场准入。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开展固话支付业务。
第十条 拟在湖北省开展固话支付业务的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拟开办固话支付业务地区的市(州)级分支机构设立证明文件;
(二)固话支付业务管理制度;
(三)固话支付业务发展规划;
(四)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开办助农存取款服务的收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固话支付业务资质;
(二)开业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差错事故;
(三)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能对助农存取款服务开展业务指导、检测和检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申请开办助农存取款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金融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发展概况、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开展助农取款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工作思路等;
(三)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实施细则;
(四)协议样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收到的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固话支付业务地域或助农取款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
申请核准固话支付业务地域或助农取款业务资格的资料,由收单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因经营管理需要或机构不再存续的,可申请退出固话支付业务或助农存取款服务市场。
收单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责令退出固话支付业务或助农存取款服务市场。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主动退出固话支付业务或助农存取款服务市场的,应自行协商其他收单机构承接其业务,经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批准后办理业务承接手续。收单机构被责令退出固话支付业务或助农存取款服务市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指定收单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开展固话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安全、技术及业务标准。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的固话支付业务系统应可通过后台自动识别消费、自助缴费、转账等业务类型,并支持按不同的收费模式、计费标准、分润比例进行手续费的核算与分配。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核准取得业务资格,在湖北省各市州开展固话支付业务或助农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市州分支机构,应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备案。
收单机构不得在湖北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州开展固话支付业务及助农存取款业务。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开展固话支付业务不得开放信用卡交易。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应与固话支付业务申请人签订固话支付业务书面协议,明确收费模式及计费标准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的固话支付业务协议文本应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开展固话支付业务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布放于经营场所的固话支付终端申请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身份证明的材料:
(一)企业客户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最近一期固定电话缴费发票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含服务“三农”商户、普通个人商户)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最近一期固定电话缴费发票复印件。
其中,对于部分无营业执照的批发市场商户,可提供商户与批发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代替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布放于非经营场所的个人固话支付终端申请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身份证明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最近一期固定电话缴费发票复印件。
布放于非经营场所的单位固话支付终端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比照布放于经营场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一个固话支付业务客户原则上只能布放一台固话支付终端。
第二十五条 固话支付终端应与固定电话号码绑定。第二十六条 固话支付业务所绑定的借记银行卡持卡人姓名应与经营性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家庭户主姓名以及固定电话机主姓名原则上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补充提供股东授权书、话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商户非自助应用终端按布放商户类型分别编制商户编码,禁止多个商户使用同一商户编码。
第二十八条 同一台终端发起的各类交易应使用唯一的终端代码,严禁多台终端共用同一终端代码。
第二十九条 不同的固话支付终端应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应做到“一机一密”。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每半年对固话支付终端至少巡检一次,对批发类商户应每季度巡检一次。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加强对签约人的业务和技能培训。第三十二条 助农存取款服务点应优先布放以下场所:
(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
(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在现金来源可靠充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办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助农存取款服务。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在助农存取款服务点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
第三十四条 助农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第三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或其湖北辖内分支机构报送固话支付业务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固话支付客户档案。固话支付客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固话支付业务协议;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三)对商户的尽职调查情况;
(四)影像资料;
(五)固话支付终端机具安装验证票据;
(六)相关培训记录。
固话支付特约商户档案可以为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本条所称影像资料,是指能够客观记录固话支付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的图片资料,至少应包括商户名称的门面图片、收银台图片以及内部环境图片或非经营性固话支付业务客户的装机场所图片。
本条所称固话支付终端安装验证票据,是指收单机构在固话支付终端安装就绪后测试相关要素设臵是否正确而发起并由固话支付终端打印的验证交易记录。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将固话支付业务客户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商户(客户)编号;
(二)客户中文名称;
(三)地区代码;
(四)固话支付终端装机地址;
(五)收单机构代码;
(六)经营性商户营业执照号码;
(七)商户类别码(MCC);
(八)商户扣率;
(九)受理终端编号;
(十)受理终端状态;
(十一)经营性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可将固话支付非核心业务服务外包,外包服务机构只能从事固话终端布放、维护等业务。
第三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其湖北辖内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其湖北辖内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其湖北辖内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收单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四章 收费
第四十二条 固话支付消费业务手续费由商户承担。第四十三条 城市城区、县城以上地区固话支付消费业务商户扣率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一)宾馆、餐饮类(含宴会承包商)、珠宝(含银器店、古玩店)、手表、钟表类、娱乐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2%;
(二)超市类、票务类(含旅行社、景区售票)、电视、电信服务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0.5%;
(三)批发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1%,单笔20元封顶;
(四)房地产汽车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1%,单笔50元封顶;
(五)一般类商户最低扣率标准为1%。
城市郊区、县城以下的郊区、乡镇、行政村等“三农”服务区域,按照服务“三农”有关精神,其收费不得高于上述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以上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按规定的商户类型设定签约固话支付消费业务商户扣率,不得突破商户扣率下限以低价或变相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争抢商户。
第四十五条 城市城区、县城以上地区固话支付消费业务手续费按7:1:X在发卡机构、信息转接机构及收单机构之间分配。第四十六条 固话支付自助缴费及转账业务按现行收费方式及计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提供助农存取款服务收单机构通过受理本行发行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同城(同一市州行政区划内)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
第四十八条 提供助农存取款服务收单机构通过受理他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对持卡人的手续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取款手续费。
第四十九条 提供助农存取款服务的相关机构,不得对余额查询业务收取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责令限期改正,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将禁止类商户发展为固话支付业务商户的;
(二)违反商户类别代码有关规定,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三)超标准收取银行卡助农存取款业务手续费的;
(四)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及重要风险线索等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
开展固话支付业务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
(五)固话支付业务客户档案不完整的;
(六)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固话支付业务客户信息登记的;
(七)未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固话支付业务报表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资格或进行追偿性清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收单机构的固话支付业务系统不能通过后台自动识别消费、自助缴费、转账等业务类型,且支持按不同的收费模式、计费标准、分润比例进行手续费的核算与分配的;
(二)布放固话支付终端未与固定电话号码绑定的;
(三)违反“联网通用”原则,对受理非本行的银行卡设臵限制;
(四)异地办理固话支付业务;
(五)以低价或变相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返还或部分返还商户结算手续费、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率、提供资产设备资助等方式为该商户提供收单服务、争抢商户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业务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实名制规定;
(二)擅自开放固话支付业务信用卡交易;
(三)拒绝、阻挠、逃避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批准擅自在湖北省内从事或变相从事固话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其湖北辖内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固话支付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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